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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

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确保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不断完善考核评判体系,全面客观公平地综合评判各单位工作实绩,提高统筹兼顾能力和工作质量,促进和谐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考核原那么

   一、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以下称工作质量考核〕单项考核指标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兼顾平稳的原那么进行设置。

   二、考核内容应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治理,落实责任,相互和谐,表达大队对各单位工作的指导和要求。

   三、考核应以大队文件规定为依据,做到考核内容全面,考核程序到位,考核标准合理,便于操作。

   四、坚持四个文明建设相和谐的原那么,考核结果与评比先进挂钩,与单位的工作质量补贴〔以下称工作补贴〕挂钩。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大队成立工作质量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称考评小组〕,负责全队工作质量考核。

   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质量考核的具体组织与安排。

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队劳人处,办公室成员由大队治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工作质量考核总分为100分。

依照设置的单项考核指标主次程度,核定每一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

   二、工作质量考核采取扣分的形式,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由核定的分值减去扣分确定。

   三、考核扣分在单项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区间的,能够内插确定相应的扣分值〔一样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四、设立加分与罚分规定。

对取得较好成绩或成果突出的,予以加分;对治理不到位,或造成经济缺失,或阻碍单位形象的,予以罚分。

   五、各单位的考核得分为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同时加上加分,减去罚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单项考核指标由相关机构或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考核,并与相应单位沟通后,提出每一单位每一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

   二、由考评小组办公室将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汇总后,确定每个单位的初步得分。

然后将每个单位初步考核得分,以及扣分情形反馈给各单位。

   三、各单位接到反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的意见。

   四、考评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和谐、核实和调整,并将情形向考评小组报告。

   五、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得分。

   六、由大队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评定。

第三章 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第六条 单项考核指标设置及分值核定

   一、经济责任制指标,核定分值为20分;

   二、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指标,核定分值为15分;

   三、安全治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四、质量技术治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五、财务治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六、经营治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0分;

   七、劳动用工治理指标,核定分值为9分;

   八、行政治理指标,核定分值为7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经营承包考评小组按照«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方法»、«工程勘察类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法»,以及大队与各单位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考核。

   一、经济考核,核定10分。

  〔一〕按收付实现制考核,上缴治理费后完成利润基数的,不扣分。

  〔二〕按收付实现制考核未完成利润基数的,依照大队有关规定按权责发生制考核,上缴治理费后完成利润基数的扣2分。

  〔三〕上缴治理费后未完成利润基数,缺口20%及以内的扣4分;缺口20%-30%〔含〕的扣5分;缺口30%-40%〔含〕的扣6分;缺口40%-50%〔含〕的扣7分;缺口>50%以上的扣8分。

  〔四〕发生经营性亏损的扣10分。

   实行上缴治理费考核的单位,完成上缴治理费的不扣分;未完成上缴治理费,其差额缺口按本款第3项扣分;发生经营性亏损的扣10分。

   二、应收帐款回收率考核,核定5分。

  〔一〕应收帐款回收率90%〔岩土施工80%〕及以上的不扣分。

  〔二〕应收帐款回收率85%〔岩土施工75%,含〕-90%〔岩土施工80%〕的扣2分;应收帐款回收率80%〔岩土施工70%,含〕-85%〔岩土施工75%〕的扣3分;应收帐款回收率<80%〔岩土施工70%〕的扣5分。

   三、职工收入增长率考核,核定5分。

  〔一〕职工收入增长率5%及以上的,或达到全队职工平均收入1.5倍以上的不扣分。

  〔二〕职工收入增长率4%〔含〕-5%的扣1分;增长率3%〔含〕-4%的扣2分;增长率2%〔含〕-3%的扣3分;增长率0%-2%的扣4分;增长率≤0的扣5分。

增长率≤2%,但达到全队平均收入及以上的扣3分。

   第八条 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党委办公室牵头,纪委、工会、团委配合,依照«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方法»进行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要紧为党支部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职委工作、班子建设、勤政廉政、民主治理,关注民生等。

依照考核评分结果,确定该指标的得分值。

   经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90分-80分〔含〕的扣0-4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4-11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1-15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5分。

   第九条 安全治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安卫处按照«安全生产治理方法»,以及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治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评分。

   经考核评分85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85分-80分〔含〕的扣0-2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2-10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0-13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3分。

