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292679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

现将《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新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月8日

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确保新乡市电子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活动过程中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政勤政、政务公开及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测评、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信息共享、统一协调、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所有运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从事涉及党务、政务、司法以及公共管理事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全市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督检查。

属于涉密事项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免于上网公开的信息,经市保密局认定后,依照保密法规办理。

第五条凡选择使用、开发新建、升级改造本部门电子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应规划实施本部门的电子监察工作和与其它业务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对接,并将电子监察数据信息传送至上级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电子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与安全运行规则。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效能和遵纪守法情况,受理投诉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绩效测评,并提供测评报告;监督各项权力依法设立、变更及实际运行绩效情况。

(三)负责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级各部门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及设备的建设、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适时修改电子监察管理规则,并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调整。

(五)负责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电子监察日常工作,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对派驻部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六)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应支持配合电子监察工作,并负责维护本级及向上一级的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经过电子监察系统发现违规违纪及异常现象,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可向问题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出预警及黄牌、红牌警告或效能告诫;需进行调查的,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由分管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对直接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新建独立的电子办公业务管理系统或网络,未纳入电子监察接受监管的;

(二)违反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擅自接入其它应用系统、网络、设备,或阻断网络、视频数据信号及其它干扰影响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司法、办事等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六)脱离电子监察系统监督,以其它方式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公务行为的;

(七)有意规避或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行为的;

(八)以虚假错误信息数据,影响工作时限、程序及绩效评估结果的;

(九)违犯网络管理工作纪律,办事推诿扯皮,态度恶劣,工作时间脱岗、上网玩游戏等影响网络运行的;

(十)其它违反电子监察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各县(市、区)能够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电子监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促进各级机关及其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经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活动进行实时监控,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自动或人工发出警示、警告信号,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纠正处理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纠错内容

 

第四条电子监察系统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纠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错误实施决策、执行、审批、征收、检查、处罚、公共交易以及其它公务活动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从事公务活动的;

(三)违反行政服务承诺时限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未及时、全面、真实的公开党务、政务、司法办事等信息,拒绝、回避、敷衍群众询问和质询的;

(五)漏报、错报和不按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不及时修正系统设置的;

(七)逃避、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未在全市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审批、征收、检查、处罚、公共交易以及其它公务活动的,协同配合工作不力的,不按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提供数据信息的;

(九)违反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造成信息数据、视频信号传输中断及其它干扰影响危害网络设备安全运行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

(十一)违反网络管理工作纪律、上网玩游戏、工作时间脱岗、管理秩序混乱等影响网络运行的;

(十二)接到黄牌警告信号,不能在规定期限纠正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期限查处和反馈办理情况的;

(十三)其它违反规定,需要给予预警纠错的。

第五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在电子政务系统运行时限实施监控预警:

(一)对公务活动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的,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公务活动事项办理时间到期未办结或有第四条情况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出黄牌警告信号;

(三)对公务活动事项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办结、或有第四条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出红牌警告信号。

 

第三章预警纠错处理程序

 

第六条对发出的预警提示信号,电子监察中心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承办人,督促尽快办理。

第七条对发出的黄牌警告信号,电子监察中心向承办单位发出“效能告诫书”,督促整改纠正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发出的红牌警告信号,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电子监察中心可直接进行初步调查或向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发出初步调查通知书。

根据调查情况,电子监察中心提出初核了结或立案调查的建议,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按照案件调查程序和规定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违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纠错整改情况。

电子监察中心对预警纠错问题和调查情况建档备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被发出黄牌警告信号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六)降职、免职;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责令辞职。

以上方式能够单处或并处。

第十一条 被发出黄牌警告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

(二)、(三)、(四)、(五)项规定处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 被发出红牌警告信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经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年内被发出黄牌警告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牌警告信号的情况处理。

给予纪律处分以及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合并使用第十条所列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违规违纪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承办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监察网上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经过纪检监察门户网站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经过其它途径提起的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电子监察系统处理投诉原则:

(一)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履行职责行为无合法依据,或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事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并实施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她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事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履行职责,给行政事项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承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不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擅自决定或置之不办的;

(九)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包括转办时间)内作出初步核实和处理;需要归口转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妥善安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