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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质隔墙施工.docx

轻质隔墙施工

目录

1总则...1

2原材料及条板制品...2

2.1一般规定...2

2.2原材料和施工配套材料...2

2.3条板制品要求...4

3隔墙设计与构造要求...5

3.1一般规定...5

3.2隔墙设计与构造要求...6

4施工工艺...10

4.1一般规定...10

4.2施工准备...10

4.3单层条板隔墙安装...11

4.4双层条板隔墙安装...12

4.5门、窗框板安装...12

4.6管、线安装...13

4.7隔墙条板接板安装及检测要求...13

4.8接缝处理及墙面整理...14

4.9安全施工...14

4.10安装施工后的墙体保护...15

5条板隔墙工程验收...16

5.1一般规定...16

5.2工程验收...16

6说明...19

附录A轻质条板隔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0

附录B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1

附录C轻质条板隔墙施工分项工程验收记录...22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筑轻质隔墙条板施工与验收的技术水平,贯彻国家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隔墙条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特编制本指引。

1.0.2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地区,以轻质隔墙条板作为一般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内隔墙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参考。

1.0.3本指引涉及的轻质条板包括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条板、玻璃纤维增强石膏空心条板、钢丝(钢丝网)增强水泥条板、轻混凝土条板、复合夹芯轻质条板。

本指引根据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东莞地区墙板产品的现状编制而成。

由于对掺加镁质胶凝材料的硅镁加气空心条板、植物纤维中空条板等产品的生产应用在学术上存在争议,故部分地区在工程应用中有质量问题出现。

因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选用镁质胶凝材料条板产品用于隔墙工程时,应选用已通过省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投产验收、并准许批量应用的产品。

1.0.4轻质条板墙体安装工程在建筑施工中属分项工程,应与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按本指引验收的轻质条板隔墙,在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及建筑使用功能、耐久性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及标准规定。

轻质条板墙体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系指隔声、保温、防火、防水、抗震及墙面平整、无开裂等要求。

耐久性要求板材化学成分的稳定性,应保证条板后期的物理力学性能不下降,不产生翘曲、裂缝现象。

1.0.5若本指引中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相矛盾时,以国家、省市的标准规定为准。

 

2原材料及条板制品

2.1一般规定

2.1.1应采用节地、节能、利废、性能稳定,无放射性或放射性符合相关标准指标要求,以及对人体无害,对环境无污染的原材料生产条板。

不应选用黏土、石棉及其制品、未经改性的菱苦土及制品以及含有辐射超标的各类工业废渣等生产条板。

2.1.2轻质条板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JG/T169-2005《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及现行相关建材行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由于目前存在多个轻质条板的行业标准且同一检测项目规定的技术指标不同,为便于设计、施工单位选用产品,本指引规定轻质条板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JG/T169-2005《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的要求。

2.1.3条板生产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生产条件,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全过程控制原材料采购、板材生产等各个环节,同时应对购进原材料进行复检。

2.1.4当对条板产品进行见证检测或对其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有见证仲裁检测,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备市级以上的检测资质。

2.2原材料和施工配套材料

2.2.1用于生产轻质条板的胶凝材料、骨料、增强材料、水、外掺料(包括外加剂、发泡剂、粉煤灰等)应符合国家以下现行标准或行业标准。

不得采用性能不稳定的、对人体有害及对环境有污染的材料。

本指引未提及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应标准。

1快硬铁铝酸盐水泥、快硬硫铝酸盐水泥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JC933要求。

232.5或42.5普通硅酸盐水泥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5要求。

3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JC/T659要求。

4石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9775中建筑石膏的要求。

5水泥薄板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JC/T626标准要求。

6粉煤灰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96标准要求。

7轻集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431.1、GB/T17431.2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的要求。

8膨胀珍珠岩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JC209–1992中≥100号要求。

9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701要求。

10低碳冷拔钢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04要求。

11耐碱玻纤涂塑网格布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JC/T841要求。

12中碱玻璃纤维涂塑网布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JC173要求。

13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JGJ63标准要求。

1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6566要求。

2.2.2隔墙条板安装施工中采用的配套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充用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条板接缝的密封、嵌缝、粘结材料(如:

聚合物水泥浆、弹性胶结料、泡沫密封胶、聚合物水泥砂等)及条板的防裂盖缝材料(如:

防裂纸带、胶带或挂胶玻璃纤维网格布或带、聚丙烯纤维水泥砂浆等)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2预埋木砖应做防腐处理。

垫块可用水泥砂浆制成。

3配合安装使用的镀锌钢卡和普通钢卡、销钉,拉接钢筋、钢板预埋件等应符合建筑用钢材标准的规定。

钢卡厚度不宜小于2mm,普通钢卡应做防锈处理。

4条板接缝的密封、嵌缝、粘结材料的性能应与条板材料性能相适应。

5现场配制的用于条板与条板嵌缝、条板与主体结构的粘结,以及条板吊挂件、预埋件开洞后填实补强的粘结材料、专用砂浆,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对于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产品,在通过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后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墙面如需抹灰,抹灰材料必须与条板材料相适应,以避免出现开裂、空鼓、脱落等现象。

