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突达标确认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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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达标”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矿井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
3、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负责落实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
4、通防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
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5、“瓦斯抽采达标”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瓦斯防治专题会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包括矿有关分管领导、科室和区队人员),定期召开年度全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季度、月度工作例会,组织交流推广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8、每月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以“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原则,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灾害预报和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9、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矿井“瓦斯抽采达标”专题会议。
每天的矿井调度会议均要把防治瓦斯工作放在首位,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逐头逐面进行分析,对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变化,煤层变薄、变厚、应力集中区及有明显的突出预兆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10、矿井进行巷道贯通、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时,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二、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突出煤层(含煤厚0.3m以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以指导矿井防突工作,为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基础数据。
未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或鉴定、或经测定具有突出危险性又未采取措施消突和抽采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xx)、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评价、评判报告。
第三条
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科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后编制,组织防突科、生产技术部、安监部、通风部等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由驻矿安监处长组织以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矿长审定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未经批准的,该工作面严禁采掘作业。
参加评价、审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并区域防突工程的可靠性、瓦斯抽放的真实性、区域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及手段、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等负责。
第四条
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必须按办公程序进行,即以请示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室,领导阅批办理。
集团公司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月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资料集中审查三次,各单位审批资料需在审批三天前上报办公室,并将明件材料和电子材料交有关审查部门,
以便提前预审。
第五条
在实施抽放钻孔时必须按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和不同施钻条件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实施治理工程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参数,为治理、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准确依据。
第六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时,必须依据实际直接测定的预抽区域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压力值作为辅助佐证指标。
第七条
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支撑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归类建档管理,备查。
要求钻孔按设计施工、记录参数(以测量导线控制施钻点和单孔的开孔位置、方位、倾角、孔深、孔径,钻孔轨迹岩性描述,施工时间、施工人员、验收人员、有无异常情况描述)真实齐全;
各种记录台账(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钻孔施工原始报表、钻孔施工原始资料汇总表、钻孔管理卡片、区域支管瓦斯抽放观测记录表、区域瓦斯
篇二:
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监控制度
六盘水市新兴矿业有限公司
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监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真正把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黔府办发电[20xx]4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突出矿井各岗位人员职责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矿长应当每月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3、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4、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5、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
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6、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
查瓦斯;
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8、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9、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突出煤层消突过程的监控
1、突出矿井要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布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煤矿在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
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若下保护层和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层间距小于10米时,必须论证其开采对被保护层的影响。
3、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的区域防突措施。
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时抽采卸压瓦斯,且实现全风压通风。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
三、突出煤层消突效果达标的监控
1、突出煤层经区域防突后,在进行采掘前,必须进行消突,消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开采突出煤层的消突达标指标:
开采保护层抽采后煤层残
余瓦斯含量降到8.0m3/t以下或残余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控制范围如下:
⑴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
时,底部或下帮5m)。
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
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
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
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⑶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
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4、矿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注:
适用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
6、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下表规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篇三:
区域消突标准
郑州ics:
备案号:
zmaq
“三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
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技术标准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风管理部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研究所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成煤矿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化煤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俞启香程远平周红星张长海
翟华殷秋朝李中州李爱斌
秦法秋程从仁刘立果孟凡新
王世贤樊瑞峰郭绪华
引言
豫西“三软”不稳定煤层地质条件复杂,全层构造煤,煤层瓦斯压力大、含量高,煤层透气性低,长期理论研究和郑煤集团“三软”突出煤层防突技术集成研究示范应用实践证明:
采用本煤层顺层密集钻孔抽采方法是消除本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性有效防治措施。
这一方法先后在郑煤集团公司生产矿井五个采煤工作面实验应用,证明其方法的可行性、安全性,为了规范“三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技术应用设计、施工、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月发布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发改能源[20xx]1137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软”突出煤层突出区域采煤工作面本煤层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一般要求、规划、设计、瓦斯抽采、效果考察和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价及审批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郑州矿区范围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1026—20xx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mt/t638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mt/t77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
aq/1024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3目的
通过对突出区域采煤工作面煤层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将突出危险煤层的突出区域转变为无突出区域,实现安全开采。
4瓦斯抽采计划
矿井必须根据采掘接替计划制定抽采瓦斯计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及采掘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5瓦斯抽采设计
5.1防突部门根据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设计编制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对采煤工作面实现探测和边掘边抽。
5.2突出危险煤层的突出区域内采煤工作面贯通后必须先进行物探,探明构造、区域煤厚变化等,地测部门编制采煤工作面地质图;
防突部门根据地质图和巷道掘进、钻孔探测及煤层瓦斯参数等进行瓦斯地质分析,编制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分析报告和瓦斯地质图。
5.3防突部门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分析报告和瓦斯地质图修改、补充完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
5.4煤层顺层钻孔瓦斯抽采设计中钻孔布置选用的瓦斯抽采参数应保证突出危险煤层瓦斯的区域性均匀抽采。
5.5煤层顺层钻孔应平行于煤层且沿煤层倾向或走向均匀布置,必要时也可交叉布置或具有一定的倾角,顺煤层钻孔应覆盖工作面倾向区域,从工作面机巷和风巷施工的倾向顺层钻孔叠加长度不得小于10m;
煤层顺层钻孔直径89--1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