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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资委信息平安效劳

深圳市国资委2017-2020年度信息平安效劳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SZGX2017139-SCZJ

 

采购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公章)

确认日期:

2017年月日

 

深圳市国信招标

2017年8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

SZGX2017139-SCZJ)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国信招标受采购人委托,就深圳市国资委2017-2020年度信息平安效劳组织公布招标,欢迎符合伙质要求并能提供相关货物和效劳的供给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项目基本概况

服务期

1

信息安全服务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签订后,服务期3年

二、项目预算金额(即最高限价):

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元)。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非深圳市本地注册的法人须在深圳市有工商注册的分支机构;

2.投标人必需是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给商;

3.投标人须具有中国信息平安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平安效劳”一级资质;

4.凡在禁止参加深圳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5.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21年8月开始计算,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法记录(本项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按期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深圳市政府采购投标人库中注册有效的投标人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报名及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6.本项目不同意联合体投标;不许诺分包、转包。

四、洽购招标文件时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深圳市政府采购供给商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注册状态查询页面截图

3.中国信息平安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平安效劳”一级资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

所提供的报名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因营改增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请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的材料(加盖公章)。

五、现场踏勘时刻、地址:

无。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刻:

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每工作日9:

00至12:

00,14:

00至17:

30(北京时刻)。

七、获取招标文件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0楼深圳市国信招标。

八、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现场审核报名资料后获取招标文件。

九、招标文件售价:

每套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十、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2017年8月10日17:

30(北京时刻)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十一、投标截止时刻:

2017年8月15日9:

30(北京时刻),超期送达或不符合投标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十二、开标时刻:

2017年8月15日9:

30(北京时刻)。

十三、开标地址:

深圳市国信招标会议室。

十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请在开标时刻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

2.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关于假设干个公司由一个法人代表兼任的投标商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时,只能出售一套招标文件;

3.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前期预备工作提供设计、计划论证等效劳的供给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

4.本招标文件内容由深圳市国信招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那么》负责说明。

十五、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

张小星

5

2.采购代理机构:

深圳市国信招标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0楼

联系人:

陈波

6

8

公司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深圳福南支行

帐户名称:

深圳市国信招标

账  号:

744811

深圳市国信招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第二章采购人须知

本项目招标请采购人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及深圳市财委有关条款规定:

1.《细那么》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招标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招标机构对采购人超期未确认且未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采购人提出异议的,由主管部门交招标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

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机构的说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置。

需要调查取证的,所需时刻不计入处置时刻,但调查取证时刻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应当依照主管部门的处置意见修改采购文件。

2.《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布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供给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非公布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供给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招标机构要紧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日。

3.《条例》第二十八条

1)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2)供给商在投标截止日五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3)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已响应招标的供给商,并能够延长投标截止时刻;

4)招标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

公示时刻很多于三日。

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给商不足三家而公布招标失败的,应当从头组织公布招标,或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为非公布招标方式采购,但终止采购的除外。

4.《细那么》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钱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与项目品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偏向、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给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技术条款;

2)标明特定的供给商或产品,指定品牌或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3)依照某个企业或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4)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体会、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给商资质条款;

5)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条例》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供给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采购文件确信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6.《细那么》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以下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地知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给商。

采纳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钱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效劳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价钱权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7.依照《细那么》第四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信中标供给商。

采购人超期不确信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置。

处置时刻不计入采购期间“及“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信中标供给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采纳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按顺序确信中标供给商,并在确信中标供给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采购人无合法理由超期不予确认的,视为确认。

8.依照市采购中心合同备案会议精神的要求,招标人进行合同备案时,须提供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两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最终定稿招标文件。

我公司将于评标终止后,随评标报告一并提供。

以上“采购人须知”内容请采购人自觉遵守,未按《条例》及《实施细那么》规定确信、确认中标或成交供给商的,相关责任自大。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须知

 

一、专家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1.同意采购人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与;

3.同意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依照深圳市财政发放评标费用指引执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评委负有以下义务: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评委在得知投标人名单后应主动提出;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益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中标人的推荐情形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形;

3.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纪遵法,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布、公平、公正;

4.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参与评标报告的编写;

5.不得与投标人互换名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益处;

6.在评标室内不得利用通信工具,主动上交所有通信工具。

如有专门情形,需请示所有评委并经同意后,利用评标室指定(利用免提);

7.评标终止,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8.评委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各评委应在其书面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

10.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评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峻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招标治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益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中标人的推荐和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形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合法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四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件

一、投标文件废标条款摘要:

本章节是本次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废标条款的摘要。

除显现以下情形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废标处置。

招标文件中有关废标条款的论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1.有关无效标的情形(开标时审查):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以后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址的;

2)未依照投标人须知第17条的规定密封、标记的;

3)未依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4)未依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个人印鉴),或授权代表签名的

5)未依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有关废标的情形(评标时审查):

1)投标文件未提供《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无法确认的;

2)投标文件的签署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6条的规定的;

3)投标人递交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不同的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招标文件规定许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显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治理人员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中为同一人的;或两家及以上的投标文件有明显类似,有围标串标嫌疑的;

5)投标人资质要求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未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

6)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商务要求、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内容的(“★”项指标不响应或不知足),未通过商务、技术符合性审查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

8)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同意的条件的;

9)投标人拒不依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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