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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林业局

密云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一、法定行政机关

密云县林业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第三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6、《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7、《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9、《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1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7、《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19、《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条

2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1、《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

22、《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2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25、《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26、《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

27、《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

29、《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30、《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31、《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四条

32、《北京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第二条

33、《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34、《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第三条

35、《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森林防火指挥部

法律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2、《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四条

3、《北京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第二条

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密云县林业保护站

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4、《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密云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2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1日

6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82年2月27日

7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5年7月6日

8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7年9月10日

9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

1988年3月15日

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9年12月18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2年3月1日

12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2年5月13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2月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月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0年1月29日

17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2003年1月20日

18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3年12月11日

19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部

1994年7月26日

20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林业部

1996年10月1日

21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部

1996年10月1日

22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6年12月27日

23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0年3月13日

24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0年12月31日

25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1年1月4日

26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国家林业局

2002年12月15日

27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3年9月1日

28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1日

2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1日

30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日

31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9年11月1日

32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市政府

1986年7月1日

33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市政府

1989年11月15日

34

北京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

市政府

1991年3月15日

35

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市政府

1991年8月1日

36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

2003年10月1日

密云县林业保护站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9年12月18日

2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2年5月13日

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部

1994年7月26日

4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9年11月1日

5

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市政府

1991年8月1日

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密云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共32项)

一、盗伐林木

处罚种类:

(1)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买卖、伪造或非法使用林业许可证文件

处罚种类:

(1)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没收或吊销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毁林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处罚种类:

(1)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2、《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

(1)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以下罚款。

(2)没收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以下罚款。

(3)吊销特许猎捕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以下罚款。

八、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九、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

(1)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种子包装、标签和档案管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处罚种类:

(1)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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