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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

梦,,户卜代

ky

首都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同等学力)

论文分类号:

B82一051

级:

论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研究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02年4月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德治与法治紧密

结合思想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德治与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具有不同

的性质和功能。

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深入研究二者的互补效应,对于提高治理国

家的水平,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大有裨益。

为此,本文将分

三部分探讨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

第一部分从历史视角,考察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的演进。

通过对中西方历史

发展中德治与法治互补理论的条陈,展现了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发展的脉络及其

社会实践效用。

第二部分从原理角度,剖析了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机理。

在梳理德治与法治的

内涵基础上,对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内蕴、调整范围、规范要求、强制程度、约束

方式及干预形式的互补性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得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国家

有效治理的客观使然。

第三部分从现实的层面,论证了德治与法治互补建构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于对市场经济法制性和道德性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德治与法治的互补建构途

径:

制度层面要做好道德法律化和制度伦理建设;思想层面要加强道德教化和法

律信仰的培养。

关键词:

德治法治道德法律互补性Abstract

ThemorecomPleteestablishmen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

system,themoreParamountthecloseeombinationoftheRuleofLaw

withtheRuleofVirtueProPosedbyPresidentJiangzeming.AsPrimary

modesofadministration,theRuleofLawandtheRuleofVirtuehas

differentfeaturesandfunctions.Anin一dePthresearehintothe

eomPlementationofthesetwomeasureswillbeofgreatvaluetoimProve

theeffectivenessofleadershiPandthedeveloPmentofChinesesoeialist

marketeconomysystem.Thisdissert卫tionexPloresthecomPlementation

ofthetwomodesinthefollowingthreeParts.

ThefirstParttraeestheevolutionofthenotionthattheRuleofLaw

andtheRuleofVirtuearemutualeomPlementaryinChinaandforeign

eountries,thusrevealingitshistoricaldeveloPmentandimPaetonsociety.

ThesecondPartaccountsforthecomPlementationofbothmodesby

analyzingthefunetionsoflawandmoral.OwingtotheirresPeetive

eharaeteristies,lawandmoralaresuPPlementnotonlyinvaluebutalso

inseoPeofadjustment,levelofregulation,degreeofforee,meansof

restrietion.Itleadstotheeonelusionthattheeombinationofthetwo

modes15aninherentrequirementofeffeetiveleadershiP.

ThethirdParteXPoundstheneeessityofeombiningthetwomodes

andPutsforwardapProaehestoaehievethis.Basedontheanalysisofthe

law一orientationandmoral一orientationofmarketeeonomy,thePaper

ProPosestheaPProaehesshouldbea)legalizationofethicand

moralizationoflaw:

b)enforeemoraleducationandeultivatelegal

aVVareneSS.

Keywords:

theRulezofLawtheRuleofVirtuelawmoral

eomPlementation目录:

前言····················································································……1

一、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的历史演进·············································……1

(一)中国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1

1、先秦时期德法互补思想的提出·············································……1

2、汉代“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形成·,········································……4

3、隋唐对德法互补思想的发扬···················································……5

4、宋元明清“德主刑辅”思想的僵化··········································……6

(二)西方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8

1、古希腊时期“法治”思想的道德内蕴·······································……8

2、中世纪基督教对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推动····································……9

3、西方近现代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10

二、德治与法治的互补原理剖析······················································……13

(一)德治与法治内涵的相依性······················································……13

1、德治与法治的概念梳理·························································……13

2、德治与法治的价值互蕴·························································……15

(二)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机理·························································……17

1、调整范围宽窄互补·······························································……17

2、规范要求高低层次的互补······················································……19

3、强制程度刚柔互补·······························································……21

4、自律与他律约束方式的互补···················································……22

5、迟滞性与预防性互补····························································……23

三、市场经济建设中德治与法治的均衡发展·······································……24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和道德性·······································……24

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25

2、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26

(二)德治与法治在当代社会调控中的互补建构·································……28

1、道德法律化········································································……28

2、制度伦理建设·····································································……31

3、注重道德教化和法律信仰的培养·············································……33

结束语····················································································……37

参考文献·················································································……38

后记·················································································……39前、‘「斗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这一提法

被载入宪法。

江泽民总书记在2000年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不仅

强调了“依法治国”,而且又提出了“以德治国”,并要求把“德治”

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

他指出: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

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没有德治,法治将失去道德基础,没有法治,德治将失去实施

保障。

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两者的互补性。

此,必须对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作深入、系统的研究。

一、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的历史演进

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源远流长,古今中外,许多著名的思想

家在剖析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都提出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治国

之道。

因为仅有“德治”不足于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仅有“法治”

对某些“缺德”之举又因鞭长莫及而显得苍白无力。

(一)中国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

在中国,德治与法治并举之理,古而有之。

从先秦时期荀子提出

礼法结合,到汉初对礼法并用的尝试,再到唐朝“德主刑辅”治国

思想的完善,德治与法治互补的理论经历了一个由提出到发展、完

善的过程,其丰硕的思想,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1、先秦时期德法互补思想的提出

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大变动之中。

面对

新型而又复杂的社会关系,各家各派对治国方略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曾经有过儒法两家德治与法治的激烈论争。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他们继承和

