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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房屋租赁条款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房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

  5)合同到期内提前一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

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逾期未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2、乙方在租期内提前退租,应提前7天告知甲方并尽快腾退,根据房屋验收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按月计算,不足月按每天单价计算),乙方无权请求押金的退还。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归还

  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双方签署租

  赁房屋移交清单。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5日内搬出全部物件,房屋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5日未搬出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装修,因自然损耗而折旧,丧失用途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九条房屋质量、产权瑕疵担保

  甲方应保障乙方所租赁房屋不存在房屋质量和产权问题,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毁损等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房屋因不可抗力损坏和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请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住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条款内容。

补充条款内容及附

  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应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

  水底数电底数燃气底数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房屋物品清单

  合同法房屋租赁条款【二】: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

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

欢迎阅读和参考!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

二房东"

现象,是否"

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

占有"

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

  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

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

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

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

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

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

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

如果同时存在"

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

的约定分配租金。

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

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

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

  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

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

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

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

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

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

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

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

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

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合同法房屋租赁条款【三】: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各方应恪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地址。

  第二条

  第三条租赁房屋面积租金计算实际以房产证载明面积为准)。

  第四条租赁房租期

  甲方给予乙方租赁房屋的免租期(装修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乙方在免租期内可以进场装修及安装自用设备,并可营业,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的装修行为不得损害其它商户、业主的权益,并遵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方对装修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计算租赁费用的依据以产权证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租赁费用所含费用项目房屋租金+设施设备使用费(电梯等公用设施)。

  第八条租赁费用标准

  1、租赁费用计算公式为第一层单位租赁费标准为元/㎡·

月,其余各层单位租赁费标准为元/㎡·

月(注该租赁费用包含房屋租金和设备使用费)。

  2、房屋租金每年递增%。

  3、免租期满后起至第十年的租赁费用为

  A、至年租赁费用标准为;

  其他楼层.

  B、至年租赁费用标准为元/㎡·

月;

  C、至年租赁费用标准为元/㎡·

  ……

  第九条租赁费用支付原则为

  按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前五年按每半年的方式支付(6个月为一个计租期),后五年按每年度的方式支付(12个月为一个计租期)。

  第十条租赁费用支付时间、方式及逾期付款责任

  1、租赁费用支付时间乙方应于免租期期满前30日内支付本合同第一个计租期租赁费用;

此后在前一计租期期满前30日内,主动向甲方支付下一计租期租赁费用。

  乙方租赁费用以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指定账户为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所付租赁费用及物业相关费用的七日内向乙方出具发票。

  2、乙方若未按时向甲方全额支付租金的,甲方给予乙方20日的宽限期。

逾期超过宽限期的,从超过宽限期之日起以逾期未付金额按日1‰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本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万元正(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该万元在免租期结束时抵作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费,如抵扣首期租赁费后有结余,则顺延抵扣下一期的租赁费。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广告位的确认和使用

  1、在租赁期内,乙方设立、悬挂招牌、灯箱等广告设施,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但不得用于其他与乙方经营范围无关的广告发布。

  2、乙方使用的广告位置由乙方在租赁的物业上自行安排.

  3、乙方设立广告的,应自行办理广告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交付标准及配套设施使用

  1、甲方承诺自己拥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对外出租,保证租赁房屋质量和消防验收合格并无任何问题,权属清楚,无查封情形,无权利瑕疵,且租赁房屋与第三方无相邻权纠纷、工程欠款纠纷等纠纷,能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向乙方交纳的房屋为清水房,该租赁房屋的配套设施提供并达到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独立的水、电表,且电力供应达到乙方的用电负荷要求(仅限于乙方使用,现提供KW负荷以上);

供水主管管径按标准提供。

  

(2)甲方提供电梯部。

  (3)水电管线已接入水电供应网。

  (4)污水处理,接入污水处理网。

  (5)乙方装饰装修设计完成后甲方依据乙方设计报消防审核验收(乙方设计需符合消防设计规范),消防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交付租赁房时间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交付乙方并办理正式的交付手续。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有权拒收,但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拒收理由,未能提交或拒收理由不能成立,视为乙方对甲方交付房屋无异议。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则乙方的免租期(装修期)顺延。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

  1、乙方自行投资并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但要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时须事先经甲方同意,且不得侵犯其他商户或业主的相邻权益或公共权益。

  2、乙方在不影响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的使用、经营及相关利益;

不影响房屋质量、符合消防的前提下,可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消防等装修所涉及的一切手续均应事先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并送甲方备案,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所涉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本合同期满后,并有义务保证该房屋装修的完整性。

  3、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装修房屋及经营所投入的设备、物资、可拆卸的装饰物归乙方所有,但必须保持租赁房屋主体建筑的完整性。

  4、在乙方装修完工后,由甲方办理消防手续并取得消防部门的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合格证明交乙方备案。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他项权利声明

  租赁房屋现抵押状况无抵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需抵押租赁房屋的,应经乙方同意。

还应向抵押权人告知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不得因此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且保证该抵押不影响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

  第十七条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维修、维护责任

  1、租赁房屋的房屋结构质量的维修、检查义务、消防义务由甲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例行的租赁房屋安全检查,并及时履行维修责任,乙方对甲方的维修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2、若乙方在经营中发现租赁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的24小时内进行维修。

若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及时履行前述租赁房屋维修义务的,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从缴房屋租金中直接抵扣。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如出现有损结构安全的行为,其出现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4、如乙方在装修及经营期间破坏了房屋的结构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给甲方物业造成损失的并给予赔偿。

  5、消防、供电设备、给排水系统在租赁期间由甲方负责维修维护。

  第十八条租赁房屋的使用、转租及经营权条款

  1、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开办医院等营业),不得使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2、租赁期间,乙方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分租他人。

并将转(分)租事宜向甲方备案,乙方和转(分)承租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合作、合资等形式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乙方应将所有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合同交甲方备案,乙方和合作、合资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4、乙方使用租赁房应符合相关环境卫生、治安管理秩序的要求并为合法经营的项目且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并配合相关行政主管履行相关综合治理责任。

  5、对于乙方需要在公共部分通行、搞促销活动的,甲方应予以支持。

但乙方应自行协调相关单位关系,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资产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的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甲方的权利,承担甲方的义务。

但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租赁房屋出卖后所有权改变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即不得提前解除或变更本合同的履行,租赁房屋的受让方应承担本合同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如因甲方转让出租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2、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出租房屋、水、电、气等设备的安全及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若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是自然损耗造成的,则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及相关资产,乙方应按期归还。

  4、除本合同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承租房屋的正常使用。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办理相关证照所需的手续和资料。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和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为其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取得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并在租赁期内依法经营。

  2、乙方应合理使用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设备,若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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