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课小学生吸烟喝酒毒害身体还违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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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四个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名胜古迹数不胜数,珍贵文物灿烂辉煌。
如:
我国有雄伟壮观的万里长城,金碧辉煌的天安门、故宫、高大魁梧的秦始皇陵兵马俑等等,这些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象征。
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就是保护祖国的历史和文化。
对于一个国家及其民族,文物古迹能激发强大的爱国热情,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
爱护珍贵文物和保护名胜古迹,人人有责。
但是,有些人不懂得文物的珍贵,出外游览时经常做出损害文物古迹的事。
李岩生长在太行山区的大山深处,10岁了还没有机会到北京,他做梦都想登长城、看天安门。
国庆节枫叶红了的时候,李岩的爷爷专程带他到了北京,登上了朝思暮想的长城。
李岩高兴得在长城上跑上跑下,又蹦又跳,忽然心生一计,掏出水果刀偷偷在一块长城砖上刻下“李岩到此一游,XX市XX小学四·
二班”。
接着,他游览颐和国、天坛等地时,又多处刻下“到此一游”的字样,觉得这一趟可真是没白来。
可是,回到家乡不久,李岩收到了长城管理委员会寄给他的信,拆开一看,原来是罚款通知单。
李岩还有些不服气,“难得去一次,写几个字算什么!
再说,我看见别人还刻了呢!
”看来,李岩是个法盲,他不知道这种损坏、毁坏文物的行为已违犯了我国《文物保护法》。
多年以来,我国有许多人不但注意保护文物,有的还将自家祖传的珍贵文物献给了国家,使文物在社会上为更多的人所观赏,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少年儿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更应该以主人翁的精神,珍爱文物、保护文物。
第4课、小学生不要做违法和犯罪的事
有这样一个事例:
某小学三年级
(2)班学生方方和园园彼此有意见。
一天下课后,双方发生口角。
当时正是春天,园园穿了一件白衬衫在前面走,方方在他后面边走边吵。
园园一着急说了句难听话,方方一时火气也上来了,就从书包里拿出一瓶黑墨水向园园身上扔去,把园园的白衬衫弄脏了。
方方这样做是什么行为呢?
还有一个事例: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林,平时喜欢开玩笑,爱对同学搞恶作剧。
一年夏天,临近期终考试时,老师让同学们在教室自己复习功课。
王林身旁有一个比较胖的同学,大家都习惯地叫他胖胖。
胖胖晚上在家常常看电视看到很晚,第二天睡眼不足,就趴在桌上打瞌睡。
今天胖胖以迷迷糊糊地打起瞌睡来。
王林先是摸摸他的头,没有反应,又叫了几声,还是不醒。
于是王林就用纸卷成一根细条,捅他的耳朵。
胖胖感到痒,用手摸了一下耳朵,又睡着了。
王林见纸头捅耳孔没有用,就随手从地上拾起一根断铁丝,往胖胖耳里捅。
胖胖觉得又痒又痛,一惊,把头抬了起来,王林来不及缩手,铁丝捅进耳孔深处,刺破了耳膜。
耳膜刺破是无法医治的,胖胖的左耳从此聋了。
在这种情况下,王林的行为却是什么呢?
在第一个事例中,方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但还没构成犯罪。
因为方方用黑墨水弄脏了园园的衣服,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在第二个事例中,王林搞恶作剧,造成了胖胖耳聋的终身残疾,后果十分严重。
王林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属伤害罪。
为什么方方的行为是违法,王林的行为却是犯罪呢?
违法与犯罪是不一样的。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就是违法。
犯罪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有很多,但不一定都是犯罪,如小朋友随地大小便也是违法的,但并不构成犯罪。
杀人、偷盗不仅是违法行为,也同时是犯罪行为。
方方用黑墨水弄脏园园衣服的情况仅是违法,还没有达到犯罪,但王林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但违法和犯罪又是紧密相联的,一个人如果经常有违法行为,又不加以改正,那么,总有一天会由一般违法变为犯罪的。
所以,小朋友们要从小树立守法意识,养成守法习惯,不仅不做犯罪的事,违法的事也不做。
第5课、考试作弊害自己
一次暑假期末考试,别的同学都在答卷,小雷却眼看着考试卷发呆,很多题都不会答。
于是,他一会儿把头伸向前排,一会儿把脖子扭向后排,左顾右盼,并且用胳膊碰别人,用脚踢别人,要求告诉他答案。
别人都在紧张地考试,哪有工夫管他啊!