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把“德”、·“礼”作

为治国经纬。

春秋末期,面对“礼坏乐崩”的现实,孔子认为当务之急莫过

于想方设法挽救和维护摇摇欲坠的“礼治”。

他提出“为国以礼”①、

“为政以德”②的思想,因为在他看来,道德教化优于刑罚。

他曾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

且格”③;他又说:

“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④。

认为只有用仁德和礼义来治理国家、统治百姓,才能使人们懂得违

礼为耻,守礼为正,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国家达到长治

久安。

尽管孔子极其推崇道德的作用,但他也并不完全排斥刑罚的功

能。

当遇到教化无效时,他也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当他听到

郑国统治者“尽杀崔符之盗”的消息,甚至说:

“善哉!

政宽则民慢,

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⑤,他还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⑥,认为刑

罚要得当,如果不得当,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孟子遵循孔

子的思想,对“德治”(以德服人)和“法治”(以力服人)两者的

作用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

民畏之;善教,民爱之。

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⑦。

而且孟子更

重视民心向背,认为政权的更迭,君王的易位,全取决于民众的态

度,因此要“爱人”、“爱民”,行“仁政”。

可见,孔孟尽管重视德

治但并没有完全否定法的作用。

只是强调同法治相比,德治才是治

本之举。

法家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主张“

治国”。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它与其他学派

行争论的焦点。

变法”和“以法

尤其是与儒家进

在法家看来

随心所欲的

儒家所倡导的“礼治”是不合时代要求、拘私守

旧、

先,

“心治”。

他们反对“

法家认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

德治”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因此儒家所主张的仁爱无法

作为治国的依据。

韩非指出

则杀之。

此俱出父母之怀枉,

“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

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

便,计之长利也。

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待之

虑其后之

而况无父

进》。

政》。

政》。

政》。

公二十年》。

路》。

心上》。

子之泽乎”①。

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此亲情,父母还要计算生男生

女所带来的利弊而重男轻女,何况君主与民众之间并无父子亲情,

岂能以仁爱之心来要求之。

既然仁爱不可待,所以法家主张“不务

德而务法”②。

其次,法家认为治理国家起重要作用的是法,而不

是人。

他们认为,儒家所主张的贤人政治,是极其不可靠的,实现

的可能性太低。

指出“抱法则治,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而治,是

千世乱而一世治也。

抱法而待荣封,莱封至而乱,是千世治而一世

乱也”③。

所以,要“以法为本”,正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

法者强,漫法者弱”④。

将法家的“法治”原则和儒家“德治”思想相融合,应首推荀

子。

战国后期,封建制度己在各诸侯国稳固建立起来。

结束分裂割

据,建立统一封建国家,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大势,荀子正是顺应

这一历史潮流,在分析、批判诸子思想的基础上,扬长避短,逐渐

丰富自己的思想,形成了由儒兼法,介于儒法之间的新的儒家思想。

荀子在系统分析了德治与法治利弊的基础上,提出“隆礼而重

法”、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

作为儒家的继承人,荀子主张德治,他

发扬了孔子“齐之以礼”的思想,提出了德治具体施行的办法一一

“礼治”。

荀子对礼极为推崇,他认为“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

国也,譬之犹衡器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

圆也,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⑤。

故“礼义者,治之始也”⑧。

荀子

认为礼是法的根据,他说: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⑦(这

里的“类”指的是法的律例)。

“故非礼,是无法也”⑧。

荀子不但论

“礼”很多,把“礼”的地位抬得很高,而且也最爱谈“法”,对“法”

极为重视。

曾提出“法者,治之端也”⑨的命题,视法为治国安邦不

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并指出法治的优势在于“怒不过夺,喜不过予,

是法胜礼也”⑩,所以在治理国家中要礼法并用。

例如他在论述礼与

法的作用时,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小人”只有经过“化

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但他又指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

《韩非子·六反》。

《管子·任法》。

《韩非子·难势》。

《韩非子·百变》.

《荀子·王制》。

《荀子·王制》。

《荀子·劝学》。

《荀子.修身》。

《荀子·君道》。

《荀子·修身》。

还必须与禁止人们为恶的“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相结合①。

“法”

和“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重要作用。

当然,政治不能只依赖于法,法不是万能的。

在施法之前还必须先

进行教育。

同样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又必须补之以法。

荀子对教、

诛、赏、类的关系作了如下论述: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

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而不类,则

下疑、俗俭(通“险”)而百姓不一”②。

可见,教、诛、赏、类四

者是辨证统一和相互补充制约的关系,但以教为主。

由儒法对抗走向儒法互补的变化,说明先秦思想家已经开始意识

到德法要功用互补,才能达到好的治理效果。

2、汉代“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形成

如果说,在荀子那里,德法互补的儒法合流的思想还只是一种

理论的话,那么在汉代经过董仲舒等思想家的努力,“德主刑辅”终

于成为封建君主的治国方略了。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

秦的统一,是在法家“法治”思想

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

统一后,秦朝统治者继续迷信暴

力,“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最终激起了人民的

强烈反抗,并导致秦王朝灭亡。

汉初统治者多数经历了秦朝的兴亡,

对于秦朝不施仁义、尚刑而亡的教训记忆犹新。

他们认识到在崇尚

和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还必须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

