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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第一」的「第」總是搭配數字,數字是無窮類,因此「第」獨自分為一個詞。

但如「第一義」之類有佛學意義,則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4).近代漢語實字是否為自由語素並不易判斷。

目前暫時把不能作名語的名詞和不作述語的動詞視為附著語素。

近代漢語實字如為附著語素,通常只依附於其他語素(包括自由語素和附著語素),這個實字和其他語素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9.因為近代漢語實字是否為自由語素並不易判斷,我們也從其結合面的廣狹來幫忙決定是否算是個分詞單位(也就是視常用性或所搭配的語素多寡而定)。

結合面廣泛的語素除非在結合其他語素後造成轉義或者十分常用,否則原則上獨自視為一個分詞單位,虛詞可不用說,其他如指代詞、數詞原則上獨自視為一個分詞單位。

其中數詞即使是幾個數字共同組成一個數目,其中每個數字都各自分成一個分詞單位。

但指代詞、數詞也有和其他詞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的,特別是在偏正結構中。

方位詞的結合面也廣,但在偏正結構中,方位詞與他詞的結合的緊密度,似乎依其地位而有所差別,所以是否獨立分詞,難以一概言之。

指代詞、數詞、方位詞在偏正結構中分詞與否的條件比較複雜,其施行細則見下文的貳之七。

其他實字也有結合面廣的,則以結合後有轉義的或語素搭配固定的為詞,否則各成分分別為詞。

10.實字搭配後為高頻率及共現率高的儘可能的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11.離合詞或不連續的詞語原則上分詞,但可加上語法特徵來加以連繫。

12.根據以上標準而分合還猶豫難決的,暫時仍合標為一個分詞單位。

13.成語、諺語原則上合為一個分詞單位,但標上獨有的類別,以示非一般的詞。

如果中間有標點符號隔開,可用語法特徵來連繫。

14.為了比較之便,原則上,除了本手冊已有規則要分詞之外,現代漢語的詞我們也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衡量現代漢語是否為詞的標準大體依據中研院詞庫小組的電子詞典,但其中也有相異之處,主要的異同可參考第參節)。

貳、各結構類的選詞標準

因無現成的近代漢語詞庫,所以我們要利用在文檔上斷詞和加詞類標記的時候,來建立這樣的一個詞庫。

但要建立近代漢語的詞庫,就得避免把不該列在詞典中的詞語列進我們的詞庫中,在進行分詞時就不得不放棄用現代漢語組的構詞律來合詞,因此有些在現代漢語組該合併的詞語在近代漢語組就不得不分(參第參節)。

一個漢字若正好是一個詞,自不用說應為一個分詞單位。

兩個字以上的組合則有可能是詞或詞組,以下的選詞標準主要是針對兩個字以上的詞或詞組。

語素合併選為一個分詞單位的理由不外乎語素不獨自作述語或名語、語素合併後意義有所轉化、語素搭配固定、使用頻率高、音節不太多等等。

我們對近代漢語詞的分合可以按以下幾類來加以說明:

1.專名、2.連綿詞、3.音譯詞、4.重疊詞、5.派生詞與附屬詞、6.並列結構、7.偏正結構、8.述補結構、9.述賓結構、10.介賓結構、11.主謂結構、12.縮寫或節略、13.成語諺語、14.其他。

一、專名

1.專名不論語素多寡,一律不作切分,獨自作為一個分詞單位。

2.各書篇卷開頭的標題、作者不作標選。

3.專名與通名連用而又同位時(「專名+通名」,其中專名為人名、地名),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

.