小雷没法子,就把事先藏在课桌里的书拿出来找答案。
监考老师早就注意到了小雷不遵守考试纪律,并且已警告过他。
这时看小雷不再瞧别人,头一直低着,便走到他面前,见小雷正在起劲地翻书呢。
监考老师没收了小雷的书和卷子,并让他退出了考场。
小雷对此不服气地说:
“不就是违反了校纪吗,有什么了不起的。
”小雷考试作弊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小朋友们应懂得,考试作弊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
只有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学习,才能学到知识,掌握本领。
考试只不过是检查老师的教学效果和督促学生学习的一种手段,并不是教学的目的。
即使考试作弊考了好分数,也不代表作学会了这些知识,只能是欺骗家长和老师,最终害的是自己,同时也是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第6课、电子游戏里影响学习又偷钱
蒋敏是某市重点小学的四年级学生,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
一天他正在家里练毛笔字,来了三个同学。
他们都说蒋敏傻,现在还练什么毛笔字,多没劲呀,不如去玩电子游戏吧。
“玩电子游戏特好玩,特刺激!
”蒋敏当时很不乐意,又不愿扫大家的兴,就陪他们去了电子游戏厅。
起初蒋敏只是在旁边看,没参加玩。
不到一个小时,三个同学身上的钱全部输得精光。
同学有困难,蒋敏不能袖手旁观,便主动“请战”。
想不到蒋敏这个外行几局下来,就从老板手中赚回来30元。
他们乐得不得了,三个同学都夸蒋敏是英雄。
从此,蒋敏一发不可收,常常到游戏厅找“刺激”。
他的学习时间越来越少,成绩也急转直下。
爸爸妈妈给他的零花钱也都变成了一个个铁片,源源不断地扔到了游戏机肚子里。
后来爸爸知道蒋敏因玩游戏机影响了学习,就严厉批评了他;
学校老师也帮助蒋敏补课,给他讲学习的重要性,使蒋敏明白了很多道理。
蒋敏经过认真思考,感到玩电子游戏耽误了很多学习时间,爸爸妈妈辛辛苦苦挣的工资也被自己玩电子游戏给浪费了,感到很后悔。
一些小朋友因迷恋电子游戏,导致学习兴趣转移,虽然身在课堂,心却飞到了游戏机旁,一放学就直奔这些场所,把作业统统置之脑后,最后学业都荒废了。
所以,小朋友们应尽量远离电子游戏机,因为它既耽误你的学习,又使你输钱,还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第7课、拾到别人的东西要归还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是社会上有些人认为,既然是捡来的东西,不偷不抢,不会犯法。
我愿意归还那是风格高,我不愿意归还,别人也不能强迫。
俗话说“天上掉下的东西,捡了白捡”。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施金峰就是这样认为的。
一天,他在上学路上拾到一只皮包,内有5000元现金。
失主知道后,向施金峰索要。
施不同意,说:
“我是捡来的,不是偷来的,干吗要还你?
我捡到的就归我所有。
”施金峰小朋友说得对吗?
拾到东西真的就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施金峰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别人在路上或其他地方丢的东西,别人不慎掉到水里漂浮过来的东西,以及农民养的牛、羊等跑丢了等,都不能说谁捡到就是谁的,无论谁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都不应自己占有,应交给失主才对。
可见,拾到东西不愿归还是违法的。
俗话说得好:
“鱼只看见鱼食而没有看到鱼钩,人只看见好事而没有看见危险。
”即便是掉在嘴里的一块肉也吃不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就不该要。
懂得了拾金不昧的道理,小朋友们拾到任何东西都应主动交给失主或学校,从小养成不贪小便宜的习惯,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8课、打架违纪又违法
某小学下午放学的铃声响了,五年级(三)班的小强急于到操场打球,匆忙间踩着站在旁边的小明。
小明的脚被踩得很痛,而且这天刚穿的一双崭新的白色运动鞋也给踩脏了,一气之下骂了小强一句:
“眼瞎了!
”小强回敬了一句:
“你才瞎了眼呢!
”于是两人吵了起来,越吵越厉害,最后竟动起手来。
平时就是急性子的小明跑到教室外捡了块砖头回来砸小强,小强来不及躲闪,砖头砸在了他的后脑勺上,当时就昏倒了。
虽然小强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却因脑震荡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不能再上学了,小强的一生就这样给毁了!
