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单位入厂安全管理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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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督促承包商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4.2.5.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包商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部门和厂内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和贯彻。
4.2.6.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承包商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4.3.承包商的安全责任
4.3.1.必须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情况。
4.3.2.施工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配备兼职安全员,并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3.3.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发包单位项目负责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项目负责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4.3.4.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4.3.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有关的检查情况应形成报表,报发包单位项目负责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4.3.6.对复杂的、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
对大型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策划部、监理单位、安全监察部审查合格批准后实施。
4.3.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事故,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管理流程图
管理流程图见附图1、图2。
5.2.风险控制点
5.2.1.管理规范:
应制定和执行《承包商管理规范》,建立适合实际的承包商管控体系和机制,实现对承包商的有效管理和安健环风险控制。
5.2.2.承包商资格预审组:
建立承包商资格预审小组,定期审核承包商资格。
5.2.3.承包商安全信息:
承包商必须填写《承包商安全资格预审表》以及提供其他相关的支持性资料。
5.2.4.资质审查:
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和技术资质,承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作业,电厂应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检查并存档。
5.2.5.承包商清单:
应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清单,根据需要定期更新;
企业内只能使用通过预审合格的承包商。
5.2.6.招投标安全要求:
企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要求,告知投标人项目安全风险;
投标书应满足招标书中的安健环条款的要求;
发包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商提供的安健环文件进行评审、确认。
5.2.7.合同安全条款:
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安全条款,安全措施要求内容,安全防护标准和规格,以及违反安全条款的制约方法,并在合同签订前会议中强调说明。
5.2.8.安全协议:
签订“外包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和考核、事故上报和调查、安全风险和控制、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和安全施工保证金比例等内容。
5.2.9.安全保证金:
承包方应按规定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
5.2.10.措施审核:
开工前应对承包方制定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人员素质、资质等进行审核。
5.2.11.安全教育:
入场前电厂应对承包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核,同时,对承包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12.危害辨识和风险控制:
开工前企业应辨识工程项目的危害,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和要求,作为进行安全交底的内容之一。
5.2.13.安全交底:
开工前电厂应就将现场情况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14.开工前安全审核:
在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核前,外包项目承包商应填写《外包工程开工安全确认申请报告》,提出开工申请,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或负责部门应会同安监部(室)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核,检查合格方可开工。
5.2.15.检查与考核:
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由掌握施工安全技术的部门和人员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实行闭环管理。
施工完毕后电厂应对现场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
5.2.16.承包商安全审核:
承包商应开展审核活动,更正和整改审核发现,形成记录,定期将结果上报发包企业项目主管部门或安监部。
5.2.17.不安全事件事故上报:
承包商应上报发生的任何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形成记录,在规定期限内报企业安监部,并认真组织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措施,防止事故的再发生。
5.2.18.应急预案:
企业应向承包商传递相关应急预案文本,必要时开展专题讨论或学习,使双方明确在应急响应中的角色。
5.2.19.竣工安全验收:
