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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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地质量补贴。

加大全市商品有机肥、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对全年规模种植30亩以上的大户(或应用商品有机肥30吨以上)每吨补助300元;

对使用符合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肥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单个养分比例上下浮动2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4)的种植农户在上级的补贴基础上追加补贴每吨300元;

对全年规模种植50亩以上的大户购买使用水稻缓控释肥每吨补贴1500元,新型高效肥料(海藻肥)每亩补贴200元。

二、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企业建设奖励。

首次获得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首次晋升为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追加奖励3万元、5万元、20万元。

首次获得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首次晋升地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2万元、1万元;

首次晋升省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3万元、2万元;

首次晋升国家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二)品牌建设奖励。

首次获得省部级、地市级、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经市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农博会等展示展销的农业企业,省外、省内温州市外、温州市内参展的每家分别补助8000元、5000元、3000元;

参展产品获得国家、省、地市级森博会、农博会金奖或同级别奖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产品认证奖励。

首次获得有机认证、良好规范认证(GMP、GAP)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3万元,成功续证奖励0.8万元;

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5万元,成功续展奖励2.5万元;

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相同等级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复查换证奖励0.7万元。

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查认证奖励5万元。

三、支持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建设

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农业技术)培训按年度任务计划数实施,市内培训的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市外培训的原则上参照不高于干部培训标准执行,以取得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员计数。

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农业类国际、国家、省级、地市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或组织)主导或参与修订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地市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农业标准化项目实施(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它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创建认定的种养基地均参照本条实施奖励,上级已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二)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奖励。

经批准新建的我市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室1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对外公开服务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农业企业每年开展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给予20元/批次奖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励数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为准。

五、支持农业机械化建设

(一)实施农业“机器换人”补助政策

购置列入温州或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目录、但未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产品,给予购机额60%的补贴;

已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粮食生产机械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60%,单台(套)最高追加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已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非粮食生产机械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40%,单台(套)最高追加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购置我市首次引进单价2万元以上,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未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按购机额的80%给予补贴;

已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70%;

同类首款机补贴数原则上不超过3台。

(二)深入推进农艺农机融合

水稻生产主体应用基质育秧(含水稻壮秧剂)的,按单价给予40%的补贴;

购置水稻硬质育秧盘,市本级给予2.5元/只补助。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

在农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发动机功率<14.7KW的补偿1500元/台,发动机功率≥14.7KW的补偿3500元/台,其中变型拖拉机每提前1个年度报废追加市本级补偿3000元/台。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报废补偿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报废补偿4000元/台。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参照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文件(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

六、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水稻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全年作业面积5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6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

全年机插面积500亩以上且为散户提供服务统一育插秧面积1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大户)按秧苗每盘补贴2元。

七、支持畜牧业生产发展

(一)畜禽检疫防疫补贴

对成型生猪养殖场,污染源治理符合标准的,成年商品猪防疫密度100%、耳标佩戴率达到100%的,并经产地检疫出栏,符合条件的,每头生猪补助4元。

符合规模化、清洁化生产要求的,有全年规模养殖牛20头、羊500头、兔1000头、家禽3000羽、鸽子3000羽以上的,且防疫密度100%、耳标佩戴率达到100%的,经抗体检测到95%以上的,污染源整治达标的,分别给予每头补助100元、10元、5元、2元、2元。

奶牛布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一类病扑杀,按奶牛大、中、小分别给予农户补助0.8万元、0.7万元、0.6万元。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

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

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土地环评手续齐全或农业环保联合验收的保留场,按照标准对养殖场进行环境整治,绿化美化,设施提升的,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立项、评审、公示及专家验收等方式,经第三方审计审价,给予70%的补助。

整合省、温州及市本级累计资金给予补助,最高单个养殖场不超过30万元。

2.中华蜜蜂养殖补贴。

养殖中华蜜蜂且服务于本地农业生产的,按照新购置1标准蜂箱给予80元的补助。

3.引入优良种猪补助。

本级对种猪引种配套每头补贴300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农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目标,根据农业主导产业与优势农产品布局,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活动。

(一)国际、国家、省、市农业科研院校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与我市联合开展的有关重大农业科技试验研究、成果落地转化等院市合作类项目,或本地重大急需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在农业生产领域开展的综合性畜禽防疫、病虫害防治和较大范围种养新品种、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引进、示范、推广与应用,原则上单个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7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按照农业主管部门计划,由农业规模生产主体或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建立的,面向区域内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咨询、指导与培训)、社会化作业服务、疫病监控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公共服务功能的,有乡土专家和一定的服务场地和设施的,拓展统一包装、统一品牌和产供销一体化“3+X”服务职能的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社会化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按项目实际投入的70%给予补助。