2.3条板制品要求

2.3.1轻质条板产品的类型按构造的不同,可分为空心条板、实心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按构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普通条板、门、窗框板和门窗洞口过梁板以及与之配套的异型板等辅助板材。

2.3.2门、窗框板靠门框一侧为平口,距板边120mm~150mm内应为实心。

2.3.3条板规格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条板的长度标志尺寸L,为楼层高减去梁高或楼板厚度及技术处理空间,一般为2200mm~3500mm,常用尺寸2400mm~3300mm。

技术处理空间尺寸一般为20mm~40mm。

当有防水、防潮要求设墙垫时,混凝土墙垫高一般为200mm。

2条板宽度标志尺寸B,宜按100mm递增,常用尺寸600mm。

3条板厚度标志尺寸T,最小为60mm,宜按10mm递增,常用尺寸90(100)mm,120mm。

4空心条板孔洞的最小外壁厚不宜小于15mm,且两边壁厚应一致;孔间肋厚不宜小于20mm。

2.3.4工程中采用条板产品的品种及技术性能等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同时应符合本指引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3隔墙设计与构造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设计单位或建筑承包商应提前向隔墙条板安装企业提供施工图中的墙体平面布置图和隔墙相关技术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选用隔墙条板的种类和轴线分布,墙体的厚度要求、门窗分布位置和洞口尺寸,管线分布位置和开槽尺寸;

2明确条板隔墙的使用功能要求,有无防水、吊挂重物要求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规定条板隔墙的防火、隔声指标等;

4明确条板隔墙的抗冲击、抗震功能要求。

为确保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应对条板墙体建筑功能、使用功能提出基本指标要求,使隔墙性能达到最佳指标。

3.1.2条板隔墙工程施工前,安装企业应按照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根据现场条件编制“条板隔墙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分项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隔墙平面排板图,排板应尽量采用整板,减少拼版;图中应标明条板种类、规格尺寸、门窗位置、预埋件及钢板卡件位置、数量、规格种类等。

2条板隔墙安装构造图及相关技术资料,应包括条板与条板间的构造,隔墙条板与梁板、顶板、地面的做法,卡件、埋件做法,隔墙条板与主体墙柱的连接做法、隔墙条板门窗洞口处的构造做法、隔墙条板内暗埋管线槽盒及吊挂重物的加固构造和修补措施;应根据建筑功能与设计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防火、防裂、隔声、防水防渗措施。

3根据条板隔墙分项施工设计提出具体施工方案:

应包括施工安装人员、机械机具的组织调配、辅助材料的制备;墙体的安装工艺要求、安装顺序、工期进度要求、安装质量、安全措施要求;墙体安装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及整改。

安装大型工程的隔墙,宜先做样板间,经有关方确认选用后,再进场施工。

条板隔墙安装工程应在做地面找平层之前进行。

通过排板设计,选择条板的种类、规格尺寸、数量、安装顺序,并注明门窗洞口数量、尺寸,各种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等。

排板图完成后,宜交建设方、监理公司及设计单位审核。

3.1.3选用产品时,应确认条板产品已取得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明。

设计人员应根据房屋使用性质选用隔墙条板的种类。

使用方应提前预订轻质条板产品。

目前市场上轻质条板品种较多,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必须强调,设计方、使用方应选用已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条板产品。

设计人员应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选择与之适应的条板,避免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设计要求。

3.2隔墙设计与构造要求

3.2.1条板隔墙按使用功能要求可分为普通隔墙、防火隔墙、隔声隔墙,应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分别采用下列构造形式:

1单层条板隔墙:

有企口或无企口条板拼装组成的单层整体条板隔墙,一般用作普通隔墙。

2双层条板隔墙:

两层条板拼装组成的墙体,双板间距一般为10mm~50mm,一般用作隔声墙或防火墙。

3超限高条板隔墙:

安装高度超过4.2m,采用接板形式安装的隔墙,一般用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隔墙。

3.2.2条板隔墙厚度应满足建筑防火、隔声、保温等功能要求。

单层条板隔墙用做分户墙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20mm;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不宜小于90mm。

双层条板隔墙用于分户墙,所选用条板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3.2.3条板的选用应与隔墙高度、长度相适应,确定条板高度时,应考虑留出技术处理空间。

条板隔墙的安装限制高度为:

60mm厚隔墙应不大于3.0m;90mm厚隔墙应不大于3.6m;120mm厚隔墙应不大于4.2m。

其它规格的条板隔墙安装高度,安装企业可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条板隔墙长度超过6m,宜采取在适当位置预留2-3道不抹灰的纵向缝(日后补嵌缝),以提高墙体的抗裂性能。

工程设计需要做超高墙体,应由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加强措施及构造图,安装单位按图施工、验收。

3.2.4安装隔墙时,竖向接板只限一次,条板接头相邻位置应错开300mm以上,错缝范围可为300mm~500mm。

接头位置宜设在墙高1/3处。

条板对接部位应作好加固、定位、防裂处理。

如超过本指引第3.2.3条规定的限高接板安装隔墙,应由工程设计单位另做设计,安装单位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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