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档案管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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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档案管理1

如何规范档案管理

(1)

如何规范档案管理

内容摘要:

一、档案的定义

二、文书处理

三、档案整理

主要内容:

一、档案的定义

档案就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文书材料、技术图纸、照片、影片、录音、录像、影碟、U盘)经过系统的整理、归档、入柜。

这就是档案。

二、文书处理

又称文件处理、文书工作、公文处理、文件管理。

国家或社会组织制作、传递、使用、保存或销毁文件等行为的总称,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质量与效率对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工作成效有直接影响。

1、基本原则和要求是:

及时、准确、保密。

2、文书处理程序由收文和发文的各工作环节构成。

收文包括签收、登记、分办、加工、拟办、批办、承办、对内催办、签注、立卷、归档(或清退、销毁);发文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签署)、登记、发出、对外催办、立卷、归档(或销毁)。

各工作环节相对独立存在,各具特定内容和功能,相互衔接并排列有序,均须遵循一定的工作制度,不得随意处理,具有规范性。

3、拟办。

即单位综合办公部门为领导人批办文件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

①在文件处理单上书写对收文办理的方案和建议,并签署拟办人姓名和日期;②对内容复杂的文件予以摘要;③查询并附录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指示或规定,为领导人批办提供依据;④查询前案处理过的有关文件,供领导人参考,使批办前后衔接具有连续性;⑤对需要批办的文件分清主次缓急,依次报批,以增强批办的计划性;⑥对收文中有关数据和重要情节进行初步鉴别。

4、批办。

是收文处理中具有决策性的程序,即由单位领导人对需要办理的重要文件,在文件处理单上批示执行、办理的原则和方法,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以指导承办者对该文件的办理。

批办的意见要明确、具体,便于承办者理解和执行。

对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组织来文,要批示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对需要具体办理的来文,要批示办理的要求与承办时限及承办人选;对只需阅知的来文,要批示传阅或传达的时限和范围;对需要回复的来文,要指定撰搞人和批示回复的要点;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文件,要指定主办单位和提出承办要求。

5、催办。

分对内和对外两种。

对内催办是根据领导人对收文批办的意见,对本单位文书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外催办是向发文的接收单位催询办理和答复。

要求和方式:

①建立健全催办制度,一般文件责成文书人员催办,重要文件由领导人亲自催办;②拟制文件催办单(或卡),对需催办的文件逐件登记,随时记录催办情况,定期汇总,向领导人报告;③一般文件发催询单、便函或登门催办,重要文件可责成专人调查,使催办与查处结合起来。

6、核稿。

是对发文稿进行检查控制的第一程序,由综合办公部门对发文稿进行审核与修正。

从以下方面进行:

①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检查是否需要行文或是否应以机关或组织的名义行文,防止滥发文件;②严格控制发文方向,即审核发文的接收单位是否准确,防止多头主送、越级主送或滥抄滥送文件;③对于领导指导性的下行文件,审核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可行性,防止违反上级机关的政策、规定或不切实际;④对于呈请性上行文件,审核其真实性,防止虚报或夸大事实;⑤审核文稿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明、易懂,为人们易于理解与执行;⑥审核发文稿格式与字迹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有关规定。

7、签发。

是对发文稿进行最后审定的具有决策性的程序。

即单位领导人对发文稿核准发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签发要求:

①根据文件性质分层签发,以单位名义制发的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文件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以部门名义制发的业务性文件可由部门领导人签发。

②单位制发的重要文件均应经过综合部门审核修正后再予签发。

签发赋于发文以法定效力,使其成为定稿,并可据其印制文件正本。

三、档案管理

1、如何做到档案的齐全完整,这就需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人员去作一些收集工作。

收集工作主要就是通过例行制度和专门的征集办法,把分散在机关各科室、领导个人手中或失散在其他地方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由档案室管理。

这样就需要单位制定相应的收集、接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有关档案方面的措施。

《档案法》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建全档案机构,由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任领导组组长,负责文书处理工作的负责人作副组长,成员是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档案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注意积累资料,掌握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能力。

为了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档案必须考虑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实际利用方便,档案的整理质量的好坏,也以是否便于保密与安全,便于保管和转移,便于查找为标准。

工作内容就是将处于零乱状态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材料进行基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组成有序体系的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系统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一定的特点。

一方面,就各个完整的档案综合体的生成及其全部流程而论,档案管理工作是可以分解成又相互联系的若干内部环节组成的有机系统;另一方面,就特定的档案管理单位而论,整理工作的项目则因具体环境和档案状况而有所不同。

档案整理工作大致分为如下:

(1)系统排列和编目。

在正规的工作条件下,档案室接收的是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的以件为单位的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档案室的档案整理工作主要是对所接收的档案,根据整个档案室存放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系统的整理。

如全宗以件为单位的盒内档案的排列,检索工具的加工等。

(2)局部调整。

已经入室保存的档案经过检验或专门的质量检查,对其中不符合整理要求和不便于保管利用的部分,档案室需要进一步加工,另外随时间的推移,档案自身或档案整理体系可能发生某些变化,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3)全过程整理。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档案室有时也接收和收集一些零散文件或室藏的体系遭受严重破坏时就必须进行全过程的整理。

(4)整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

(5)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6)质量要求。

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当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当复制。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7)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来文与发文作为一件时,发文在前,来文在后。

(8)分类。

归档文件可以采用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方法进行分类。

(9)正确划分保管期限。

附:

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0)排列。

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易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11)编号。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的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内容。

归档章设置有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机构问题等必备项。

(12)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目录内容包括:

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时间、页码、备注)

(13)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室编顺序号装入盒内,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

项目内有文件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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