砸人者小明虽因年龄小没被判刑,但小强的全部治疗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都由小明爸爸妈妈负担。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要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教育部发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规定,小学生要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待人有礼貌,不打架,不骂人。
打人、骂人是一种不文明的粗野行为,轻则影响团结,伤害彼此的感情,重则危害社会,给自己、给家庭、给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打人、骂人并非小事。
小朋友们一起生活、学习,难免会发生碰撞,这时要讲团结、讲礼貌,要以理服人,不要以力压人,打人、骂人既是不道德、无纪律的表现,也是违法行为。
第9课、带匕首危险也违法
小宝是小学四年级学生。
一次,他的叔叔从西藏出差回来,给小宝带了一把装饰精美的匕首,小宝非常喜欢,常常拿到学校给同学们看。
有一次,一个同学提议同小宝的匕首比赛玩飞刀,看谁扎得远,扎得准,大家鼓掌同意。
于是,小宝就和几个同学在下课后对着学校的一处土墙玩起了飞刀。
小宝在同学们的喝彩中一次比一次扎得起劲,不少外班的同学也都围过来看。
一次,小宝向后抡开手臂准备把匕首远远地投向墙壁,但一紧张,刀子从手中滑出,向身后的同班同学小琳刺去。
小琳此时正站在小宝身后,目不转睛地盯着墙壁,没料到匕首竟向自己飞来,来不及躲避,被匕首刺中了眼睛。
小琳“妈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到地上大哭起来,鲜血顺着她的指缝流出。
小宝知道自己闯了大祸,立即叫来了老师。
老师和同学赶忙把小琳送到医院,但小琳的右眼再也看不到太阳、鲜花、星星和同学们了。
小朋友们看电影、电视时,可能看到某些武林高手身带宝剑、匕首,动不动就拨出来拼杀,但这只是电影而已。
宝剑、匕首都属于管制刀具。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谁带剑、带刀到处乱舞,想干啥就干啥,将会造成严重后果,是违法行为。
因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
小朋友们千万要记住啊!
第10课、公共场合要讲公共秩序
人生活在社会之中,有很多属于大家共有的地方,如电影院、公共汽车、商场等,这些地方就是“公共场合”。
公共场合要有“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秩序,也叫“讲公德”。
人人都遵守公共秩序,就能保证公共安全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如果不遵守公共秩序,就会损害社会利益,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云南省某所小学里曾发生一起因不遵守公共秩序引起的惨案:
“铛…铛…铛…”,上午第二节课下课的铃声刚打响,同学们就纷纷从各班教室里奔出来,争先恐后地向楼梯口跑去,准备下楼去做课间操。
不一会儿,进个楼梯上都挤满了人,后面的学生嫌前面的学生下楼太慢,拼命向前推挤,前面的一排同学经不住后因而压挤而被推倒,后面的同学身不由己地压上来,于是惨剧发生了:
压死(踩死)小学生24人,压伤几十人。
可见,不遵守公共秩序的后果有多严重。
公共秩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我国《宪法》把遵守公共秩序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遵守公共秩序,关系列人们的人身安全,所以每一个小朋友都要从小养成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好习惯,这不仅是社会文明的要求,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第11课、坏习惯会惹祸
一个星期日的下午,某小学四年级学生陈东正在家里看书,堂哥陈向从外面买了些香蕉回家。
陈向自己先吃了一只,又随手点燃一支烟吸起来,问弟弟道:
“喂,陈东,要吃香蕉吗?
”在里面房间看连环画的陈东,听说有香蕉,便跑了出来。
这时又来了一个陈东的小伙伴赵峰,三个人便边吃香蕉边闲谈。
陈向和陈东有乱扔废物的坏习惯,他们住在沿街三层楼上,几次因为扔废物砸到过路人,被别人责骂过,但他们不接受教训。
首先是陈向,把烟头随手往窗外一扔。
不一会儿,楼下传来一个妇女的喊声:
“楼上是谁扔东西?
”接着陈东把香蕉皮又随手往窗外一扔。
过了一会儿,传来一个小孩的哭声:
“妈呀,痛呀,摔得痛死我了……”
“喂,楼上是谁?
