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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名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2、注册地标准:

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3、常设机构标准:

一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

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

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

如果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

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

一般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7、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

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9、导管公司:

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

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

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

避税地:

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

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11、资本弱化:

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

12、滥用税收协定:

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质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13、正常交易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行事,即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定价一致。

也称独立核算原则。

14、预约定价协议:

指在进行跨国交易前,跨国关联企业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之间就其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照此执行,税务局不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优点:

(1)可以为征纳双方创造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使双方在转让定价的有关问题上达成谅解。

(2)可以将费时费力的事后调整变为事先裁定,减少不确定性,增加可预见性。

(3)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材料的负担

(4)可以避免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缺点:

(1)申请复杂,费时费力

(2)需要披露的信息过于详细,涉及公司机密

(3)有效时限问题,商业环境变化很快,预约定价协议只能适应于短期

15、受控外国公司:

被本国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实体

16、基地所得:

基地公司虚构营业的各种形式的所得

17、受益所有人(是否适用协定):

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人”

 

知识点总结:

1、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直接投资:

在国外创办企业或购买外国企业10%以上的股权

间接投资:

购买外国债券或购买外国企业10%以下的股权

3、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4、住所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住所:

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5、停留时间标准:

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停留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也要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是满一个纳税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跨年度住满365天不是)

6、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

7、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采用常设机构标准,且不实行“引力原则”

8、投资所得:

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

9、股息所得来源地:

我国依据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为来源地。

10、利息所得来源地:

我国主要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

11、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

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12、租金所得来源地:

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

13、财产所得:

指纳税人因拥有、适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

一般以不动产的坐落地、转让股票的公司的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14、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15、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3)两国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4)两国对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看法不一致

16、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约束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17、居民与居民重叠

依照下列顺序确定居民管辖权:

(1)长期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4)国籍

当法人的居民身份发生冲突时,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决定哪个国家有税收管辖权

18、来源地与来源地重叠

经营所得根据“常设机构”为标准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劳务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其居住国征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目前没有统一的规范

19、对于投资所得中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

(预提税)

20、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动产转让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21、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2、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扣除法:

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扣除法可以缓解重复征税,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

(可以有效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全额免税法:

仅以国内所得部分确定税率

累进免税法:

以国内税率作为适用税率,以国内所得为税基

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根据一定条件从其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冲抵。

(可以有效的免除重复征税)

在国外分公司均盈利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在国外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比较有利,可以避免盈亏相抵减少抵免额的情况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的国外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分国限额法(企业所得:

分国不分项;个人所得:

分国分项)

对于母子公司,股息预提税属于直接抵免,所得税属于间接抵免。

多重间接抵免:

子公司采用累进税率时:

在我国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优惠(可以连乘,比较蛋疼)

23、避税与偷税:

相同之处:

两者都是有意采取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

区别

(1)偷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避税纳税义务被规避

(2)偷税违反税法,避税钻税法的空子,形式上并不违法(3)偷税构成犯罪,受法律制裁;避税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解决避税的措施:

(1)完善税法

(2)在税法中引入“滥用权力”或“滥用法律”的概念

24、国际避税:

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解决措施:

(1)完善涉外税收法规

(2)与他国签订税收协定

国际避税的成因: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的来源地存在差异(税收管辖权的真空)

(2)税率差异(避税地)(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滥用国际税收协定)(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25、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开曼群岛)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荷兰)

26、转让定价:

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钱财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国际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跨国交易的转让定价

27、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一)避税性移居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三)转让定价(四)资本弱化(五)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六)利用国际避税地

28、避税性移居避税原理:

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

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原理:

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母子公司独立纳税

转让定价的避税原理:

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利润从搞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

资本弱化避税原理:

利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股息为所得税后分配。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原理:

第三国(非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称为“导管公司”)。

以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主要是规避预提税)

利用避税地避税原理:

……

29、关联企业的判定: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就是关联企业)

31、只要一方对中间放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32、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

总利润原则:

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34、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适用于: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确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公平销售价格=再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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