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梦,户卜代ky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论文分类号:B82一051级:无论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2002年4月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思想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德治与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深入研究二者的互补效应,对于提高治理国家的水平,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大有裨益。为此,本文将分三部分探讨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第一部分从历史视角,考察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的演进。通过对中西方历史发展中德治与法治互补理论的条
2、陈,展现了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发展的脉络及其社会实践效用。第二部分从原理角度,剖析了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机理。在梳理德治与法治的内涵基础上,对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内蕴、调整范围、规范要求、强制程度、约束方式及干预形式的互补性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得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客观使然。第三部分从现实的层面,论证了德治与法治互补建构的必要性及其途径。基于对市场经济法制性和道德性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德治与法治的互补建构途径:制度层面要做好道德法律化和制度伦理建设;思想层面要加强道德教化和法律信仰的培养。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法律互补性AbstractThemorecomPleteestablishmen
3、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system,themoreParamountthecloseeombinationoftheRuleofLawwiththeRuleofVirtueProPosedbyPresidentJiangzeming.AsPrimarymodesofadministration,theRuleofLawandtheRuleofVirtuehasdifferentfeaturesandfunctions.Anin一dePthresearehintotheeomPlementationofthesetwomeasureswillbeofgreatvalu
4、etoimProvetheeffectivenessofleadershiPandthedeveloPmentofChinesesoeialistmarketeconomysystem.Thisdissert卫tionexPloresthecomPlementationofthetwomodesinthefollowingthreeParts.ThefirstParttraeestheevolutionofthenotionthattheRuleofLawandtheRuleofVirtuearemutualeomPlementaryinChinaandforeigneountries,thu
5、srevealingitshistoricaldeveloPmentandimPaetonsociety.ThesecondPartaccountsforthecomPlementationofbothmodesbyanalyzingthefunetionsoflawandmoral.OwingtotheirresPeetiveeharaeteristies,lawandmoralaresuPPlementnotonlyinvaluebutalsoinseoPeofadjustment,levelofregulation,degreeofforee,meansofrestrietion.Itl
6、eadstotheeonelusionthattheeombinationofthetwomodes15aninherentrequirementofeffeetiveleadershiP.ThethirdParteXPoundstheneeessityofeombiningthetwomodesandPutsforwardapProaehestoaehievethis.Basedontheanalysisofthelaw一orientationandmoral一orientationofmarketeeonomy,thePaperProPosestheaPProaehesshouldbea)
7、legalizationofethicandmoralizationoflaw:b)enforeemoraleducationandeultivatelegalaVVareneSS.Keywords:theRulezofLawtheRuleofVirtuelawmoraleomPlementation目录:前言1一、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的历史演进1(一)中国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11、先秦时期德法互补思想的提出12、汉代“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形成,43、隋唐对德法互补思想的发扬54、宋元明清“德主刑辅”思想的僵化6(二)西方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81、古希腊时期“法治”思想的道德内蕴82、中世纪基
8、督教对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推动93、西方近现代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10二、德治与法治的互补原理剖析13(一)德治与法治内涵的相依性131、德治与法治的概念梳理132、德治与法治的价值互蕴15(二)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机理171、调整范围宽窄互补172、规范要求高低层次的互补193、强制程度刚柔互补214、自律与他律约束方式的互补225、迟滞性与预防性互补23三、市场经济建设中德治与法治的均衡发展24(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和道德性24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252、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26(二)德治与法治在当代社会调控中的互补建构281、道德法律化282、制度伦理建设313、注重道德教化和法律信仰的培
9、养33结束语37参考文献38后记39前、斗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这一提法被载入宪法。江泽民总书记在2000年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不仅强调了“依法治国”,而且又提出了“以德治国”,并要求把“德治”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没有德治,法治将失去道德基础,没有法治,德治将失去实施保障。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