在竣工前,外包项目承包商应首先进行安全自验收,然后提出竣工安全验收申请,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或负责部门应会同安监部(室)进行外包工程安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竣工付款。
5.2.20.承包商表现评价: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应对承包商进行定期现场审核和评价;
合同执行完毕后,对承包商的整体安全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完成一份总结评价报告,将承包商安全业绩考核评价报告结果反馈给承包商,并将其作为承包商档案的一部分。
5.2.21.承包商档案:
企业应建立和更新承包商信息和表现档案
5.3.风险分析
5.3.1.由于没有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没有审查承包商以往施工的安全业绩情况,可能导致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商中标,承包商缺少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容易导致现场管理失控。
5.3.2.如果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承包商和发包单位之间的安全职责没有得到有效地明确,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没有有效落实,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5.3.3.如果没有把好承包商人员的入厂关控制,没有及时组织做好人员安全培训,承包商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不熟悉现场的危险因素和预控措施,容易发生违章行为,导致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5.3.4.如果没有把好承包商工器具入厂关控制,没有对承包商携带的安全工器具等设备进行检查备案,容易使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器具进入施工现场,导致人身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5.3.5.如果承包商没有编制施工作业方案或方案没有得到发包单位审查批准,存在没有进行施工策划或者没有对作业现场危险点和预控措施进行辨识,没有成立现场管理体系,没有明确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员,安全责任无法得到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5.3.6.如果承包商的现场施工管理方式不合适,工作票办理方式不合理,导致项目负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现场失控,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5.3.7.如果没有组织进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承包商员工对现场情况和作业中存在的危险点和预控措施不了解、不掌握,极易发生事故。
5.3.8.如果承包商自我安全管理能力低下,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容易失控导致事故发生。
5.3.9.如果发包方不组织检查施工现场,对现场发生的各类违章现象进行制止和考核,容易使承包商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
5.3.10.如果发包方不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对于承包商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没有将管理混乱、能力低下的承包商列为不合格承包商,无法及时清退,导致事故发生。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总体要求
6.1.1.发包单位优先选择与本单位有合作经历,了解本单位安健环管理体系,且有良好安全业绩和表现的承包商,承包商应理解发包单位安健环方针、目标和承诺。
6.1.2.公司应根据承包商工作类型及其活动对公司安全业绩潜在影响的大小,对其实施分类管理,承包商工作类型的划分可参见表1。
承包商的工作可以被划分6种基本类型:
1)在工艺装置区内操作、维护和建造:
在工艺装置内进行工艺操作、设备维护或建造的承包商;
2)操作技术服务:
对工艺操作提供特殊的、非维护性服务的专业承包商;
3)供应配送系统:
在现场进行产品和材料的分配和处理、非工艺相关设备保养和分配管理等提供支持或专项服务的现场承包商;
4)技术与行政管理:
提供培训、咨询、事务性技能或专门技术和知识的承包商;
5)现场服务:
为现场提供各种一般性服务的承包商;
6)基本建设:
在无危险物质系统内进行基础建设的现场承包商。
表1承包工作分类表
工作类型
举例(不包括所有情况)
在工艺装置内操作、维护和建造
打磨除锈、喷涂、电气、安全和防火系统、大型设备操作、热紧固、使用试验仪器设备、保温、堵漏、机械(配管、检\修、机器安装、起重)、搭脚手架、焊接等。
操作技术服务
清除石棉和石墨、催化剂更换、化学清洗、容器清理(汽车、油桶)、容器移动、环保服务、分析化验、水下作业、成品装卸、校验、测试和检查、水冲洗、废物处理。
供应配送系统
车辆运输、物料和化学品运输。
技术与行政管理
行政事务(除非位于工艺装置内)、计算机服务、工程设计、医疗服务、技术咨询。
现场服务
草坪修剪、通信设备、厂内司机、非生产电力、公共设施修理、保安、车辆修理。
基本建设
房屋建筑、锅炉建造、起重和吊装设备、钢构件安装、拆除、电气挖掘和土木工程、一般工艺安装、砖石砌筑、机加工、涂漆、容器安装、焊接。
6.1.3.发包单位是工程项目及其外包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实现有效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发包单位对承包商应采用与本单位相同的安全标准(四个一样,即“对承包商的要求与对内部部门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商的管理与对内部部门的管理一样、对承包商员工的要求与对自己员工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商员工的管理与对自己员工的管理一样”),发包单位应:
1)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
2)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健环职责;
3)设定承包商安健环管理的目标、指标;
4)对承包商的安健环管理进行监督;
5)督促承包商从行动上落实安健环目标;
6)策划部参与承包商全过程的管理,并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负责;
7)定期对承包商安健环总体业绩和表现进行评估。
6.1.4.公司应鼓励承包商建立起安健环管理体系,至少应具有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工作程序、操作规程。
承包商的安健环管理系统和规章制度可以与发包单位不完全相同,但应与其工作类型及潜在风险的控制需要相一致,必须能够为员工操作时提供与发包单位员工程度相等的保护。
例如,承包商的个人防护装备不一定要与发包单位完全相同,但应有相等程度的防护效能。
根据承包商从事的不同工作类型,具体需要达到的安健环管理要素见表2。
