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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0二、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對各項手續力求簡化,注意時效,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0三、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

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

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 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二0四、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

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等。

(二)財物審核:

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票據及證券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等。

(三)工作審核:

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二0五、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及實地抽查方式,並得以電腦為之,且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

二0六、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二0七、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二0八、內部審核人員,不得擔任與受審核事項有關之經常性工作,以保持超然獨立立場。

第二節預算審核

二0九、會計人員審核業務計畫與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經費之動支應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是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三)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應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1.採購進度應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採購款項之支付應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3.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應與預期效益相符。

如有不符,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資本支出預算之補辦及保留應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節收支審核

二一0、

(一)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1.由繳款人逕行向代庫機構或其他機構繳納之收入,是否適時收到並核對。

2.自行收納之收入款,其內部經收流程是否嚴密,存管是否妥善。

3.前項收入款之積存數額,有無超過規定積存額度或超過彙解之時限。

4.各項收入是否查明款項性質來源,並依有關規定存入基金專戶。

(二)費款之支出是否最終均付給原始憑證之受款人,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三)辦理公款支付,有無超過規定之時限。

(四)暫付款項,應以契約及專案核准者為限,是否隨時注意清理。

(五)取得金融機構之對帳單,是否已由出納管理單位核對與帳載數相符,如有差異,是否已查明原因作適當之處理,並編製差額解釋表。

第四節會計審核

二一一、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長官或其他授權人依機關組織規模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二一二、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

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

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所載附件張數是否相符。

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

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

憑證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二一三、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應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符。

(四)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啓用日期、有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有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一四、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符合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是否分年編號收藏及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是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是否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是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是否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二一五、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是否按期認列並結轉收支科目,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是否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至期終結帳時應調整者,是否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是否積極稽催處理。

第五節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審核

二一六、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是否限期收繳並即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單位自行收納之各項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並設置收據紀錄機制,收據並應連續編號。

註銷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四)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會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善,備查簿是否隨時登記,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六)辦公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

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不相符,出納單位是否編製差額調節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銀行取得對帳單正本加以複核。

(八)出納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收據等,保管是否良好,有否按規定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會計單位有無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盤點及抽查,並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長官。

(九)收入款項,以委託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其彙解基金專戶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十)公款支付,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辦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是否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第六節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二一七、支出權責單位執行預算之人員對已核定之預計經費負擔或契約責任應為預算之控留,會計人員應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契約所定付款條件相符。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成之採購案件,應由支出權責單位提出預算之保留,送會計單位彙辦。

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合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會計單

位備核:

(一)各項契約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者。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者。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者。

二一八、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是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

在招標前,是否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

(五)會計單位審核前款文件時,應注意契約草案所載之事項是否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辦理。

(六)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

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

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七)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

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八)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二一九、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監視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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