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法院司法工作压力调研报告范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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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法院司法工作压力调研报告范文文档格式.docx

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信访值班,办公大楼值班,法院入口安检等均需法警参与,仅仅是这几项工作就需要至少三到四名法警参与,为了保障法院工作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问题的民事,行政等案件也需要法警进行值守。

而如果遇到刑事审判日时,法警的警力更是捉襟见肘,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大部分情况下法警将陷入警力严重不足的局面,将不得不向公安机关或者兄弟单位进行求助,不仅耽误了第一处置时间与时机,也容易造成警力不足,事态控制不及时进而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局面。

因此除了警力不足外对法警工作范围与职责进行细化与分工对于保障法警队伍战斗力非常重要。

  法警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处于被动防御地位。

刑事审判在法警的日常工作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法警基本贯穿了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

押解,看守,值庭,警卫等等,外人往往会误认以为法警非常威风,具有很大的权利权限等等,然而事实却是:

由于不具有执法权,工作范围狭窄等原因,法警的工作其实非常被动且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例如庭审中双方家属可能发生的冲突,被害方对于被告人可能发生的攻击行为,旁听人员的喧哗吵闹,乃至法警直接遭到攻击谩骂等等情况都可能会发生,而一方面法警没有强制执法权,所拥有的也仅是带离,驱逐这样的常规手段。

除非当事人作出明显的违法举动,否则难以采取直接措施。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审判工作包括被告人的约束管控在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法警只能采取被动防御,无法做到有效预警及有效控制。

有时虽然事件没有直接发生,但只要安全隐患或不稳定因素存在,法警就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与戒备状态,预防各类事件发生。

长时间保持高度紧张状态下法警的身心疲惫是可想而知的,不利于对于缓解法警的精神焦虑。

  法院对于法警工作的部署存在优化空间。

服务于审判工作当然是法警的本职。

但工作也需要讲求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等手段无疑对于工作能力的提升大有好处。

我们应当看到,现阶段法警工作仍然存在优化提升的空间:

如审判工作时间与数量的安排方面:

有时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安排得过密,过频。

而每场刑事审判的持续时间都是难以预知的,有时甚至一场庭审就要连续几个小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判日安排的庭审过多,势必造成法警工作量大大加大,现实地说,法警上下午都需要到看守所提押被告人,而如果上午的庭审结束的过晚势必导致法警放弃休息时间立即需要投入下午的工作,对于法警的体力与精力消耗过大。

同时有些地区未成年犯人是集中于地级市看守所集中关押的,而下级法院需要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法警就必须长途跋涉前往市级看守所进行提押工作,仅是路程往返就需要较大的消耗。

而如果在审判日中同时还安排了其他案件的话,那么法警就必须在奔波劳累后又重新投入工作中,笔者就曾亲身经历过数次这样的工作,令人深感疲倦与劳累。

如果法院能够在工作安排上做出优化调整,其效能是不言而喻的。

  应该来说,各地法院的发展情况不同,法警工作遇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类似的问题或者困扰应该是普遍存在的。

笔者并不想进行空洞的论述,而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表现突出,存在共性的问题,并积极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法,缓解司法警察的工作压力,保障司法警察工作能力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都是大有益处的,对于法警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如前所述,一味地强调装备保障水平,大力购置装备和各类警用器材等其实并不是治本的方法,我们应该从制度上,从策略上,从方法上找到出路,再辅以装备水平的提高才能真正收到实

  效。

针对以上罗列的四点,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有针对性且细化的措施手段加以解决或者改善:

  实现法警的归队化管理。

应当从制度层面严格保障法警队伍的人员数量,各地法院应当对法院系统的总人数,法警人数及实际从事法警工作的人数进行摸底调查,确定法院系统应当配备的法警人数以及到底有多少法警编制被其他岗位占用的实际情况。

对法院人员的分工进行调整,从大局角度出发,实行严格的法警归队管理制度,保障全体法警全部归队并集中管理。

划清法警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界限,对于不愿从事或不宜从事法警的人员进行转岗,法警总人数确实存在不足的可以根据编制情况进行招录,保障法警人数。

人力是第一资源,必须优先确保法警队伍人员足额,才能保证法警队伍旺盛的战斗力与保障水平。

  对于法警工作范围进行划分。

法警毫无疑问应当负责法院的安全工作,但不宜过多过深地介入法院其他部门的工作,进而影响到自身的工作保障。

法警在除刑事审判工作以外的时间内应当处于机动待命的状态,随时准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情况,而不应局限于某一工作岗位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代替的岗位造成警力的浪费。

