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水系工程PPP项目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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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
项目的建设;
项目运营;
项目维护及绩效考核;
股权变更限制;
付费机制;
履约担保;
政府承诺;
保险;
法律变更;
不可抗力;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项目的移交;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等等。
三、风险分配
(一)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二)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
(三)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乙方合理共担。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节引言、定义和解释
一、引言
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新乡市签订。
项目名称:
新乡市***生态水系工程
项目地点:
新乡市
中标合同价款:
项目资本金部分年投资收益率:
;
项目融资部分年投资收益率:
水域及桥梁运营维护费价格:
市政道路及绿化运营维护费价格:
。
二、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本合同:
指由甲乙双方签署的《新乡市***生态水系工程PPP项目合同》及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和并入本合同。
2.本项目:
指新乡市***生态水系工程,具体包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
3.甲方:
指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乙方: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指**公司或者**公司及**公司组建的联合体。
5.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6.建设成本: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总支出,即项目建设投资(不含可研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工程监理费)。
7.建设服务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成本及合理收益。
8.运营服务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管理养护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规定而投入的经营性支出,内容包括公用设施、景观、水域(不含清淤和换水)、道路、桥梁、广场、绿化、照明(不含市政道路照明)等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理冰雪等服务费用。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关于运营维护费的报价。
9.政府购买服务费:
甲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建设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10.项目文件:
指下列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⑴本合同及附件;
⑵融资文件;
⑶项目可研报告;
⑷项目实施方案;
⑸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11.项目设施: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设施。
12.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⑴公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⑵土地使用权;
⑶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⑷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⑸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3.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4.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15.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16.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提供人。
17.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养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
18.履约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第十二节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的保证金。
19.合作期:
自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建设期:
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1.开工日: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2.争议解决途径:
指本合同二十节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23.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八节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24.终止意向通知:
25.生效日: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满足本合同第四节规定的条件之日。
26.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27.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28.政府方:
本合同政府方指新乡市人民政府及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三节项目的范围和合作期
一、项目的范围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置:
位于新乡市东部,定国村东南部,西起新七街,东至107国道,北起中原东路,南至荣校东路,西接赵定河,东连东孟姜女河。
(二)项目建设运营范围: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运作,具体运作方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
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如下:
1.建设规模
。
2.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道路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绿化工程、
照明、电力管沟。
⑶***景观工程
***景观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工湖,道路及广场,管理及服务建筑、水上码头、水上木栈道、廊架、亭子、监控系统、户外标识牌、果皮箱、座椅、标志性雕塑、主题雕塑、小雕塑、置石、拱桥、拱桥单体亮化等附属设施、景观绿化、给水、照明、河湖分离方案、海绵城市蓄水设施、防灾避险工程、高压电缆改道入地、长线改道、军用光缆(切割保护)、石油管道保护等。
项目的具体建设范围及内容以最终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为准。
二、甲乙双方工作内容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办理项目环评、可研、规划等审批手续;
2.甲方负责确定监理单位,并对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
3.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5.对乙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协助乙方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6.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批确认;
8.督查乙方收集、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配合新乡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及市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9.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组织制定绩效考核标准,按合同约定按期考核项目运营情况,确认运营维护费;
11.合作期满,组织办理资产移交。
(二)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乙方负责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2.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所有权归新乡市人民政府;
3.协助甲方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养护、环境保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
5.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
6.按照市政工程验收相关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由项目公司负责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等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
9.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能够覆盖项目使用期的,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本合同使用期内在日常管理养护下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10.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对道路和绿地进行占用、挖掘、迁移、改动等的,由申请单位申报,经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办理相关手续,恢复费用由相关申请单位支付,项目公司收取,并按标准恢复。
对于擅自破坏市政设施,由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并支付项目公司恢复费用,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11.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三、项目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的确定综合考虑的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
2.项目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时点;
3.项目资产的技术生命周期;
4.项目的投资回收期;
5.项目设计和建设期间的长短;
6.新乡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
7.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
(二)本项目合作期限
1.本项目合作期为12年(含建设期2年,10年运营期)。
2.合作期的延长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⑴不可抗力事件;
⑵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⑶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⑷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
第四节前提条件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署、加盖双方印章后成立。
本合同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费已纳入新乡市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
