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作业前20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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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作业前20题Word格式.docx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有: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能否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如何面对冲击和挑战?

1.分业经营有利于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有利于逐步有序地增强我国金融监管水平。

尽管中国现在根据自身现实选择了分业经营,但银行经营体制最终趋势仍然是混业经营。

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不利于金融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不利于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

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

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

也不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可以这样说,在短期之内,中国推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还是必要、现实的,但长期来看,中国必然要以混业经营为目标,以全能型银行体制制为发展方向。

2.面对入世,我国金融业应以加入WTO为动力,加快金融改革和整顿的步伐。

首先,应尽快按照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通过整顿,解决金融领域多年遗留的问题、风险和金融秩序中的一些混乱现象。

其次,通过改革,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整体素质,理顺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竞争的需要。

同时,梳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加快有关法规的制定。

(1)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努力把握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主动权,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

(2)加大金融业改革力度,增强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加强风险控制,提供资产质量和资信水平;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

从实际出发,抓住时机加快国内银行间的资产重组,剥离不良资产,补充国有银行资金,培育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商业银行体系;

转变经营观念,加快国内金融机构的技术改造,适应电子网络时代要求,加强业务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以认为本,实行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

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措施。

6.我国证券法禁止上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的法理基础和该规定的利弊是什么?

 上市公司不得回购公司股票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上市公司是法人,它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它变成了自己公司的股东,使公司具有双重身份,这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导致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是上市公司必须实行股本充实原则,亦称股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整个存续期间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现实财产,而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则违背了股本充实原则,因为它必然会造成公司现实财产的减少,可能导致侵犯债权人权益的后果。

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上市公司拥有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

利:

对股东而言,由于因股票回购而发生的结果是否对股东有利难以预料,股票回购对股东利益具有不确定的影响,股东在公司回购股票之前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了解公司的回购计划,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行为,从而使股东利益受损。

对公司而言,股票回购可能被认为是公司经济增长状况不佳的标志,从而对股票价格造成不利的影响。

因此,该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弊:

股份回购有其一定的意义,不应被过分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1)通过股份回购,可以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负债率,更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股份回购是公司实施反收购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规武器,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

对于股东而言:

(1)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形成了特有的股权分置问题。

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通常持股比例过高,约为三分之二,且难以流通,缺乏流动性。

而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使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收回一部分投资,以增加这些股份的流动性,提高其变现能力。

(2)若公司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现金流比较充裕,不仅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而且不至于在回购股份后出现现金流严重不足、资负债率过高、营运资明显减少等对公司业绩有直接影响的不利因素,相反将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盈利,提高股票市值。

我国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

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

7.针对持续增长的银行信贷,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7月21日18时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次动作距离上次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时间,仅仅间隔35天。

请问,央行的这一举措,透出了哪些信号?

中央银行连续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一方面是信贷依然维持高增长态势,造成经济隐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增发央行票据等种措施,对控制货币信贷增幅,减缓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收效显著。

首先,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为了加强流动性管理,抑制银行信贷资金总量过快增长。

高速增长的信贷是当前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能直接冻结商业银行资金,强化流动性管理。

据测算,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大约能一次性锁定1500亿元资金。

  其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调控原则。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直接针对商业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工具,不似加息“一刀切”式直接影响企业财务和百姓生活。

 

8.人民币法律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19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为保证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稳定金融和物价,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人民币的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的保护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变相货币是指没有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单位或个人签发的、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世面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如有的单位发行“代金券”、“购物券”、“礼品券”等就属于变相发行货币的行为。

变相货币的发行、流通的危害主要有:

第一,违反了人民币集中统一发行原则,侵犯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第二,由于充当支付手段,扩大了社会货币供应量,而又不在人民银行的监控下,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

第四,助长了不正之风。

凡此种种,影响到人民币的信誉和市场稳定,因此,必须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2)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和禁止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伪造人民币是指仿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行流通的纸币或铸币的形状、颜色、图案,制造伪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变造人民币是指用剪贴、挖补、拼凑、涂改、正背两面撕开等方法增大人民币票面额或增多票张数的行为。

由于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利益均会造成严重侵害,所以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国家金融,该法第41、4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责任。

(3)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人民币是国家金融制度的体现,是国家保证市场流通的一种手段。

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承担着商品交换的流通作用。

特别是一些小额人民币铸币,其铸造价值往往比其标示的价值还高,毁损人民币会人为增加人民币发行基金,有时还可能造成小额人民币流通短缺,不利于市场上人民币的找换,给国家造成浪费。

(4)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为了保证国家货币的严肃性,也防止有人利用印有人民币图样的纸张冒充人民币,欺骗他人。

9.洗钱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行为分为哪几种类型?