对于信访工作而言,由于涉及法院领导的接访与接待,为保障法院人员安全应当由法警进行值班,但可以把信访接待日与刑事审判日错开,使得警力资源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

对于民事或行政案件需要法警协助的,应当由案件主办人事前评估案件及当事人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再申请法警进行协助。

对于办公大楼及安检等工作可以由保安人员进行以节约警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警就可以高枕无忧,如前所述,法警在工作时间段内应当在法院内处于待命状态,随时行动,随时反应。

在情况发生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即可,而不是空洞地浪费时间与精力值守与某处。

对于法警而言,刑事审判时是第一任务,其他事物应该按照其重要程度依次进行,不能抛开本职或主要工作去做不是非做不可的事情,造成本末倒置。

通俗的说。

法警应当处于以逸待劳的状态,优先保障本职工作,需要时介入法院其他工作。

  加强法警的治安管控能力。

治安管控能力不应仅仅应用于公安机关,事实上法警也可以运用这一能力,在工作中化被动为主动。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法警面对的是大量的当事人以及原被告双方家属,各种不稳定因素很多。

运用治安管控手段非常正常也非常必要,过去由于法警工作范围狭窄,对于治安管控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治安管控能力非常薄弱。

而提高法警的治安管控能力也并非想象中的困难,实际上只要进行事先研判,事中监控,事后总结就能大幅度减轻法警的工作压力:

在刑事审判或其他活动中事先即对被告人,原被告双方及家属,当事人,旁听群众等人群进行充分的了解与分析,必要时借助派出所,居委会,政府部门等机构予以帮助。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情绪过激,可能发生各种问题的采取限制旁听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安检措施,不允许可能出现问题的人员进行旁听等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作安全,同时事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与疏导,讲明法庭纪律及法律规定,讲清利害关系与人情事理。

督促当事人遵章守纪,遵守法庭纪律。

笔者以前曾设想过如果能赋予法警一定的执法权限,或许可以加强法警的工作保障能力,但其一短时间内修改相关法规并不现实,其二当前我党正在积极倡导践行群众路线。

法警如果一味地采取甚至滥用强制措施,对于干群关系和谐,文明理性对待群众存在负面影响,因此笔者现在认为,把工作做足,做透,在事先即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

在事前多付出一些努力,就可以大幅度减轻后续工作的压力,在刑事审判或者其工作中面临的潜在危险将大为降低,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警队伍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借鉴与学习,学习公安机关的舆情分析,信息研判,梳理总结等工作的方式方法。

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与水平。

  法院系统内部优化工作分配。

法院内部也应当着力缓解法警的工作压力。

从现实角度来说,优化工作分配很有必要,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审判活动的安排应当科学合理,做到时间,空间的充分利用,对于审判时间可能较长的庭审应当安排单独进行或者同一时段内不再安排其他庭审,降低法警的工作强度,未成年人案件尽可能不与其他案件安排在同一日或时段内进行,避免法警体力精力消耗过大。

上下午的审判活动应当详细计算好时间做出案件数,时间点的合理安排与确定,充分考虑法警的上下班时间与工作量在适宜的范围内。

避免法警工作过于劳累,保障法警拥有足够的饮食与休息时间。

在工作范围之外,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设立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组织各类积极有益的文体活动等等措施以缓解法警的工作压力,使广大法警充分感受到单位和集体的温暖与关爱。

当然,这些工作可以视实际情况与现实条件逐步进行,但对于工作的优化分配应当积极稳妥地快速推进,有效缓解法警的工作疲劳与压力,保障法警队伍顺利履行职能。

  结语

  工作压力对于社会各个行业而言都存在,缓解工作压力,保障工作效率是各行业都需要思考与追求的东西,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这一方面显得更为突出。

一味地唱高调,喊口号是没有意义的,从现实中寻求可行的方法才更为实际与重要,同时这项工作一定会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必须抛弃急功近利的思维。

以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态度推进才能收到实效。

笔者以自己的理解浅谈一些认识与观点,希望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

  开展联动司法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司法改革的攻坚之年。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可见,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改革应坚守什么,发展什么,怎样让更多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老百姓的心坎上,是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矛盾纠纷的类型日益多元化,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思路,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工作任务。