表2承包工作类型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计划要素
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要素
在工艺装置内的操作、维护和建造
资格预审核
╳
列入合格承包商清单
明确安全和健康要求
预投标会议
合同签订前会议
安全培训
审核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
承包商了解现场
确定沟通的要求
检查承包商雇员的培训
应急反应
安全和健康表现报告
承包商安全和健康审核和检查
安全和健康审核和检查
事故/事件调查
承包商的评价
注:
“╳”表示有此要求
6.1.5.对于大型项目若需要有分包商,项目总承包商应将分包商的相关资料(如分包商名单、安全资质、分包项目等)提供给甲方单位审核,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分包。
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并对分包商的安健环目标、绩效负责。
6.1.6.发包单位按以下五个基本步骤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其管理流程见附图1。
6.1.6.1.承包商资格预审:
对承包商的初步资格审查。
6.1.6.2.承包商的选择:
通过公司对具体安全要求的阐述,以及投标、评标、会议评审、签订安全和商务合同等步骤,选择一个合格的承包商,确保该承包商熟悉项目工作范围,满足安全和健康要求。
6.1.6.3.开工前的准备:
通过培训、会议、检查、介绍现场情况等来让承包商熟悉场所、装置、人员和其他工作信息的情况。
6.1.6.4.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在项目工程进行过程中监督承包商的工作情况,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审核。
6.1.6.5.承包商的评估:
评价承包商遵守安健环要求、业绩和表现,为下续合同或项目提供依据。
6.2.承包商资格预审
6.2.1.发包单位策划部、合同管理部门及安全监察部应保持沟通,收集被提名或拟参加资格预审承包商的资料。
承包商需填报《承包商安全预审表》提供相关的信息,详见附表1。
6.2.2.在获得承包商相关信息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策划部,以及安监组成“承包商资格预审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承包商的资格预审。
预审的程序见附图3。
预审的内容包括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机构设置、安全工器具认证、特种作业人员认证、人员保险、安全业绩等。
6.2.3.承包商预审合格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营业范围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
2)资质证书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施工能力符合工程项目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如电监办颁发的电力装、修、试许可证等)的要求;
3)法人资格证书有效,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登记的法人一致,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4)法人委托书有效,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并由规定的地方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发放。
6.2.4.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简历及业绩材料应真实有效。
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所提供的施工业绩资料中应有近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6.2.5.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有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系统,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6.2.6.承包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许可证(如电力建设、维修许可证)有效。
6.2.7.对从事低风险的项目或临时性工作的小型承包商或为唯一可用的承包商,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发包单位安健环标准,如建立安健环体系等。
在这些情况下,作为一个选择,发包单位应提出针对性要求或针对工作风险程度提供必要的管理控制,而有条件的接受。
6.2.8.在评审过程中,“承包商资格预审组”可根据承包商提供的资料,择优选择,必要时可对承包商进行实地考察。
6.2.9.确认合格后,可列入公司承包商准许使用名单。
名单中应注明队伍的规模、施工能力和工作类型。
发包单位应建立年度审查制度,每年对承包商至少审核一次。
6.2.10.发包单位将建立承包商安全激励管理系统,对承包商进行登记和管理。
对完成预审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安全资格预审表进行公布。
6.3.承包商的选择
6.3.1.招投标管理
6.3.1.1.一旦项目立项获批,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发包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要求,并把已知作业风险告知投标人。
安全监察部应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
招标文件中的安全内容可参见附录A:
《招标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6.3.1.2.在编制了招标文件后,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组织召开预投标会议,明确编制投标书及投标的各项要求。
预投标会议期间需沟通的安全环保内容如下:
1)向参与投标的承包商阐述项目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包括公司的安健环方针、承诺和项目安健环目标和指标;
2)作业区域的安全、健康和环境条件、实施、作业许可和作业计划书要求;
3)项目安全费用要求;
4)事故调查和报告、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
5)对招标书中的安健环条款的其他内容作进一步说明。
6.3.1.3.承包商的投标书应满足招标书中的安健环条款的要求。
发包单位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商提供的安健环文件进行评审、确认。
6.3.1.4.评标时,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标书及安全管理文件等评价投标人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必要时与投标人就关键问题进行适当澄清。