4.因為本標準把連用的專名與通名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因此造成專名與偏正結構區辨上的問題。

當專名又以通名為其中心語時(其實只限於同位的情況),有兩種可能的選詞法。

其一為選專名,其一為選偏正結構。

二、連綿詞

連綿詞包括雙聲疊韻詞與非雙聲疊韻詞(這些詞大體來自上古,因此是否雙聲或疊韻本應以上古漢語音系為準,而不能依賴近代漢語語音),是不能分解的單純詞(如「恍惚」「珊瑚」),所含各字皆非語素,也就是說每個字分開後獨自沒有意義。

就不能分解這一點言,連綿詞性質類似下述的音譯詞。

只是連綿詞限於二字,而且大體是上古漢語本有的詞或早期的外來詞;

而音譯詞不限字數。

在斷詞時,連綿詞不切分,獨自作為一個分詞單位。

三、音譯詞

指外來語直接音譯為漢字而又非專名的。

音譯詞不切分,獨自作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菩薩」「菩提」等。

四、重疊詞

(一)分合原則:

1.不是由重疊律產生的重疊形式列為一個分詞單位。

2.描繪情狀的AA式重疊形式不易判定是否由重疊律產生,其中有些可能不用或不常用不重疊的形式了,因此我們把這樣的重疊形式列為一個分詞單位。

表示程度加強的AA式事實上和描繪情狀的連綿詞性質相類,語法表現也相類。

由AB產生的AABB基本上也是描繪情狀的,雖然其中的AB仍為常用的詞,由於不能直接切分,為了斷詞切分的方便,仍列為一個分詞單位。

另外能夠重疊為AABB的ab也有限制,似乎和詞彙不無關係,因為語義相當的並不一定有平行的重疊形式。

比較「漂漂亮亮」和「?

美美麗麗」。

3.由重疊律產生的重疊形式若只是傳達特定的語法意義,不列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表示嘗試或暫時貌、逐指等。

4.不能直接切分的重疊形式列為一個分詞單位(如「明明白白」);

不連續的重疊分詞(如「試一試」)。

(二)分合實例:

以下按疊字的形式來說明分詞的處理情形:

1.疊字詞最多的是AA式,也就兩個相同的字的重疊。

AA式有三種:

(1).AA或是不能拆的疊音詞,或是重疊表示程度上的加強。

如「青青」「了了」「輕輕」「奶奶」。

合為一個分詞單位。

(2).AA是A的重疊,表示逐指:

這一類的重疊,有普通名詞或量詞的重疊(如「人人」「色色」「一片片」)、時間詞的重疊(如「世世」)、副詞的重疊(如「各各」)等。

其中只有副詞的重疊合為一個分詞單位,因為副詞可以重疊的很有限。

(3)AA是動詞的重疊,表示嘗試或暫時貌。

如「試試」。

分為不同的詞。

這三類AA式性質是很不相同的。

第一種疊音詞事實上和連綿詞性質相類,只不過AA式是否全部都不是A的重疊,尚無定論。

2.AAB:

主要為動詞的重疊。

如「見見面」。

如果其中的AB為動賓複合詞的時候,在分詞上比較不好處理。

如「見見面」的「見面」仍分標為二詞,再加上指示其為複合詞的語法特徵,第一個「見」或許可比照第二個「見」的標示法。

3.ABB:

「赤條條」視如描繪情狀的AA式,合為一個分詞單位;

「一次次」比照量詞的重疊,拆開來;

「唱看看」的「看看」為嘗試貌的詞,獨自立為一詞。

4.AABB:

AABB如果不是AA和BB的單純並列,而是AB的重疊時,就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有時AABB不像是AB的重疊,也不像AA和BB的相加,也合選為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戰戰競競」。

當AABB是AB的重疊的時候,通常是表示情狀,都合選為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歡歡喜喜」「打打殺殺」。

5.ABAB:

主要是AB式動詞的重疊,表示嘗試或暫時貌。

可以用構詞律產生,因此分為不同的詞。

如「走動走動」分為「走動走動」。

6.A裏AB:

「糊裏糊塗」。

雖主要由AB式狀態動詞衍生,但只限於少數動詞,因此合選為為一個分詞單位。

7.「AXA」式:

