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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用品,均系备用,备用期四年。

对特殊岗位的特殊劳动防护备用品,以及未涉及到的岗位,由单位提交申请经安全环保部门处审核后由市场部采购发放,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9)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或单位内部改变工种时,由各单位劳资人员持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劳保库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10)公司各单位的同工种统一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11)员工从事多种作业的,以经常操作的作业或主要作业为主发给年防护用品。

12)凡在厂区上班的员工,个人发放标准中未列安全帽发放标准的,初次领用劳保时均配发一次作长期备用,按照所购安全帽的保质期,使用期限超过保质期(一般为三年)后可以以旧换新;

若安全帽因工损坏从而失去安全防护作用的,员工可以以旧换新;

若因丢失等原因无法以旧换新,员工需按照安全帽实价到劳保发放部门购买,个人限买一顶;

安全帽颜色标准:

普通员工均配发黄色安全帽,车间级(或副科级)以上的领导配发红色安全帽,外来参观或视察人员临时配发深蓝色安全帽。

13)新入职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首次可领取两套劳保服装并按其岗位劳保使用期限计算下次劳保服发放时间,到期必须按以旧换新方式领取;

劳保服颜色标准:

铅厂和动力厂工业锅炉员工发放纯棉、防静电、防火面料的深蓝色劳保服;

锌厂、动力厂其他人员及其他各部门发耐酸面料的浅蓝色劳保服。

14)鉴于呼伦贝尔当地气候特点,公司为员工配发冬季劳保用品,包括棉毛裤、加棉安全帽、加棉劳保鞋、劳保棉大衣等,所有冬季劳保用品在工程建设期暂定发放周期为三年一发(安全帽发放按上5.12执行,其他不必以旧换新),待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后,部分涉及厂房外巡检作业等使用冬季劳保比较频繁的岗位的发放周期将会再做调整。

冬季劳保发放标准暂不进入以下附录A。

15)实习期员工可按本规定配发安全帽、劳保服、劳保鞋、小劳保、冬季劳保等相关劳保用品,若实习期结束考核不合格,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则需退还除小劳保外的所有劳保用品;

其他技术支援、返聘等人员可按本规定发放夏季劳保及小劳保用品,冬季劳保发放按以下规定:

借调期内,在呼伦贝尔市冬季生活三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按公司冬季劳保发放规定发放冬季劳保用品,三个月以内的人员由部门、分厂安全员到市场部登记借用,在人员离开我公司时由各部门、分厂安全员负责收回借用的冬季劳保,并清洗后交回市场部,消除借用记录;

若借用的冬季劳保用品发生破损或丢失,由各部门、分厂和市场部协商赔偿解决;

若各部门、分厂安全员到期没有收回借用的劳保用品,由安全员负责追回或协商赔偿解决。

f)报告和记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暂行发放标准》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

4.2 各级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责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教育培训。

4.3 新入厂员工分三级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环保部具体实施,各厂(车间)相应归口部门负责二级安全教育,工段或班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

4.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各岗位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5 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培训。

4.6 班组负责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装置,预防事故的经验和措施等的教育培训。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各级负责人落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公司领导、各厂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公司其他各级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5.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各级负责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5.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计、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5.2.1.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5.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

5.2.1.4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2.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5.2.1.6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5.2.1.7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5.2.1.8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5.2.1.9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2.1.10 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5.2.1.11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5.2.1.12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2.1.13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1.14 培训应达到规定的学时。

5.3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5.4 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要求

对新进厂员工,必须进行公司、厂、车间(工段、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5.4.1.1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危化品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4.1.2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4.1.3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4.1.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制度。

5.4.1.5 公司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4.1.6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者,应进行厂(车间)、班组(工段)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4.1.7 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内容

5.4.1.8 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5.4.1.9 厂(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本厂(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事故案例等。

5.4.1.10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安全交接班制;

预防事故的经验和措施等。

5.4.1.11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5.4.1.12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4.1.13 根据生产性质、生产特点、技术设备要求,事故教训和预防事故经验而制定的各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作为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进行经常性的学习。

5.5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作业;

制冷作业;

爆炸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

矿山排水作业;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矿山运输提升作业;

采掘(剥)作业;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5.5.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5.5.1.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5.5.1.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1.4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3年进行1次复审。

5.5.1.5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5.1.6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5.5.1.7 各厂(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使其能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5.5.1.8 特种作业人员调动,须通过主管副总审批,报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

5.6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5.6.1.1 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各级安全讲话;

每天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会议;

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事故现场会;

张贴安全生产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

5.6.1.2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多种多样,各有特点。

针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不同,可灵活选择。

公司通常采用讲授法、实标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分析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6 报告和记录

对培训要有明确记录,并建立个人档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关于

印发内部综合治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公司人员行为、强化内部综合治理、提升公司“半军事化”管理水平和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内部综合治理暂行管

理办法

中共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9日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出入厂区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进出我公司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要求办理车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任何车辆无证不予放行,安保人员在检查人员及车辆时应做到用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制度。

二、凡进入我公司厂区的车辆及驾驶员应首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有关规定,否则禁止进入。

三、进入我公司厂区车辆的号牌悬挂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没有号牌或标识模糊的应说清原因后经保卫科长同意方可进入。

四、厂区内严禁任何营运车辆驶入,对有营运嫌疑的黑出租将通报运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外来车辆在驶出门岗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出门凭证,接受保卫人员检查,车内相关人员应配合保卫人员检查。