   第十条 质量技术治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总工办、质管处按照«质量治理方法»、«技术治理方法»等以及与各单位签订的«质量目标治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评分。

   经考核评分85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85分-80分〔含〕的扣0-2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2-11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1-13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3分。

   第十一条 财务治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发票收据治理方法»,以及«备用金治理规定»等制度进行考核。

   一、不能按时按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动态月报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二、发票重复开具,在第二张发票开具一周内未收回其中一张的,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三、发票遗失造成税务部门罚款或扣分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四、支付保证金对方未提供收款收据,而回收保证金对方又要求大队提供收款收据,造成保证金回收困难或税负增加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五、发票交对方,对方未按发票金额付款,差额部分对方未开具收款收据,经办人应说明情形,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在15天内交大队财务备案,否那么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六、每月开具发票或收款未及时与财务对帐报税,以及有银行帐户的单位,逾期〔月底前〕未将银行单据和对帐单到财务处入帐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七、备用金余额超额的,每发生一次〔以月为单位〕扣0.2分,核定1分。

   第十二条 经营治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经营处按照«经营治理规定»、«营销治理规定»等进行考核。

   一、不能按时按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工程项目包括托付书、合同评审、决算书〕的,每缺一份扣0.3分;托付书、合同评审、决算书每缺一份扣0.1分,核定4分。

   二、按规定提交项目回访单。

提交项目回访单20%〔含〕-30%的,扣1分;<20%的扣2分,核定2分。

   三、营销费未按规定时刻支付给经营人员的,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四、营销费支付清单未及时上报,超过二个月,且所报营销费总额度超过60万元〔不含营销费额度20万元以上项目〕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治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劳人处按照大队有关劳动用工、职工考核、民工治理等规定进行考核。

   一、职工年度考核表不能及时上交或不按规定考核的扣2分,核定2分。

   二、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包括计件工资〕未经规定程序通过的扣2分;未报大队劳人处备案的扣1分,核定2分。

   三、由于治理的缘故造成与民工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败诉的扣2分,核定2分。

   四、民工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觉1人扣0.2分;民工工资未按规定发放,每发觉一次扣2分,核定3分。

   第十四条 行政治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由大队办公室按照«印章、介绍信、文书治理方法»、«大队工作规那么»等进行考核。

   一、未按规定做好文件收文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二、未按规定做好用印章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三、依照有关部门或领导决策等需要,要求各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未能按时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四、大队布置的工作未按时按规定完成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五、大队安排的会议,未按时、按规定参加〔请假同意的除外〕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六、对领取的介绍信、法人托付书等证件文书,因保管不善丢失,使企业形象受到阻碍或造成经济缺失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第十五条 财务治理、经营治理、劳动用工治理、行政治理等单项考核指标,考核的款项扣分超过核定分的,按核定的分扣分。

第四章 加分与罚分

   第十六条 科技、地质〔包括工程勘察、测绘、岩土施工等项目〕成果加分

   获国家级一等奖的每项加5分,二等奖及以下的加4分;获省〔部〕级一等奖的每项加3分,二等奖及以下的加2分;获市〔局〕级奖的每项加1分。

   获国家级QC成果奖的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的每项加1分;获市〔局〕级的每项加0.5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的,按就高的原那么加分。

获奖项目当年未加分的,可在下一年度中加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加分

   一、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加5分;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加3分;市〔局〕级科研项目的加2分。

   二、申报成功的科研项目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加5分;经费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加3分;经费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加2分;经费100万元以下的加1分。

   本条一、二款不重复加分,按就高的原那么加分。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取得较好成效的加1-3分,总工办提出意见,具体由考评小组确定。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加分

   一、完成利管费100万元及以上,利管费比上年度增长50%及以上的加5分;比上年度增长40%〔含〕-50%的加4分;比上年度增长30%〔含〕-40%的加3分;比上年度增长20%〔含〕-30%的加2分。

   二、当年实际上缴利管费排名大队前五位的,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以此类推。

   本条一、二款不重复加分,按就高的原那么加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调整加分

   当考核得分第五名低于85分时,调整为85分,其差额分作为各单位的调整加分。

   第二十一条 其它加分

   一、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嘉奖或通报夸奖,对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单位知名度成效明显的加1-3分。

具体由考评小组确定。

   二、单位获得国家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3分;获得市〔局〕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2分;获得其他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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