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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软件着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

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着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

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着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着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着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着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

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为2002年2月20日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1]

各项权利

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登记意义

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着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着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比如:

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

此外也是国家着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

“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着作权登记。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

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着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着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着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着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根据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规定:

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软件注册权证书样本:

2009年7月1日已经实行新版本的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从整体的黄色变为蓝色,证书边框也添加了花边,显得更高贵、更大气;

唯一的遗憾是证书没有封皮,所有取得证书的软件企业登记用户,只能自己寻找封皮。

所需材料

填写申请表

《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填写指南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

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

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

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

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指着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

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

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

应提交标明着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

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

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

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

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着作权。

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着作权人转让取得着作权。

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着作权的情况。

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

权利范围是指着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

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需要说明以下五点)

a.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简要说明(不超过600字)

b.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分类号(查我方提供表)、软件版本号(若不是原始版本号如,V1.0,还要提供原始版证明,见我方提供的证明);

c.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总条数)

d.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

e.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f.软件的全称(所有文件统一名称)、开发完成日期、发表(公开)日期;

申请人、版权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说明关系;

g.着作权利范围:

全部还是部分(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部分权利)。

h.签署委托代理书(我方提供)。

i.注意:

源程序或文档中不要出现外国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

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

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

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

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

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

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

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十一)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

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

1、一般交存:

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一般情况下,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2、例外交存:

在栏中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并提供相应材料。

3、封存:

分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样品两种。

选择封存源程序的,应填写页数。

选择封存样品的,应提供光盘。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

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

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鉴别材料

软件着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软件着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

2.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封存

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1、《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着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

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着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2、《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着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

而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最后凭证。

3、《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5、从以上3、4点可以看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

相关问题

软件着作权登记登记的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根据该条规定软件着作权登记是:

1、软件着作权,2、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

也可以归为两类,着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着作权登记。

软件着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

软件着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

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是指着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着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

”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

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着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

“……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着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着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

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着作权登记与取得着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着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着作权吗?

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关于着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

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着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着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

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着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着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软件着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着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着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着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着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登记流程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

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

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4)报送审查;

5)版权中心复审:

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7)公告发证;

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

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简称

第一:

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

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

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

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

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

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

“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

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

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

“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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