10、是两者的互补性。为此,必须对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作深入、系统的研究。一、德治与法治互补思想的历史演进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源远流长,古今中外,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在剖析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都提出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治国之道。因为仅有“德治”不足于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仅有“法治”对某些“缺德”之举又因鞭长莫及而显得苍白无力。(一)中国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思想在中国,德治与法治并举之理,古而有之。从先秦时期荀子提出礼法结合,到汉初对礼法并用的尝试,再到唐朝“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完善,德治与法治互补的理论经历了一个由提出到发展、完善的过程,其丰硕的思想,值得我们今天借鉴。1、先秦时期德法互补思想的提出春秋战国时
11、期处于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大变动之中。面对新型而又复杂的社会关系,各家各派对治国方略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曾经有过儒法两家德治与法治的激烈论争。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把“德”、“礼”作为治国经纬。春秋末期,面对“礼坏乐崩”的现实,孔子认为当务之急莫过于想方设法挽救和维护摇摇欲坠的“礼治”。他提出“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思想,因为在他看来,道德教化优于刑罚。他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又说:“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认为只有用仁德和礼义来治理国家、统治百姓
12、,才能使人们懂得违礼为耻,守礼为正,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国家达到长治久安。尽管孔子极其推崇道德的作用,但他也并不完全排斥刑罚的功能。当遇到教化无效时,他也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当他听到郑国统治者“尽杀崔符之盗”的消息,甚至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他还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认为刑罚要得当,如果不得当,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孟子遵循孔子的思想,对“德治”(以德服人)和“法治”(以力服人)两者的作用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而且孟
13、子更重视民心向背,认为政权的更迭,君王的易位,全取决于民众的态度,因此要“爱人”、“爱民”,行“仁政”。可见,孔孟尽管重视德治但并没有完全否定法的作用。只是强调同法治相比,德治才是治本之举。法家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主张“治国”。“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它与其他学派行争论的焦点。变法”和“以法尤其是与儒家进在法家看来随心所欲的儒家所倡导的“礼治”是不合时代要求、拘私守旧、先,“心治”。他们反对“法家认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德治”的理由主要有两个:首因此儒家所主张的仁爱无法作为治国的依据。韩非指出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枉,“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便,计之
14、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待之虑其后之而况无父进。政。政。政。公二十年。路。心上。子之泽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此亲情,父母还要计算生男生女所带来的利弊而重男轻女,何况君主与民众之间并无父子亲情,岂能以仁爱之心来要求之。既然仁爱不可待,所以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其次,法家认为治理国家起重要作用的是法,而不是人。他们认为,儒家所主张的贤人政治,是极其不可靠的,实现的可能性太低。指出“抱法则治,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而治,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抱法而待荣封,莱封至而乱,是千世治而一世乱也”。所以,要“以法为本”,正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明法者强,漫法者弱”。将法家的“法治”原则和儒家
15、“德治”思想相融合,应首推荀子。战国后期,封建制度己在各诸侯国稳固建立起来。结束分裂割据,建立统一封建国家,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大势,荀子正是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在分析、批判诸子思想的基础上,扬长避短,逐渐丰富自己的思想,形成了由儒兼法,介于儒法之间的新的儒家思想。荀子在系统分析了德治与法治利弊的基础上,提出“隆礼而重法”、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作为儒家的继承人,荀子主张德治,他发扬了孔子“齐之以礼”的思想,提出了德治具体施行的办法一一“礼治”。荀子对礼极为推崇,他认为“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器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故“礼义者,治之始也
16、”。荀子认为礼是法的根据,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里的“类”指的是法的律例)。“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不但论“礼”很多,把“礼”的地位抬得很高,而且也最爱谈“法”,对“法”极为重视。曾提出“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视法为治国安邦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并指出法治的优势在于“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礼也”,所以在治理国家中要礼法并用。例如他在论述礼与法的作用时,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小人”只有经过“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但他又指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韩非子六反。管子任法。韩非子难势。韩非子百变.荀子王制。荀子王制。荀子劝学。荀子.修身。荀子君道。荀子修身。还必
17、须与禁止人们为恶的“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相结合。“法”和“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重要作用。当然,政治不能只依赖于法,法不是万能的。在施法之前还必须先进行教育。同样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又必须补之以法。荀子对教、诛、赏、类的关系作了如下论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而不类,则下疑、俗俭(通“险”)而百姓不一”。可见,教、诛、赏、类四者是辨证统一和相互补充制约的关系,但以教为主。由儒法对抗走向儒法互补的变化,说明先秦思想家已经开始意识到德法要功用互补,才能达到好的治理效果。2、汉代“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形成如果说,在荀子