联动司法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由之路。

人民法院必须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才能应对“诉讼社会”到来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对联运司法的认识

  联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维护司法权威;

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

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努力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和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联动司法是相对于“独立司法”而言的。

长期以来,人们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为“独立司法”或“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人民法院独立司法,更不能等同于孤立办案。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的活动不受法律监督和制约,更不意味着脱离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二、我院开展联动司法的做法和实效

  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涉诉信访的增加,法院自身“单打独斗”就案办案的陈旧工作思路已不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

对如何整合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法院处理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给法院联动司法提供了依据。

据此,我院也相应出台了一些规定,并付诸实践。

  1、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是我国现存的三大调解机制。

随着矛盾化解难度的增加,我们认识到仅靠司法调解工作是不够的,司法调解工作如果得不到人民调解的支持和配合,调解成功的几率很低。

于是,我们将司法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相互对接、互相协调,以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联动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根据本院案件特点,在纠纷涉及较多的相关部门设立调解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如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多的特点在交警部门设立调解室。

  3、引入社会团体力量,利用相关社会团体处理不同类型矛盾纠纷。

发挥妇联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优势,化解家庭纠纷。

不定期选派法官到妇联服务点,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进行指导;

邀请妇联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或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加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

  4、联动律师事务所,引导律师主动参与调解。

为切身利益着想,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不高。

为此,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推动法律服务与诉讼工作的和谐发展。

  5、发挥人民法庭优势,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人民法庭庭长兼任辖区内综治信访组织职务,促进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协调联动。

  6、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构建沟通协调机制。

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搭建矛盾调处平台,实现人民法院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开展联动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方法,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通过实践证明,实行联动司法,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是显著的。

  1、各种社会矛盾在萌芽状态中被消化,有力维护了社会平安和和谐。

通过开展联动司法,各级调解组织和主管部门积极参与调处纠纷,使大量纠纷在诉前或诉讼中得到和解,有效缓解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稳定工作的压力。

  2、有效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各级调解组织、政府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在处置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通过法、情、理融入一体,使不少群众本想通过上访、打官司来解决的问题在调解环节即消化掉,有效地解决了群众上访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极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和访累。

  3、社会和谐程度不断增加,信访稳定形势发生了积极变化。

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给群众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出口,相对于运用法律裁判,更富于温情,有助于帮助人实现内心平衡,从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三、联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存在偏差。

一方面,法院内部认识上的偏差。

有些法官认为法院办案就是依法办事,费心思找其他方法和部门协调解决既费时又麻烦,搞不好还受其他人的气,因而简单判决,不积极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认识上的偏差。

有些部门认为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权威部门,解决得好不好与已无关,从而参与意识不强,消极应付。

  2、联动机制不够顺畅,没有形成固定的长效机制。

联动工作的组织机构、主导单位不明确,联动机制不顺畅,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现象。

  3、联动机制参与主体有待扩大。

目前参与联动司法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和交警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较少。

  4、联动司法的制度和法律依据缺乏。

联动司法作为创新司法的模式之一,处于起步阶段,缺少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法律依据。

  5、法院系统内部之间沟通不够。

下级法院不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缺少与下级法院沟通。

  五、完善联动司法的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社会认同感。

一是强化对联动司法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将各种纠纷分流处理、妥善解决,已为形势所需。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争取政府支持,积极参与联动司法工作,以推动经济社会的新发展。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要立足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构建联动司法平台,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

三是大力宣传,增强认同感。

要加大对联动司法的宣传力度,以宣传联动司法的新优势、推广新经验、树立纠纷调处典型,切实增加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对联动司法的认同感。

  2、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工作。

为使联动司法有序开展,建议出台相关制度规定。

一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领导小组成员要有党委、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每个相关单位要有专门人员配合法院工作。

二是把联动司法作为一项工作任务来抓,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处理矛盾纠纷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配合法院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动司法操作制度分发到相关部门,统一操作规程。

  3、不断扩大参与联动司法的主体。

联动司法工作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我们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目前,对于案件涉及较多的部门,如交警、妇联等部门,我们都设立了调解室,今后要逐步扩大联动部门。

  4、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

下级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与上级法院汇报,共同探讨,统一裁判尺度,增加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5、完善立法,为联动司法提供体制保障。

对于联动司法机制的建设,目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必须从立法层面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为联动司法的构建提供全方位、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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