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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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摘要】本文具体阐述了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簿设置及具体用法,重点介绍了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引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所有会计科目中反映信息量最大的科目之一,用法最复杂。

目前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清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运用,也有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把“未交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下属科目。

为让有关会计人员正确地使用这些科目,笔者在此就增值税有关各明细科目的使用作一介绍。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科目的账户结构如下: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由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一般核算司空见惯,故不再赘述。

  

  

(一)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所谓视同销售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8种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应视同销售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

这些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

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所以,规定对上述行为征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其与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则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

  [例1]甲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该产品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另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一批(已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000。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前者属于视同销售,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在建工程351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

库存商品200000

  后者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在建工程140400

  

贷:

原材料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等科目。

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根据免抵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本月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时,分别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

  [例2]某公司当月根据免抵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得出本月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200元,应退税额为33000元,免抵税额为11200元,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借:

主营业务成本1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0

  2.借: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33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3000

  3.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11200

  

  (三)月份终了的会计核算

  1.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缴纳税金的会计核算

  1.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2.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四、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改变明细科目设置,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镇税”和“已交税金”专栏

  为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同时,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准确核算和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能直观反映企业本月(全年)应交的增值税;二是不能直观反映企业已交的增值税额,而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的“已交税金”专栏和“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已交数相加;三是核算较为复杂,如计算“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时,必须先计算企业的本月应交数,然后再与“已交税金”专栏进行比较,以其差额确定转出数额。

如何做到既准确反映企业的待抵扣增值税和欠交增值税情况,又简单、直观地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和已交增值税呢?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和“已交税金”专栏。

具体操作是:

月份终了,企业本月应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摘要栏中注明上交税款的所属时间。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数直观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借方发生数反映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二)报表列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都是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

但均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部分,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而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因此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列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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