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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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书Word文档格式.docx

监理单位:

淄博天元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

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机构: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监制

工程简况

舒香苑小区9#10#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一期工程

工程地址:

淄矿集团北山生活区

工程类别:

框架剪力墙结构、20层、58.35m(结构形式、层数、高度)

建筑面积:

46937㎡工程造价:

5539万元

项目负责人:

杨玉林安全员:

魏波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

辨识并上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上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全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按照建设部、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市建委《关于实施建设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5、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55%预存至指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并将《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审核意见单》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安全监督机构。

6、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包含的所有施工项目纳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不得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如有分包项目,应监督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7、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员,并监督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转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委派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监理项目部应当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3、工程项目(含分包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保障体系人员持证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薄弱环节,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程阶段安全评定、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各项验收等安全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5、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安全生产制度方面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制度、目标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消防保卫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动火审批制度、门卫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

2、施工单位必须强化自检自控要求,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机构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3、施工单位法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该项目应当配备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员必须使用统一制式的安全日志本,必须按规定记录安全日志,并督促整改落实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4、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负总责,选择分包队伍时必须严格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分包单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重要施工节点和重点阶段安全检查和验收制度,组织对工程进行综合检查或指派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节点和阶段检查资料、阶段验收合格报告连同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凭证、《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审验申请书》等资料上报安监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审签安全措施费。

6、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电、脚手架、卸料平台、基坑支护、模板、起重吊装、塔吊、物料提升机、其它垂直运输设备、冬雨季施工等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审批和交底制度。

7、必须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档案。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超高或异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淄博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审批、专家论证、验收、公示和监控等程序。

8、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前必须按规定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基地培训和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工作需要,组织对职工进行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卫生防病教育及节假日前后教育。

9、施工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

1、施工围挡:

工程开工前应使用彩钢压型板或经认可的新型轻体材料进行围挡,工程围挡高度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

2、临建设施:

施工现场临建房宜采用稳定性较好的轻钢结构板房,要求轻钢板房必须具有厂家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无阻燃证明的劣质板房和用泥浆砌筑的房屋;

临时食堂必须采用砌体结构,不允许使用彩钢板房,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施工现场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急救室、厕所、娱乐室、淋浴间、饮水室等临时设施。

3、施工场地:

工地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有效的出入车辆冲洗措施,现场土方、水泥等易造成粉尘污染的材料必须有效覆盖。

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标准五规范”等有关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挂图、安全知识读本等。

5、起重机械:

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等起重机械必须经过产权备案。

塔机等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

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在安拆前2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面:

四、监督服务

1、加大对违法违规工程的查处力度。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告知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的,安监机构将予以调查取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实行预警告知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一般隐患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隐患逾期未有效整改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限期整改完毕上报隐患整改报告后,安全监督机构安排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隐患已消除的可恢复施工,逾期未有效整改的,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视情节处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停止企业投标承接工程资格、报请发证机关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罚款等处罚。

3、监督服务:

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电话:

2302349

()安全监督站电话:

监督()组:

电话:

安全机构服务联系人:

(章)工程负责人:

(签字)

(章)总监:

(章)项目经理:

年月日

该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和安全监督机构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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