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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资金章程

福泉市乡(镇)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二0一一年月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泉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泉市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

本互助社定名为“福泉市乡(镇)村扶贫互助社章程”(以下简称互助社章程)。

第三条本互助社的目的:

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互助社的性质:

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

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紧扣扶贫宗旨,紧扣互助互济;

(二)确保资金安全,实行滚动发展;

(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

(四)产业发展、富民增收。

第七条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员入社资金;

(三)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四)本互助社经营赢利部分按比例提留的资金;

第八条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二)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

(三)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四)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条村民加入互助社的程序是:

(一)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

(二)由村互助社筹备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每户只登记一名社员;

(三)缴纳入社资金;

(四)由互助社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三)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互助社的共同利益和荣誉;

(三)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合同;

(四)及时向本互助社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诚实守信,互助互济。

第十三条自愿退社者,个人写出申请,报中心组和理事会备案。

并在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

全额资助、部分资助部分不得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的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

政府全额资助、部分资助部分不得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

第三章机构

第十六条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

第十七条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社的解散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批准村互助资金的运作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扩大入社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并作好会议记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5日内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市扶贫办或市财政局提议。

第十九条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互助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理事会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5人组成:

即理事长1名,理事4名(会计、出纳分别由理事兼任)。

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

为便于工作,互助社下设中心组,中心组实行每月一次会议制度。

中心组下设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5户社员户按区域自愿结合。

中心组组长由小组长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小组长由本组社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

(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

(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理事会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向本互助社监事会、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汇报运作情况,并接受他们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2名,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

(四)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受全体社员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第四章财务

第二十一条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互助社初次筹集的资金总额为万元(包括社员入社、政府全额资助、部分资助),每个出资份额金额为元,全额资助、部分资助每户只限一个出资份额,自愿入社的社员最多只能认购两个出资份额。

第二十三条本互助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互助社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互助社资产。

第二十四条发展互助资金规定在本村进行互助借款,严禁社外借款。

不得向非社员借款,不得吸储,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五条为防范风险,互助社为社员提供各种经营服务活动不得使用互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扣除当年运作管理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转为资本金;

(二)社员补贴;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社互助资金只能在本社全体社员内进行互助借款,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低收入户,严禁对本社社员以外的农户借款。

第二十八条本社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与“整乡推进”所扶持产业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

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建立互助资金所需的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的待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资金”本金。

第二十九条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

(一)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

(二)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社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社员内部互助小组“联保制”。

第三十条本社互助资金借款数额原则上每户每次1000-3000元,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一条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程序是:

(一)社员写出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本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二)中心组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并经互助社签章;

(三)签定借款合同;

(四)互助社发放借款。

第三十二条社员借款期限一般在六个月以内或一个生产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使用互助资金月使用费按8‰计算,经互助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随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调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第三十三条本社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责任,理事会借款承担责任。

对到期不按时还款的借款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对无正当理由有还款能力的逾期借款户,互助社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二)借款人无能力归还的,由担保人偿还,逾期不还的按借款逾期天数加收1.5‰滞纳金。

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互助社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三)借款户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互助社要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四)借款人若一次借款违约,以后不再给予借款;

(五)若理事会借款把关不严,导致款项通过法律程序后仍不能收回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由理事会成员承担归还30%。

第三十四条本互助社原则上每年由市审计局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一次。

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年度结束,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意见,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互助社社员大会通过,并报县“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备案,未尽事宜,由福泉市乡(镇)村扶贫互助社提出,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互助社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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