九、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一)农业产业提升项目

项目主要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产品等现代设施设备新建、改造和提升,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50%(含项目审计审价支出),具有社会化服务准公益性质的项目、以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公益性质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分别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70%、80%。

具体立项、实施、审计审价、考评验收以及具体扶持内容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公益性质项目单个不超过300万元,其它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流转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每亩80元的工作补助。

流转补助按年兑现。

十、支持农村能源建设

农业基地农用太阳能杀虫灯统一安装10盏以上,每盏补助不高于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秸秆中小规模综合利用项目每吨补助20元,并对完成农作物实际收集量给予每吨补助50元。

十一、支持美丽田园建设

(一)“田园管家”服务与管理

社区牵头的以“田园管家”为实施载体,对被列入温州市“美丽田园”创建管护田块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开展田园日常保洁管护的(管护方案预先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参照温州市“美丽田园”整治验收方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参照温州市)考核一次,全年考核合格的给予全年服务费100元/亩补助。

资金由负责牵头实施的田块相关社区统筹使用。

(二)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设

根据温州市“统一格调、统一标志、统一色彩”和表土不硬化的原则,农业主体或村社按实际生产需求提出申请,经社区联合党委审核上报,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编号备案,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设面积原则上单间不超过21平方。

参照温州市美丽田园创建方案每间按建成总价的60%给予补助。

(三)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

实施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运输和集中处置制度,对农药(兽药)使用者、指定回收单位回收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给予奖励:

⑴回收价格标准。

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的农药(兽药)瓶(袋)按照规格大小制定统一回收价格,标准为:

农药(兽药)瓶分200ml(含)以下、200ml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0.3元回收;

农药(兽药)包装袋按100克(含)以下、100克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0.3元回收。

⑵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

支付各农资经营店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20%补助。

十二、支持农业政策保险

(一)实施农业生产政策性保险。

水稻保险保额按中央、省、地方、农户的比例35:

48:

15:

2执行,其它险种的保费及各级补助比例参照省级规定执行。

(二)支持渔业政策性保险。

1.雇主责任互保:

市财政补贴350元/人。

2.渔船综合责任互保:

市财政补贴大型渔船1000元/艘,中小型渔船应缴保费10%。

十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用道路:

按规建设田间道(机耕路、路面宽度≤6米),砼路面厚度15厘米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95元,沥青砼路面(改性沥青厚度6cm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35元;

生产道(路面宽度≤3米),砼路面厚度15厘米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95元。

对农用道路原砼路面因建成年份较久路面破损采取沥青铺装路面修复的(改性沥青厚度6cm以上)每平方米予以补助75元。

(二)农用桥:

对以农用为目的,依照农用桥建设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含维修)的,按工程造价的75%予以补助。

(三)路灯:

农村道路安装路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结算价的80%给予补助,单项工程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农田排灌渠道:

按规建设的混凝土现浇60cm*60cm及以上规格“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助175元、60cm*60cm以下的每米补助145元;

生态的,每米补助200元;

简易的每米补助120元。

机埠建设、维修按工程造价的80%给予补助。

十四、支持林业绿化建设

(一)绿地养护

对农村绿地及养护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根据考核办法组织人员进行考核;

对达到星级的村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补助(道路已统一养护的除外);

考核评定为一星级的奖励3万元;

考核评定为二星级的奖励7万元;

考核评定为三星级的奖励10万元。

(二)“一村万树”及森林村庄创建

以“一村万树”为载体,深入推进珍贵树种进万村,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弘扬森林生态文化,鼓励开展景观绿化示范村建设、省市级森林村庄建设、“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创建。

1.完成景观绿化示范村规划并通过评审,每个村庄补助10万元。

2.对列入市政府“一村万树”年度计划的示范村,按苗木数量补助,每株补助50元,每个村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经上级林业部门认定的“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

3.对获得省级、地市级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称号的村社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三)造林绿化

1.县级造林(含迹地更新)补助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按不低于县级造林补助标准配套到位。

2.重点防护林山地人工造林按每亩不低于600元标准配套到位。

3.林相改造中彩色健康森林建设在省每亩补助300-600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亩配套不低于600元。

十五、其它

(一)本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龙政发〔2020〕75号《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同步作废,省、市级补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除规定追加补贴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同一年度晋升到高等次只奖励差额部分。

多个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三)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

“以上”均包含本数。

“省级”指浙江省级。

“地市级”指温州市级。

(四)基础设施补助原则:

坚持当年审批当年开工原则,即审批的补助项目和开工时间需为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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