六、凡驶出我厂区车辆内禁止携带任何与我厂有关的各项生产资料、建设材料、备品备件、废旧物资及相关器材等,否则以盗窃嫌疑报公安机关处理(办理出门凭证的除外)。

七、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履带式工程车辆在通过已经硬化的道路时,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通过前报批业主及总包方。

八、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道路行驶,车辆限速20km/h。

施工区或转弯处车辆限速15km/h。

九、进入厂区车辆禁止乱停乱放,禁止驶入生产区,所有车辆应按顺序停放在停车场内,入厂车辆要保证进出路段的清洁,如车辆在厂区内发生污染要及时清理,清理干净后方可驶出。

十、进入厂区的人员及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或给我公司财产造成损坏,需造价赔偿,如果事故有重大影响或人员伤亡,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一、对严重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的车辆,由保卫科对违反人员及车辆处以每次最低100元最高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向财务部交付罚款后,门卫依据罚款收据予以放行。

对于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保卫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厂。

十二、对于来访人员,须先同接待人联系确认,进行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厂区,对拒不交验证件及登记的人员,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厂。

十三、外来找公司高管办事人员,在履行验证登记手续的同时,保卫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并转交其负责后续接待事宜。

十四、小商小贩、推销人员、拾荒人员及其他不能识别身份的人员及车辆严禁入厂。

十五、如有欲强行入厂人员及车辆,应先将人员及车辆阻拦在厂区以外,在通知领导及其他保卫人员协助控制局面的同时,以扰乱生产及办公秩序为由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保卫科

内部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着从严管理,坚持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在公司范围内扰乱秩序、侵犯公司财产及他人人身权利、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按本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赔偿经济损失五种。

对公司正式员工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结合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中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应退还所有人或者全部收缴;

对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及偷盗公私财物的运输工具予以扣留。

第六条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违反行为人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对下列扰乱公司内部秩序行为之一的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科研以及集体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乱贴乱画、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三)借口上访告状、无理取闹、闯入公司办公大楼、拦截领导车辆、到单位及办公室纠缠,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四)在厂内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的;

(五)拒不接受保卫人员正常检查、调查盘问或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责,不听劝阻的。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围墙、监控及报警装置、铁护栏等防护设施的行为,除罚款外应按原样修复或按价赔偿;

(二)违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藏匿、携带“管制刀具”等管制器械的;

(四)打架斗殴的;

(五)故意向公司计算机网络输入病毒程序或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的。

第九条有下列妨害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证件或将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证件转借他人的;

(二)未经批准在厂区内摄影、摄像、录音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没收所摄、录的全部影像资料;

(三)未经批准将无证车辆、人员带入厂区的;

(四)外来人员、车辆未办理入厂手续,擅自闯入公司的;

(五)未经批准将外来人员留宿厂内的;

(六)未经批准进入厂区内重点部位的;

(七)物资出厂时证、物数量不符的;

(八)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将原材料、零件带入厂内加工的;

(九)翻越围墙,无证、持假证或借用他人证件出入公司大门的;

(十)出入公司大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的。

(十一)将公司办公地点、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及附属设施私自带走或故意损坏的。

(十二)拒不服从管理人员劝阻的。

第十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辱骂、殴打、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及用其他方法诽谤他人的;

(二)利用书信、电子信件、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等通讯手段为媒介进行恐吓或者骚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需赔偿所造成损失,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二)以泄私愤或报复为目的,故意造成公司原材料、能源浪费流失以及设备损坏的;

(三)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司财物的;

(四)偷窃、私分、侵占、藏匿、私自赠送公私财物的;

(五)私用盗用公司设备、材料、产品、能源、商业技术信息或未经批准将其租借、挪用给他人的;

(六)单位、工序、班组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加工零件或产品的;

(七)因疏忽、监管不力致使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十二条出厂物资没有出门手续、来源不清的,除按第九条第七款进行处罚外,对出门物资予以扣留。

第十三条对侵犯公司财产并造成损失的行为,除按本规定所列举的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由侵犯财产当事人或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的5至10倍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使公司内部治安、密切配合当地派出所对涉嫌刑事案件人员的管理及处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范围

  本公司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三、职责

1、公司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所有员工都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同时及时向公司保卫人员及领导报告。

2、保卫人员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案情信息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如无法直接上级及时联系的,可越级向上一级领导报告,以此类推。

3、案件发生后,在场人员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向来现场的保卫人员、警察如实反映情况,便于破案,同时应积极配合警方和公司开展调查工作。

4、保卫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先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待公司及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5、所有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应积极和犯罪份子做斗争,保护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

6,、保卫人员对公司发生的一切案件都要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治安、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的界定。

  1、5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件、一般打架斗殴案件、员工日常口角纠纷案件,直接向上级领导报告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报告。

  2、严重治安、刑事案件应直接向保卫科长报告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受害人自行报告不受本制度约束。

保卫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工作,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切实维护好经济和社会秩序,保证公司各单位、部门所属生产车间以及各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和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其购买、储存及使用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多级管理,各单位、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并在后勤保卫室进行备案,各单位、部门领导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厂及个人私自购买。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人员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需向市场部填报采购计划需求表,采购计划需求表必须经后勤保卫室、安全环保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市场部进行采购。

第八条由后勤保卫室设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及备案手续;

(二)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管;

(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市场部在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

严禁从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

严禁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运到公司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二条市场部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仓库,用于贮存全公司易制毒化学品。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后勤保卫室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贮存区,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易制毒化学品。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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