因為重疊的語素是不連續的,所以分為不同的詞。

如「試一試」「試他一試」「試一試這個」「數了一數」。

五、派生詞與附屬詞

我們這裏討論的詞頭、詞尾只包括具有衍生性的虛語素。

有時實語素搭配的是詞綴或是附屬詞並不易斷定。

(一)詞頭與前加附屬詞

詞頭如「阿母」的「阿」、「兀那」的「兀」和其所附著的語素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阿」「老」有接在姓名前的,如「阿嬌」「老王」。

也是和其所附著的語素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列入專名中,但需加上構詞成分的語法特徵。

「自」「相」「可」雖然負擔的語法意義固定,但一般直接在單音節的動詞前,且所搭配的動詞趨於固定,因此原則上與單音節動詞合詞。

至於在雙音節動詞前的「自」「相」「可」就獨立為一詞,歸類為副詞,列入偏正結構中處理。

「自」「相」「可」與單音節動詞搭配的也有不合詞的。

一般原則是:

「自」有反身作用的合詞;

表示自主的如果跟的是及物動詞,則視此及物動詞後頭可否加賓語而定,可加賓語的不合詞,如「自主之」的「自」獨自為詞(但如「自主」的「自」是兼表示反身的仍合詞);

「自」搭配不及物動詞的皆合詞,如「自然」。

「可」加動詞後如果還跟了賓語的一般要分詞,否則合詞。

如「可愛」「可殺之」。

「相」與單音節動詞的搭配一律合詞。

如「相打」「相罵」「相信」。

「第」雖然只搭配數詞,但數詞是無限的,且「第」在組合上永遠負擔固定的意義,我們可以視為附屬詞,把它獨立分為一詞。

只有在某些意義特定的固定組合上合詞,如佛學語彙「第一義」。

(二)詞尾與後綴附屬詞

詞尾通常和其所附著的語素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子」「兒」在近代漢語可以確定為詞尾,因此「子」「兒」和其所附著的語素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王氏」「王某」的「氏」「某」和其所附著的語素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列入專名中,但需加上構詞成分的語法特徵。

動詞詞尾是一般所謂的構詞詞綴,表達特定的語法功能,且可搭配的詞多,因此就獨立分為一詞。

如「了」「著」「過」「看」「看看」「將」。

其中「將」一般放在移動動詞後趨向動詞前。

除了傳統所謂的語氣助詞以外,有些語素可附於詞和詞組之後,我們原則上都歸之附屬詞(語氣助詞也算是附屬詞,只是附著於句子。

另外方位詞也算是後接的附屬詞,而副詞、介詞、連詞也可算是前接的附屬詞,但因都已歸於傳統的詞類,可以不論)。

除了在某些條件下我們把它和其前的語素合併為詞以外,附屬詞通常獨自分為一詞。

大約可分如下幾類:

1.位在名詞或名詞組之後,表示複數的:

如「們」「等」「等等」「之類」等。

這一類如果位在一般名詞後就獨立為詞,在代詞後則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如「我們」「我等」)。

2.位在數詞之後的:

如表約數或餘數的「來」「餘」「多」。

我們把數字的組合也當作詞組,因此這幾個語素也視為附屬詞,獨立為詞。

如「五百來個」。

3.附綴於狀詞或有狀詞性質的詞組後:

如「地(的)」「裏」「價」「也似」「似的」「一樣」「一般」等。

這一類原則上獨為一詞,在某些條件下把它和其前的語素合併為詞。

另外,「然」在功能和歷史演變上和這些詞有關,但因為是由文言傳承而來,且搭配的語素趨於固化,因此視為詞尾,和其前的語素合併為詞。

4.可附在從句或狀語後,表示條件、時間、原因等的:

「時」「(的)時節」「的時候兒」「的話」「上」「起見」「來」「以來」。

原則上都獨立為詞。

如「若是死時,與你們同死」「他去腰裏摸時,搭膊和書都不見了」「為此上」「九歲上」「十年來」。

5.「的(底)」「之」:

附綴於定語後。

不過「的(底)」後的中心語可以隱含,而「之」後面一定得有中心語名詞。

6.「得(的)」:

表示可能性的動詞後綴,或作為引介補語的連接詞。

如「曉得」(比較「曉不得」)「打得著」「娶得他起」「吃得口滑」。

7.「者」「所」:

「者」「所」可分析為代詞性的附屬詞。

除了部分附著在單字詞後的「者」與其所附著的詞合列為詞外,「者」原則上獨立為詞。

「所」除了在表示全量的「所有」以外,都獨立為一詞。

「者」所附著的如果是單字的狀態動詞,則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如「仁者」「尊者」「長者」);

如果是單字的動作動詞或數詞,則和所附著的分為二詞(如「施者」「受者」「二者」)。

如果「者」和所附著的單字構成常用詞語,也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如「向者」「今者」)。

「者」字如果只是助頓用的,則獨自分為一詞。

「然」「地(的)」「裏」「地裏」「價」「假」「家」「箇(個)」「生」「也似」「似的」「一樣」「一般」的分詞,我們認為需要再討論一下。

這些語素,其功能大扺相類,但在分詞的處理上,似乎不必完全一致。

所以有的我們列入詞尾,有的列入附屬詞。

目前的處理是:

詞尾都和所附著的語素合併在一起,附屬詞獨立分為一詞。

以下稍作討論:

如「然」「爾」「如」等應視為詞尾,因為是由文言傳承而來且與其搭配的語素趨於固定化。

例如「忽然」。

「地」通常跟在AA或ABB、AABB式的狀詞後頭,跟在單音節的詞後頭很少,另外更少見的是看來像是複合詞或詞組的(如「平白地」「不住地」「恭意加敬地」「不知不覺地」)。

也有似不能分離的雙音節或三音節詞(如「猛可地」「軟郎當地」),亦為罕見。

明代以後,用「的」來替代「地」逐漸常見起來。

以下不特別指出時,就以「地」包括「的」。

和「地(的)」相結合的如果是單音節的語素,宜合併視為一詞。

有些單音節的語素似乎不能不加「地」,或者得加「地」才能修飾更多的動詞。

如「魆地」「特地」。

「怎地」「恁地」和「怎」「恁」的限制有些不同,「怎」「恁」不能作述語。

因此單音節的語素宜和「地」合併視為一詞。

但狀聲的詞似乎應該獨自分離開來,因為可能的狀聲詞太多了(有的小說標點本還用引號把狀聲詞單獨隔起來)。

如「颼(搜、醙)地」「撲(朴)地」。

搭配「地」的狀聲的詞也有雙音節乃至三音節的,則當比照「地」搭配單音節狀聲詞的情形,和「地」分離開來,不合併為詞。

「地」雖然也附綴在詞組之後,但是這些詞組通常為套語,在斷詞上本可列為一個分詞單位,因此即使在這裡,「地」也可以視如詞尾一般。

但就總體而言,我們還是寧可把「地」視為附屬詞,一方面是「地」可以結合的詞數目不少(但詞類比較固定,主要是狀詞和擬聲詞);

另一方面是功能固定而非必用(可能和韻律有關)。

上頭說有些「地」所附綴的看來像是複合詞或詞組的結構,這種情形是較少數的。

複合詞或詞組與「地」的分合原則我們且待下面AA、ABB等式與「地」的分合原則決定後再說。

那些加「地」的AA、ABB、AABB等式到底是否應和「地」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似乎很難一言而決。

以下談一下斷為二詞和合併為一詞時可能遇到的問題。

先談分為二詞的問題。

如果斷為二詞,就會面臨如下的問題:

1.「地」一旦分詞,就有要歸什麼詞類的問題。

2.詞彙中如果沒有加「地」的詞,也就不能直接比較有「地」和無「地」的詞在用法上的異同。

3.如果「地」獨立,那麼功能和「地」相當的「的」也應該標為同樣的詞類,但在詞類的自動標記時恐怕無法達到需求。

再談合併為詞的問題。

如果「地」和所附綴的合為一個分詞單位,就會面臨如下的問題:

1.會導致詞典中有太多不必要的重複。

如AA除了本式,還可以有加「地」「的」「裏」「價」的形式。

如果某些加「地」的詞要列為一個分詞單位,那麼與此相對應而詞尾為「的」「裏」「價」也要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那麼這樣的合併到底要到怎樣的程度呢?

