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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食药监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

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

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

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

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

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

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

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

根据<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

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

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

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

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

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

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

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人员培训,保障学生餐饮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

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

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

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

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存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

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九、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十、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度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切实履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编制目的为健力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风险,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预防为主、全程监控。

遵循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全过程预防和控制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3、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快速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

我公司应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转移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4、科学决策、广泛参与。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听取食品安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作用;

坚持群防群控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

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

防与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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