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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大厅咨询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1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的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1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由于和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最低标准1125元)元。

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要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

  日安排乙方工作日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在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月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的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盖章):

  鉴证日期:

年月日月日篇二:

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  

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五险是依据法律定的,至于“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有关保费分担说明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

  医疗保险:

各地不同(例如北京:

单位承担10%,个人2%+2;

重庆:

单位承担9%,个人2%+2)2、

  失业保险:

单位承担1.5%,个人0.5%;

单位承担2%,个人1%)3、

  4、工伤保险:

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

服务业0.5%,制造业1%;

采掘冶炼2%。

  5、生育保险:

由单位承担,(北京比例0.8%;

重庆比例为0.7%)

  以北京22岁的张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从22岁开始缴,预期到60岁退休。

试算如下:

  个人缴纳部分:

  1、养老保险金:

4,000x8%=320元

  2、医疗保险金:

4,000x2%+2=82元

  3、失业保险金:

4,000x0.5%=20元

  4、住房公积金:

4,000x12%=480元

  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共计:

902元。

  企业交纳部分:

4,000x20%=800元

4,000x10%=400元

4,000x1.5%=60元

4,000x12%=480元5、工伤保险金:

  6、生育保险金:

4000x0.8%=32元

  企业缴纳部分每月共计:

1,792元。

  可享有之养老保障:

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8%(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

139。

  假设不考虑工资调整,到张小姐60岁退休时,个人帐户大约有119,040元,假设社会平均工资仍然为4,000元,则张小姐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000x38%+119,040/139=2,376元。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失业保险金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工伤保险金:

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则享有以下保障: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

其中: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有以下保障:

  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

其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因工死亡待遇:

  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5、生育保险金: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期间每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资每月4000元。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检查费最多1400元,难产2100元,顺产1900元,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个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篇三: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

平寿劳同(书)字号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no.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20XX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

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

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

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二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篇三:

劳动合同、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入职合同,公司高管,职能中心各部门,烟台分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职能中心人资处负责签订,各子公司基层员工劳动合同由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负责签订和存档,公司督导检查。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但因门店开业,上级药监部门需要员工毕业证进行登记注册时,员工应无偿提供使用。

  4、公司所有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3年。

合同到期后,员工的直接上级要根据下属的工作表现情况,向人资处提供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负责通知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续签的,员工应于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续签,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5、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公司存档一份,个人

  一份保存到个人档案内,员工可以随时查询。

  6、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按国家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7、经与员工协商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或者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区域。

  8、公司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具体内容详见休假管理制度)。

  9、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其中竞业限制人员包括: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门店店长、商品处商品组、采购处、门管处、质量处、财务处所有员工。

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11、除培训以及竞业限制外,公司不再与员工约定其他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

除不可抗力、遇法定节假日等情况外,公司将于每月15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调整其薪酬。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公司每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增加员工工资。

  4、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⑷、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5、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负责指导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六、社会保险

  1、员工转正3个月后,公司给予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员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2、人资处将于每月25日至30日通知下月应缴纳保险人员提供缴纳保险相关个人资料,若因员工个人未能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造成公司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3、员工生育子女产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上班的,若续请假超过30天以上的(含30天),公司将不予承担该员工超过公司规定的产假期限的保险费用。

  4、员工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30天以上的(含30天),公司将不予承担该员工请假期间的保险费用。

  即,上述(3)、(4)两项情况下,员工超过规定假期外的所有保险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产假不能按时返回上班的员工需于产假到期日前三天(其他连续请假天数超过30天以上的人员在请假当天),到人力

  资源处缴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用,逾期未缴纳的,人资处将给予停止缴纳保险。

待该员工返回后,公司将恢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

  5、因保险缴纳期限不满一年,不符合生育费用核销要求的员工,公司将在该员工产假期间给予所在地区最低保障工资待遇。

  6、学校安排到我公司实习的人员和在我公司实习超过六个月的社会应聘的实习人员,毕业后(以将毕业证交到人力资源处档案管理员验证为准)人资处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

  7、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将按规定保证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待遇。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资处负责释疑。

  八、附件

  《续约通知书》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附件

  续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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