”
陈东和陈向知道出了事,却装作不知道,故意打开录音机听歌曲。
下面又传来几声叫喊,他们还是不理不睬。
过了不久,响起了猛烈的敲门声。
门开了,站着赵峰的妈妈和赵峰的妹妹。
“你们在干什么?
”赵峰的妈妈气恼地责问。
赵峰开始时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站起来说:
“什么也没干!
”“什么也没干?
你看!
”赵峰的妈妈把衬衫的袖子一举,说:
“谁丢的香烟头,把我衣服烧了个洞。
”又指着赵峰妹妹的头说,“看看,踩在扔下来的香蕉皮上,把你妹妹的头也摔破了!
”“嗯,这……这……”陈东心里明白,一下子结结巴巴说不出话来。
陈东和陈向的行为属于一种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陈东哥俩做事只图自己方便,不考虑别人,既是一个坏习惯,也违反法律。
扔个烟头、香蕉皮尚造成这样的后果,如果扔下去的是块玻璃,是个瓶子呢?
还不把别人给砸伤、砸死啊!
所以,小朋友们千万不要学陈东哥俩,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多为他人着想。
第12课、坏习惯会惹祸
“喂,楼上是谁?
陈东哥俩做事只图自己方便,不考虑别人,既是一个坏习惯,也违反法律。
第13课、小学生要热爱、尊敬自己的老师
每年的9月10日,各个学校都会迎来企盼已久的盛大节日——教师节。
这一天,同学们都格外的兴奋和激动。
大家会穿着漂亮、整洁的校服集体去看望老师,向老师敬队礼,并深情地道声:
“敬爱的老师,您辛苦啦!
”教师节不但我们中国有,在外国如葡萄牙、法国、美国也都有。
小朋友们,你们知道世界上为什么一些国家专门要为教师规定一个节日吗?
这是因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为了祖国下一代的成长,不辞辛苦,白天站在课堂上讲课,晚上在灯下批改作业或备课,从年轻到年老,头发变白了,像蜡烛一样燃烧着自己照亮了别人。
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受到全社会及广大人民的承认、尊敬和爱戴。
教师是阳光下最灿烂的职业。
有一个小故事说的是古时候,有个国王召集文武百官说,他准备把一枚最高荣誉勋章授给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人。
谁是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人呢?
有人推出战功赫赫的将军,有人推出辅佐国王兴邦的政治家,还有人推出学识渊博的学者,可是国王想了想,都摇头否定了。
最后,又有人推出教师,理由是,不论将军、政治家还是学者,他们当初都做过学生,都得到过教师的培育,如果没有教师,就不可能有后来的将军、政治家和学者,所以,教师是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人。
国王听了点头赞许,把勋章授给了教师。
小朋友尊重热爱自己的老师,具体应表现在不论在校内还是校外,见到老师都应该热情打招呼、问好;
上、下课,起立向老师致敬;
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上、下楼梯,请老师先过;
有事进办公室,先喊“报告”,经过老师允许再进;
同老师交谈时,口气要谦和。
当老师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或错误时,同学们应该选择适当的机会、场合和老师交谈,切不可当场顶撞老师。
每个小学生都应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老师,做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第14课、公共财物需要人人爱
光华小学一年级二班教室课桌椅的螺丝钉经常脱落,每年都要花一笔钱安装,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这个班里的小学生最爱玩“捉迷藏”。
“捉迷藏”一开始,有的小朋友就藏到桌子下面,有的小朋友为把自己藏得严严实实不被发现,还把几张课桌椅堆在一起。
因而,每当这个班小同学环捉迷藏时,课桌椅就被搬来搬去,搬不动时,就在地上推着走,课桌椅经常被拖得乱响。
特别是躲藏的同学被发现后,为了不被捉住,常常把课桌椅用作隔离物,挡住来抓他的人。
在情急之中,桌椅经常被突然地推倒、拉倒,不是摔掉桌漆,就是摔坏抽屉,摔断桌腿。
如此一来,这个班里的课桌椅损坏很严重。
这种损坏公物的行为是不对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爱护公共财物是每个公民应具有的美德和应尽的义务,是爱国家、爱集体、尊重劳动的表现,少年儿童应具有爱护公共财物的关德。
第15课、损坏他人的东西要赔偿
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是一个很普通的道理。
如果损坏了别人的东西不赔偿,社会就会失去秩序和规矩。
广州某小学六年级学生董力平,因为打死了别人的鹦鹉,不但赔了钱,还在全校大会上作了检讨呢!