(1)洗钱,通常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表面看起来合法的行为和过程,通俗而言,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就称为洗钱。

(2)洗钱目的的特殊。

洗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犯罪所得尽快“合法化”,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

洗钱对象的特定性。

洗钱的对象是犯罪收益,既包括通过盗窃、抢劫、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方式取得的犯罪收益,也包括将非法所得的物品变卖出去获取的收益。

从形态上看,这些收益表现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各种资产、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证明这种资产的权利所有的证书和法律文件等。

洗钱过程的隐蔽性。

要实现洗钱的目的,就要改变非法所得的原始形态,消除可能受到追查的线索,为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相混淆。

洗钱方式的多样性。

由于犯罪收益来源的多样性,洗钱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借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

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

瞬息万变的国际资金流动、越来越宽松的金融环境、快速发展的离岸金融市场、日趋完善的全球电信网络和电子支付手段等,都为洗钱活动带来了便利。

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其中,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洗钱尤为突出。

(3)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0.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有以下几种: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11.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与货币政策的实施有关吗?

外汇管理体制,是一国政府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原则、措施及组织体系。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并取消经常项目的用汇限制,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第二,加强对资本项目外汇的严格管理限制。

第三,实行以供求关系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四,建立起不断完善的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办法》。

第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

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作为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利率,保持货币流通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近年来我国主要运用的货币政策是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

在不断完善的外汇管理体制下,我国拥有充足的外汇资金,这些外汇储备资金汇影响我国货币供给的数量和结构,对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的调控构成约束。

首先,外汇资金的不断增长,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外汇占款形成的基础货币已成为中国货币投放的主渠道,从而形成和加剧了通货膨胀压力。

为防止基础货币不断释放给国内经济带来流动性过剩问题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又需要不断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央行票据等政策方式回收资金,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牵制。

 

其次,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影响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波动。

当外汇资金增加时,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会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收紧,贷款或投资减少,造成货币的成倍收缩;

相反地,如果外汇储备资金减少,中央银行就会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降低,商业银行可将多余的准备金用于贷款或投资以增加货币量。

最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影响再贴现率的变化。

在外汇管理体制下,我国外汇资金增加时,会导致货币供应量放大,当市场中的货币量超过了经济发展正常所需,就会引起流动性过剩。

此时央行通过上调再贴现率来增加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上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从抑制货币需求的角度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

12.联系实际,分析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手段单一,电子化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用数量管制,特点是缺乏弹性,不能根据资本流动变化、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外经济灵活及时地进行微调。

目前我国各银行未完全实现同政府相关部门的电子计算机联网,区域之间的联网也处在较低水平,影响了信息资源共享,只能将日常监管与现场突击检查结合进行,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2,管理效率低。

资本项目多窗口管理,影响管理效果,如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的管理,多窗口管理的实际效果是,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实行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是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存在大量“说不清、管不住、服务不到位、审批时间长”的情况,影响资本项目的管理效果。

其次,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存在巨大的错误与遗漏项,逃避管制行为会削弱管制的效率,导致资本的外逃。

3,现行外债管理政策难以有效地控制外债规模和偿债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享有“超国民待遇”,跨国公司应收应付款的管理成为外债管理的盲区。

对海外中资机构借款缺乏有效控制。

4,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只有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而没有外资统计监测系统,而且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也不能适用经济形势的发展。

13.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有何不同?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

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

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

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

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

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

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

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

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

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

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

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

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

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14.政策性银行具有哪些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而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创立、参股或保证,以政府为后盾,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2,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为目的

3,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具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专业性或开发性的金融机构

4,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原则特殊,实行单独立法

15.试述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

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

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

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16.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

(1)预防性监管。

预防性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从把好市场准入关入手为防止商业银行违规经营,过度竞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而事先采取的监督管理。

预防性监管包括行政管理和预警制度。

行政管理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的安全和稳定。

预警制度是对银行各种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对其资产负债结构的控制。

目的是限制商业银行接受风险的程度。

实施预防性监管的具体措施有七条:

①市场准入管理。

主要规定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最低注册资本金、合格的经理人员、应具备的设备条件),以及进入市场的程度(合理的业务范围与规模)。

②资本充足度管理。

目前世界各国都是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比例(资本总额/风险加权资产≥8%)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度监管。

③银行的清偿力管理。

主要是针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包括银行负债和资产的两上方面。

在负债方面主要是监管存款负债的异常变动、利率变动对负债的影响、银行筹集和设备资金的能力等;

在资产方面主要监控资产的流动性状况。

④利率限制。

主要是监控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防止商业银行过度竞争而“高息揽储”。

⑤资产流动性管理。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我国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是: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

⑥贷款的集中程度。

对贷款集中程度的监管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的需要。

从技术操作的角度看,就是要限制商业银行的个别贷款对银行资本的最高比例,防止贷款过于集中。

具体规定是:

1)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0%≤10%

资本净额

2)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100%≤50%

3)内部贷款的规定。

包括对股东申请贷款的规定;

关于关联单位贷款的规定;

关于提取呆账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的规定。

⑦其他业务活动限制。

它主要是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性合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问题。

我国的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

(2)保护性监管。

保护性监管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

①最后贷款人制度。

这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能。

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进行财务援助和实施抢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提供紧急贷款,宣布被兼并和提供担保等具体方式。

②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维护商业银行机制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设立的一种保险机制。

规定各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都必须将其存款按照存款额的大小和一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

当投保的商业银行经营破产或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投保规定在一定限度内代为支付。

17.简述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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