是全部還是部分?

更重要的是,不含附綴的形式和加「地」「的」的形式在語義和語法功能上通常是一樣的(「裏」「價」通常用於狀語,可能和較少見有關)。

假如語義和語法表現差不多,何必合?

2.也可以用構詞律來預測可加「地」即可,不需要以增加詞的方式來解決。

比較上述二者,我們覺得如AA、ABB、AABB等式最好和「地」分作二詞。

複合詞加「地」可比照AA式的分詞方式,詞組更不用說,也應和其後的「地」分作二詞。

「裏」的附加功能和「地」一樣,大致上和「裏」搭配的形式也可以在「地」前找到。

如「白白裏」「平白裏」「猛可裏」。

我們比照「地」,把「裏」獨立為詞。

「地裏」的情況有些不同,所搭配的語素似有些限制,因此暫時把它合為一詞。

例如「黑地裏」「越地裏」「私地裏」。

「價」「假」「家」等應該是同一語素的變體(其中「假」「家」罕見),功能也和「地」相當,但作狀語為常,且跟在詞組後的似也比較常見。

我們比照「地」,把它獨立為詞。

如「格格價」「丕丕價」「大聲價」「每日價」「一陣價」「十日半月價」「送湯送水價」「甚般價」「每日家」「每日假」。

「個」可能也是「價」的變體,但通常看到的只限於「真個」,因此合併為一詞。

「生」的功能和「地」相似,只是從元明以後就比較不常用,處理辦法大致如「地」。

因為代詞是有限類,所以即使是附在雙音節代詞後,也合併歸類。

其他的雙音節實詞則仍然分詞。

如「作摩生」「」。

「也似」「似的」「一樣」「一般」在功能上和「然」「地」等相當,且是雙音節的,更應獨立為詞。

六、並列結構

並列結構包括名詞、動詞以及虛詞的並列(如「朋友」「乏少」「了別」「悉皆」),原則上兩音節的並列結構都選為一個分詞單位(不包括專名的並列,如姓氏和地名)。

就語義言,我們選為一個分詞單位的並列結構包括同義、近義、反義等,也包括語義僅有些微關連而在語法次類範疇不相違背的(例如在能否接賓語上是一致的)。

反義並列也標選,除了因為這樣可藉以觀察當時雙音節律運作的狀況,也因為有些反義並列並不能確定是否有轉義。

如「大小」「多少」「反正」等。

分合原則:

1.語素結合後意義有轉化的一定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但我們所選的並列結構包括同義、近義、反義等,也不一定要有轉義。

2.並列結構中有頓號時各自為詞,如果不含頓號,一般則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句號代頓號,處理辦法則如頓號。

3.三字以上的並列結構是否要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依以下辦法處理:

(1).三字的並列組合一般每個語素地位相等,是否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原則上以是否成組或成套(自成一個封閉自足的集合)為準。

如「去來今」「枝葉果」。

為了比較的方便,有時即使未完全成組或成套,也合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地水火」。

(2).四字以上的組合如果其直接成分可以再往下切分(通常字數為偶數),原則上這個組合不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我人壽命」。

如果四字以上組合每個語素地位相等,而且成組或成套,則不作切分而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春夏秋冬」「眼耳鼻舌身意」。

並列複合詞的分離:

「沒情沒緒」「名目」

 

七、偏正結構

偏正結構分兩種:

以名詞為中心語的:

以動詞為中心語的。

偏正結構是否選為一個分詞單位,在我們的斷詞中是問題最複雜且棘手的,因為最不容易找到一個具體客觀的標準。

因此在我們決定是否選為一個分詞單位時,往往需要多方的考慮,而實際上所設計的選詞標準也比較瑣細。

音節數目

偏正結構如果超過三字的,原則上不選為分詞單位。

意義

偏正結構為二字組合或三字組合的,無論是詞還是詞組,只要語素結合後超出組合義的(也就是意義有轉化的),就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大人」「大麥」)。

如是否有轉義難以確定而在兩可之間的,還是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離心

結構的詞類和中心語不一致的(也就是離心結構),該結構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自由性

偏正結構為二字組合的,也視語素結合的緊密度來看是否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果中心語和定語都是附著語素,就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果中心語和定語都是自由語素,且組合後意義無變轉,就分為二詞。

如果中心語或定語中只有一個是附著語素,就視意義有無變轉和語素是否常用來決定是否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意義無變轉和兩個語素都是常用的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三字組合

常用性

文言語素

定名式和狀述式是否有別?

定名式

(二)當數詞、指代詞、方位詞作為偏正結構的一個成分時選取標準如下:

1.數詞作為定語時,數詞如果只是作為對中心語的計數,則不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如「十事」「七夜」);

數詞如果是用來指稱中心語類集合的總數,且這個集合在專業領域中其元素總是特定的某些個(如「六界」),則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又或者數詞是指該集合中某個元素的序數,也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如「一品」)。

在三音節的結構中數詞作為定語有兩種:

一為「數詞+中心語」,如「三達智」;

一為「「數詞+中心語」+中心語」,如「十種力」。

無論屬哪一類,選為分詞單位的標準大抵相同。

2.指代詞作為定語時,一般獨立為一個分詞單位(如「吾足」「此人」「諸佛」「一切人」)。

但如下的一些情況不在此限:

(1).有轉義時則應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吾子」是對人的尊稱,「己身」不只是「自己的身體」。

(2).指代詞作為定語的偏正結構如果有特殊佛學意義的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如「一切色」「一切智」「己印」)。

(3).新興或有新用法的指代詞可以和中心語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自」原為副詞,到中古漢語也可作定語,因此無論是否轉義或有無特殊佛學意義,凡是以「自」為定語的二字結構就標選。

如「自印」標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5).疑問代詞作定語的偏正結構如果只有兩個音節而且搭配頻率又高,則合併為一個分詞單位。

理由是疑問代詞作定語時所結合的詞比較有限。

如「何等」「何人」「何物」「何時」「何處」「何所」等為常用詞語,因而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但「何藥」不選為一個分詞單位。

3.方位詞如果作為定語,一般和中心語合為一個分詞單位,如「東方」;

如果作為中心語,原則上獨自視為一個分詞單位,如「城中」分為二詞。

但「天下」「足下」等有轉義的仍合為一個分詞單位。

又如「空」在上古原為「孔」或「空洞」之義。

在中古,「空中」可以指「天空之中」,則合為一個分詞單位。

方位詞連用而只指一個方位或定點的,合為一個分詞單位。

如「東北」「中上」。

(三)有的結構的中心語不能確定為狀態動詞還是抽象名詞(動作動詞原則上仍視為動詞),原則上要看該詞是否仍常用作主語或賓語(包括作主語或賓語的中心語)。

如果是的話,便視為抽象名詞。

如果不是的話,便仍視為動詞,而該組合不視為偏正結構。

如果一個結構還可以為一般副詞修飾的,便不視為偏正結構。

如「妄想」可加「不」修飾,成為「不妄想」,歸到「其他」類中。

以抽象名詞為中心語的偏正結構,原則上和定語合併作一個分詞單位。

(四)偏正結構也依不同的字數各取標準來決定分詞單位。

近代漢語有時並不能以結合的緊密度來決定偏正結構是否為詞,以有無轉義來決定偏正結構是否選為一個分詞單位有時也還難以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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