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docx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docx(6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28/65aab112-2036-4818-b69b-767abe7d8a73/65aab112-2036-4818-b69b-767abe7d8a731.gif)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
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
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师担任)
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
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
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
则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
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3.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
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
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执业管理:
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具体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撤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敝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宪法部门:
包括:
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有:
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
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注: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包括: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合称“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合称“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诀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