18、那里,德法互补的儒法合流的思想还只是一种理论的话,那么在汉代经过董仲舒等思想家的努力,“德主刑辅”终于成为封建君主的治国方略了。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秦的统一,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统一后,秦朝统治者继续迷信暴力,“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最终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并导致秦王朝灭亡。汉初统治者多数经历了秦朝的兴亡,对于秦朝不施仁义、尚刑而亡的教训记忆犹新。他们认识到在崇尚和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还必须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以便更有效地统治天下。其中文武并用、“德刑相济”的思想理论最受他
19、们的重视。从西汉初期的汉高祖,到汉武帝时期,经过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对道德与刑罚的论证,使“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得到了统治者的推行。汉初的陆贾主张把“文”和“武”、仁义教化和法律法令结合起来,以仁义教化“劝善”,以法律法令“诛恶”,德刑兼施。贾谊鉴于秦朝任法任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固国家,定社翟”的根本。但也不应废弃法律,因为“缘法循理谓之轨”,否则治国、理政、驭民都无轨可循。他提出礼治和礼法结合的理论,认为“凡人之智,能见己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汉文帝把贾谊礼O食咖法结合的思想贯彻到实际立法之中:“诸法令
20、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法皆贾谊发之”。文帝在位期间,“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他很重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文帝甚至承认自己“德薄而教不明”。这实际上是接受了儒家“教而后诛”的主张,而摈弃了秦朝的“专任刑罚”的治国思想。汉代大儒董仲舒用阴阳学阐释德主刑辅的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因此要“大德而小刑”。他虽然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视刑罚。当他谈到对人民的统治时,认为君主既要实行礼乐教化,又要“设刑以畏之”,要“务刚”,德并不能代替刑,“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他
21、的春秋诀狱较集中地体现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所谓春秋诀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由他开始的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也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董仲舒“德”和“刑”并用,以“德教”为根本,“刑法”为辅助手段,礼法并用的思想,由于适合封建国家的统治需要,成为了汉以后影响悠久的封建国家的治国原则。总之,汉代开辟了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并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3、隋唐对德法互补思想的发扬隋唐间,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定鼎时期。当时,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德主刑辅”、“礼刑选相为用”、“
22、法贵简当”“恤刑慎杀”等,成为政治家、思想家经常鼓吹的原则。特别是“一准乎礼”的唐律的诞生,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己告成功。在唐律疏义中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成熟,礼法结合基本定局,它是在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德治与法治互补的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理天下”是隋唐治国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朝代的君臣十分重视“法”这个统治要素。隋的建立,结束了自东晋以来近300年的分裂混乱局面,将中国社会推向一个新的时代。杨坚汉书贾谊传。汉书董仲舒传.春秋繁露四时之副。作为隋的开国君主,其法治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法律活动。在德刑关系上,他主张“使生人从化,以德代
23、刑”。“以德代刑”不是不用刑罚,“德”与“刑”都是治国的手段,“刑可助化”,但“不可专刑”。他还主张“以礼入法”,即位之初便下诏“天下劝学行礼”。唐太宗注意从隋朝败亡的历史中吸取教训,认为帝王用仁义治理天下,国家就能长久,专任刑罚制裁人民的,虽可救一时之弊,却很快灭亡。主张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移风易俗,治理好国家。韩愈以儒家“道统”的继承者自居,在治国问题上,基本上因袭儒家礼法兼用的主张。提出:“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他说:“道莫大乎仁义,教莫正乎礼乐刑政,施之于天下,万物得其宜,措之于起躬,体安而气平”,韩愈所谓的礼乐,是指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所谓刑政,是指政治法律方面的
24、统治。唐朝统治者认同“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每的思想,并在这种认识基础上,一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一一唐律,它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在封建君臣的意识中,对现存秩序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对礼的破坏程度,违礼是确立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即“失礼之禁,著在刑书”。他们系统地将封建礼教法典化,并以儒家经典解释,补充律条,完成自汉代以来“引经决狱”、“引礼入法”到礼法合流的演变过程。4、宋元明清“德主刑辅”思想的僵化宋代至鸦片战争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阶段。在这个阶段,君主专制日益加强,而封建社会却日趋衰变,所以,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加强专制统治的同时,也强化了对人民的思想统治。因此,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思想是僵化的。“中国法律的思想,在唐代以后,也显得相当格式化、单一化和稳定化,直至清末变法前夕,几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杂音和变化”。自然,在德治与法治互补问题上,也没有什么进展。仍是主张德主刑辅、礼刑结合,并把其中的一些。少隋书高祖纪上。隋书高祖纪上.隋书高祖纪上。送浮屠文畅师序.。旧唐书一刑法志.唐太宗集薄葬诏。范忠信:唐以后中国法律思想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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