一天早晨,董力平从窗子里向楼下集贸市场张望,看到有个农民提了一只鹦鹉在出售。
看来这鹦鹉被主人训练已久,它停在主人的肩上喊道:
“卖!
卖!
你出多少钱?
”见有几个人围过来指指点点,鹦鹉又学着人讲话:
“你说多少钱?
你说多少钱?
董力平的父亲常到湖边去打野鸭,家中有一支打猎用的火药枪。
这时,董力平顺手拿起抢,对着鹦鹉瞄准。
他这样做,并没有存心开枪的意思,也不知道枪膛里有子弹。
然而,他试着试着,手指一碰扳机,“砰——”一声,子弹射了出去,恰恰打中鹦鹉头部,把它打死了。
那个出售鹦鹉的农民赶到楼上,抓住董力平要他赔。
后来董力平的父亲出面,赔偿了那位农民100元钱,还向人家再三道歉。
过了几天,学校知道这件事后,为了教育全体小学生,要董力平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
这件事给了全校学生一个教育,损害公共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是违法行为。
故意损害他人的东西要赔偿,那么,如果不小心损坏了他人的东西是不是就可以不赔呢?
比如我们在教室里不小心把别人的文具盒撞掉地上,摔断了钢笔、直尺,在马路上不小心把别人的自行车撞倒摔坏了等等,实际上也是应该赔偿的。
小朋友们如果不小心损坏了别人的东西,首先要主动道歉,同时要想办法赔偿别人的损失。
第16课、打伤别人要负责
一天清晨,小学四年级学生吴长林起身看了一眼桌上的闹钟,不由得惊叫一声:
“啊,七点半了!
”他赶紧起床,背上书包,急急忙忙登上101路电车,挤在右侧的车窗边。
他把头探向窗外,看了看马路上有没有自己的同学。
101路电车飞快地行驶着。
吴长林一眼看见胡小飞和其他两位同学正在人行道上边走边说话,便大声叫喊起来:
“胡小飞——,我在车上呢!
”喊声未落,电车一下子就超过了他们三人。
吴长林在车窗边用力向他们挥了挥手,说:
“快走!
快走!
别迟到。
”投了过去。
石子不偏不斜地打在电车玻璃窗上,“哗啦”一声,碎玻璃片散落在马路上,险些伤着行人。
电车慢慢地停了下来。
售票员和司机先后走下来,吴长林用手捂着被碎玻璃划破的脸也下了车。
一时围上许多人来看热闹,不一会儿工夫道路就被堵塞了。
经过民警的处理,道路才被疏通。
民警把胡小飞等人带到派出所,并传唤了胡小飞的父亲,让他赔偿汽车玻璃损失和负责吴长林同学的医药费。
警察叔叔还对胡小飞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胡小飞的父亲对儿子严加管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要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胡小飞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
但由于他刚满11岁,年龄尚小,只对他做出警告处理。
这个事例说明,只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伤害了他人身体,就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17课、亲朋好友干坏事,替他隐瞒受牵连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欢偷得自行车一辆,因无处可藏,便想到了同村好友孙爽。
李欢告诉孙爽,这是他偷来的车子,暂时存放他处,转手后,愿给他50元“小意思”。
孙爽高兴地同意了。
于是李欢贼胆越来越大,连续偷得手机、手表等价值几千元的财物。
案发后,李欢因盗窃、孙爽因窝赃都受到了处理。
这个事例中孙爽本来是替他人隐瞒犯罪,结果连自己
也犯了罪,这是孙爽当初所没有想到的。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明知是偷来抢来的东西帮助窝藏、转移甚至自己购买或帮助出卖,都同样构成犯罪。
别人偷的东西替他保管是违法行为,那么,替犯罪的人说慌“打掩护”是不是违法行为呢?
某中学初三学生杨辰、莫波于1999年11月18日晚上,在偏僻之处,对行人王某实施了抢劫。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将杨、莫列为重点或嫌疑对象。
杨、莫眼看事情就要败露,惶惶不可终日,便去找同在一个家属院住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卢英想办法。
卢英看在朋友的份上,答应帮忙。
经过商量,三人统一口径:
11月18日晚上三人一起看电视。
当公安机关传唤时,卢英一口咬定:
“那天我妈出差去了,晚上我叫杨辰、莫波来我家看电视,一直看到11点。
”由于卢英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