(二)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征地拆迁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乙方已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二、因一方原因,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未能满足上述生效条件,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的,后者有权终止项目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项目的投融资
一、项目投资概况
(一)建设成本构成
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其安装工程费;
征地拆迁费;
高压电缆改道入地、长线改道、军用光缆及石油管道保护费用;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服务费(此部分不计入成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二)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暂计。
(三)投资计划
乙方的投资额度及投资时间节点(详见附件1)。
(四)融资方案
项目资本金按建设成本的20%计算,由乙方足额出资(其中资本金中可研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及工程监理费由政府财政出资),并承诺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
剩余项目投资由乙方负责融资,融资金额为68000.00万元。
乙方质押本合同项下的收益权,筹措本项目合作期所需资金。
(融资方案详见附件2)。
(五)融资条件
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同意乙方仅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质押本项目的收益权,但该质押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六)融资支持
1.甲方为本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协助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包括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及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不能作为乙方及项目公司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不得为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七)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按照融资方案的约定完成项目融资,在融资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八)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投资不到位,导致延期施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提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节项目用地
一、项目用地的取得
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保证项目正常施工。
二、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且使用土地应遵守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征地拆迁
(一)甲方应协调好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征收、场地平整、拆迁安置补偿等由乙方承担,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征地拆迁安置赔偿标准详见附件3)。
第七节项目的建设
一、前期工作
(一)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采购等各项前期报批工作;
协助乙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因项目建设需要,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需交由乙方组织实施时,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二)乙方应以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推荐方案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在本合同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限额内进行设计。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四)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据此施工。
二、项目的建设
(一)项目建设要求。
1.甲方负责制定相关规划与建设标准,乙方负责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且设计方案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乙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设计、质量及环境保护标准符合甲方要求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常见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包括:
⑴施工与验收标准;
⑵安全生产标准;
⑶环境保护标准。
上述标准详见附件5-7。
(二)投资控制
1.投资控制按照甲方及其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批复的投资金额进行控制。
2.超出甲方及其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批复的投资金额,由乙方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变更。
(三)进度控制
1.项目进度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8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8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⑴第十六节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⑵由于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⑶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⑷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2.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十六节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
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7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项目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
⑴提出附件8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⑵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
⑶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项目运营期。
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1000元。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提取完。
如果履约保证金累计被提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额度,甲方有权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5.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25号前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⑴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
⑵不符合质量标准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正、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
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⑴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⑵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⑶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四)质量与安全生产控制
1.质量控制:
乙方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施工质量应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范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既定质量目标。
2.安全生产控制:
乙方负责整个建设项目全方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控制。
按照“政府监管、项目法人监督、监理管理、施工单位控制”的原则构建“政府-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四级安全管理体系。
在施工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工程变更
超过2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均需项目公司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材料,提报甲方审批确认后,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并完善手续。
(六)项目验收
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及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14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14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并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但应至少提前14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七)工程决算
1.工程量计算
本工程量计算以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签证及其他与本项目施工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为依据进行计算。
项目最终工程量以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2.财政评审及工程预算、决算的标准
预算价的确定:
乙方或乙方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预算价按照建设内容分别套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相应的取费标准,材料价格参照施工阶段当期《新乡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部分参考周边城市颁布的材料指导价,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编制完成后报项目实施机构,由甲方报新乡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详见附件9)。
竣工结算价的确定:
项目竣工后14日内,乙方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报甲方,由甲方报新乡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28日内审定。
若该项目被新乡市审计局确定为新乡市政府重点工程审计项目并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则由新乡市审计局审定,新乡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不再评审。
竣工决算价(建设成本)的确定:
竣工决算价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价、审批通过的征地拆迁费、高压电缆改道入地、长线改道、军用光缆(切割保护)、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