重要的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能力和以往的安全业绩是决定和选择承包商的重要条件之一。
6.3.1.5.对于小型项目或常规项目的承包商的选择,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提出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和要求。
6.3.2.合同准备和签订
6.3.2.1.确定中标承包商后,应在合同中明确承包商工作范围和工作分界。
6.3.2.2.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承包商承诺的安全管理方案以及其他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资源、培训、审查、违约处理等内容。
6.3.2.3.合同中要包括发包单位对承包商在安全管理方面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的承包商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安全、健康和环保协议书,具体可参见附录B:
《安全协议书》。
协议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管理义务,并经公司策划部、安全监察部或公司的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6.3.2.4.在合同签订前,根据需要可举行一次合同签订前的会议,讨论合同中有关的安全条款,以保证承包商对所要签订的合同条款有一个清楚的了解、阐述和准备。
6.3.2.5.签订合同时,应与承包商代表就合同中安全条款进行确认,确保承包商清楚并理解自身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和发包单位的要求。
6.4.开工前准备
6.4.1.安全交底
6.4.1.1.开工前,安全监察部应组织甲乙双方现场经理、安全人员以及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召开开工前会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的具体内容包括:
(具体参见附录C:
《安全技术交底书》)
1)进一步通报合同中相关的安健环要求;
2)承包商人员进出作业现场和控制和要求;
3)现场作业条件,包括社会、自然、工艺设备、公共设施、安全环保条件、定置管理等;
4)项目安健环风险及控制要求;
5)承包商对设备、人员及项目的安全环保的管理情况进行说明;
6)现场安全环保监督和审核程序、作业许可及奖惩规定,包括劳保用品穿戴规定等;
7)现场应急措施;
8)与承包商一起进行现场作业条件的确认。
6.4.2.开工前安全审核
6.4.2.1.对于小规模的外包工程,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会同安全监察部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核。
在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核前,外包项目承包商应提出开工申请,申请表和审核内容见附表2。
6.4.2.2.对于现场作业风险较大的项目在开工前,策划部应组织开工前现场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开工。
6.4.3.教育培训
6.4.3.1.开工前,承包商应确保其员工经过必要的法规、安全规定、现场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的培训,以满足工作需要,并向甲方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4.3.2.安全监察部、保卫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其他必要的培训(即第一级安全培训),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开展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承包商更能理解发包单位的安全理念、方针、承诺和相关要求。
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场。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安健环目标;
2)作业区域概述;
3)工作场所的风险及安全、健康环保要求;
4)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
5)现场应急措施和报警;
6)工作许可证制度;
7)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措施;
8)事故报告;
9)车辆安全;
10)门禁和保卫。
6.4.3.3.应向承包商发放《员工职业道德与安全行为手册》,尽量做到承包商员工每人一份。
6.4.3.4.在对承包商进行培训的同时,要求承包商按规定内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以提高自身的安全能力和意识。
6.4.3.5.承包商应按照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6.5.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6.5.1.工作票管理要求
6.5.1.1.应对承包商关键和高风险作业进行重点控制,要求承包商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工作票制度。
6.5.1.2.需要执行特殊安全措施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作业、大开挖施工、脚手架搭设、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等。
有关工作票(作业许可)的具体做法按发包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6.5.1.3.项目负责部门应针对工作内容会同承包商进行作业危害、危险点分析,明确风险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等。
6.5.2.安全审核和检查
6.5.2.1.项目负责部门应审核、检查和监督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是否达到公司的要求。
6.5.2.2.审核和检查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合同以及其它双方认同的标准和方法。
推荐使用发包单位和承包商管理标准中的较高标准作为检查参考依据。
6.5.2.3.审核和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和联合安全审核,专项或其他定期检查等。
每次审核或检查内容包括上次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新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每次审核或检查之后都要形成记录,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改进措施。
6.5.2.4.与承包商的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