以便更有效地统治天下。

其中文武并用、“德刑相济”的思想理论最

受他们的重视。

从西汉初期的汉高祖,到汉武帝时期,经过陆贾、贾

谊、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对道德与刑罚的论证,使“德主刑辅”

的治国方略得到了统治者的推行。

汉初的陆贾主张把“文”和“武”、仁义教化和法律法令结合起

来,以仁义教化“劝善”,以法律法令“诛恶”,德刑兼施。

贾谊鉴

于秦朝任法任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固国家,定社翟”的根本。

但也不应废弃法律,因为“缘法循理谓之轨”,否则治国、理政、驭

民都无轨可循。

他提出礼治和礼法结合的理论,认为“凡人之智,

能见己然,不能见将然。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

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③。

汉文帝把贾谊礼

O食咖法结合的思想贯彻到实际立法之中:

“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

其法皆贾谊发之”①。

文帝在位期间,“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

他很重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文帝甚至承认自己“德薄而教不

明”。

这实际上是接受了儒家“教而后诛”的主张,而摈弃了秦朝的

“专任刑罚”的治国思想。

汉代大儒董仲舒用阴阳学阐释德主刑辅的思想,提出:

“天道之大

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②。

因此要“大德而

小刑”。

他虽然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视刑罚。

他谈到对人民的统治时,认为君主既要实行礼乐教化,又要“设刑以

畏之”,要“务刚”,德并不能代替刑,“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

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③。

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

法合流的特点。

他的春秋诀狱较集中地体现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

所谓春秋诀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

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由他开始的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

域也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董仲舒“德”和“刑”

并用,以“德教”为根本,“刑法”为辅助手段,礼法并用的思想,

由于适合封建国家的统治需要,成为了汉以后影响悠久的封建国家的

治国原则。

总之,汉代开辟了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

条件,并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

3、隋唐对德法互补思想的发扬

隋唐间,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定鼎时期。

当时,礼法融合、

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德主刑辅”、“礼刑选相为

用”、“法贵简当”“恤刑慎杀”等,成为政治家、思想家经常鼓吹的

原则。

特别是“一准乎礼”的《唐律》的诞生,标志着礼治的法律

化己告成功。

在《唐律疏义》中明确规定: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成熟,礼法结合基本定

局,它是在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成果的基础上形

成的。

“以法理天下”是隋唐治国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朝代

的君臣十分重视“法”这个统治要素。

隋的建立,结束了自东晋以

来近300年的分裂混乱局面,将中国社会推向一个新的时代。

杨坚

《汉书·贾谊传》。

《汉书·董仲舒传》.

《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作为隋的开国君主,其法治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法律活动。

德刑关系上,他主张“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①。

“以德代刑”不

是不用刑罚,“德”与“刑”都是治国的手段,“刑可助化”,但“不

可专刑”②。

他还主张“以礼入法”,即位之初便下诏“天下劝学行

礼”③。

唐太宗注意从隋朝败亡的历史中吸取教训,认为帝王用仁义

治理天下,国家就能长久,专任刑罚制裁人民的,虽可救一时之弊,

却很快灭亡。

主张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移

风易俗,治理好国家。

韩愈以儒家“道统”的继承者自居,在治国

问题上,基本上因袭儒家礼法兼用的主张。

提出:

“德礼为先而辅以

政刑”。

他说:

“道莫大乎仁义,教莫正乎礼乐刑政,施之于天下,

万物得其宜,措之于起躬,体安而气平”④,韩愈所谓的礼乐,是指

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

所谓刑政,是指政治法律方面的统治。

唐朝

统治者认同“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每’

的思想,并在这种认识基础上,一面搞‘。

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

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

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

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一一唐律,它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

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

在封建君臣的意识中,对现存秩序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对礼的破

坏程度,违礼是确立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即“失礼之禁,著在刑

书”⑥。

他们系统地将封建礼教法典化,并以儒家经典解释,补充律

条,完成自汉代以来“引经决狱”、“引礼入法”到礼法合流的演变

过程。

4、宋元明清“德主刑辅”思想的僵化

宋代至鸦片战争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君

主专制日益加强,而封建社会却日趋衰变,所以,统治阶级在政治

上加强专制统治的同时,也强化了对人民的思想统治。

因此,总的

来说,这一时期的思想是僵化的。

“中国法律的思想,在唐代以后,

也显得相当格式化、单一化和稳定化,直至清末变法前夕,几乎没

有什么明显的‘杂音’和变化”⑦。

自然,在德治与法治互补问题上,

也没有什么进展。

仍是主张德主刑辅、礼刑结合,并把其中的一些

少《隋书·高祖纪上》。

②《隋书·高祖纪上》.

③《隋书·高祖纪上》。

④《送浮屠文畅师序》.

《旧唐书一刑法志》.

.《唐太宗集·薄葬诏》。

范忠信:

《唐以后中国法律思想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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