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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的一部分(海洋环境)

(五)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六)独立的法律部门(横向民事、纵向行政、程序法)

二、CharacteristicsofML

(一)涉外性强。

(二)技术性强:

避碰、救助、货运、船舶结构、船员配备等。

(三)风险大,法律制度特殊。

(不能以陆地为参照)

海商法是一门集航海技术、业务知识与法律理论为一体的、文理交叉的专业课。

三、HistoryDevelopmentofML

(一)历史发展

(二)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统一的趋势

2.船东责任加重的趋势

3.向公法发展的趋势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化

Section4ScopeofApplicationofML

一、空间效力:

《海商法》第四章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章第117条只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

其他各章适用于沿海、国际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水域。

二、对人效力:

约束所有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对事效力:

《海商法»

规定的所有事项

四、时间效力:

1993年7月1日生效

五、对物效力:

即适用的船舶的范围:

海船、非海船;

商船、非商业船舶;

机动船、飞机动船;

国有轮、非国有轮;

国轮、外轮;

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液化气船等。

3、Characteristicsofship

a.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船舶图,见下几页)

b.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c.船舶是物,但可以做拟人处理。

ChapterIIRealRightsofShips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船舶留置权

Section1OwnershipofShips

一、Definition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以船舶为唯一客体;

(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

适航、配备船员等;

(四)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如光租;

(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海商法》未规定何时转让。

《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买船价款交付,办理完船舶交接时所有权转让。

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物权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效力:

分为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

六、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船舶被法院拍卖。

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

Section2MaritimeLiens(ML)

一、Definitionofmaritimeliens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台:

海事优先权

●Art.22: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二、CharacteristicsofML

(一)法定性:

非约定,区别于……

(二)不以占有为要件:

区别于……

(三)秘密性

(四)依附性(第26条):

随船舶转移而转移(不适用善意取得“切断”权利规则)随海事请求权转让而转移。

(五)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六)对物诉讼的基础:

三、PriorityofML

(一)不同债权

(1)保护船员利益

(2)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

(3)保障国家税费

(4)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

(二)同类债权同时受偿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ExtinctionofML

1、因时效已过而消灭2、被法院强制拍卖(第29条

(二))

3、船舶灭失(第29条(三))

4、公告期内(60日)未行使船舶优先权(第26条)

5、担保的债权消灭6、船舶优先权获得充分的担保

六、转让和代位

  1.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索赔发生转让或代位,将同时造成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

  2.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

七、行使

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MaritimeLiensandMortgages1993未生效

The1926and1967Conventions

Section3MortgageofShips

一、Definitionofmortgageofships

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TheAcquisitionanditseffect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三、TransferenceandExtinctionofMortgage

(一)Transference

船舶抵押权能否转让?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舶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船舶被抵押期间能否转让?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二)ExtinctionofShip’sMortgage

1、因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五Therankingofthemortgages(Art19)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Section4PossessoryLienonVessel

一、DefinitionofP.L.onVessel

《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二、CharacteristicsofPossessoryLienonVessel

1、其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债务人船舶

2、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

3、可以借助一定的司法程序行使

三、TherelationshipamongML,MortgageandPL

(一)共性:

都是担保物权,标的都有当事船舶,都享有申请法院拍卖船舶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不同点:

1、抵押权是约定的,ML、PL是法定的权利

2、公示方式不同

3、受偿顺序不同

4、标的不同

5、担保的债权不同

6、除斥期间不同

四、TheExtinctionofPL

(一)船舶灭失

(二)债权得到受偿

(三)获得充分担保

(四)失去占有

ChapterIIICrew

●第一节船员

●第二节船长

一、DefinitionofCrew

《海商法》: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要件:

(1)取得船员资格;

(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

(3)服务于船上

本法称船长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务之人员;

称海员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由船长指挥服务于船舶上所有人员。

三、QualificationofCrew

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要有适认证书,经考试取得。

STCW公约,1998.8.1对我国生效

2004年8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6号令”)。

航区分为:

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

A1、A2、A3和A4海区。

根据2004年《发证规则》第9条规定:

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无限航区)、乙(近洋航区)、丙(沿海航区)、丁(近岸航区)类四种。

四、ManningofCrew

2004年8月1日交通部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7号令”)。

五、CrewingAgreement

(一)Definition

(二)Internationallegislations:

ILO、ITF

最新立法:

2006年2月通过的《综合海事劳工公约》(ConsolidatedMaritimeLabourConvention)。

(三)KindsofCrewingAgreement

船员就业协议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订明一个航次,如为国家法律所许可,亦可订立无定期的协议。

(四)Maincontents

船员权利主要有:

工资报酬请求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抚恤金请求权。

船员义务主要有: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忠于职守、互助合作的义务;

保证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严禁私载,严禁夹带违禁品;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义务;

维护国家尊严和容易的义务

Section2Master

一、DefinitionofMaster

船长(Master,Captain)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Section1Introduction

一、DefinitionandCharacteristics

(一)Definition

Art.4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保证金80万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

●办理提单登记

●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签订合同

(二)Characterization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

如收货人受提单约束。

1.主体(货方、船方;

如果无货方,则为租船;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

2.合同形式:

书面;

格式合同

3.合同内容……

二、TheKindsofContractofCarriageofGoodsbySea

(一)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cabotage沿海运输权

(2)applicablelaw

(二)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

(1)件杂货运输、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定期船运输

固定:

船期、航线、港口顺序

合同证明:

提单

(2)航次租船合同:

不定期船运输

三)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区段承运人责任

(2)联运提单

(四)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1)大批量货物

(2)分批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TheConclusionofContract

1.班轮运输合同:

承运人发布班轮航线、船期表,托运人(货代)订舱,承运人接受时;

2.航次租船合同:

在格式范本基础上,经过删减、修改、增补而达成协议。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书面、格式条款

五、TheBasic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oftheCarrier

ResponsibilitiesoftheCarrier

(4)适航的标准:

相对适航,谨慎处理(duediligence)即可。

Art.51(11)

(5)独立合同人:

船舶修理、检验等人员。

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不能由他人替代。

但承运人赔偿货方后,可以向独立合同人追偿。

(6)举证责任

●货方:

货损的原因与不适航相关

●谨慎处理:

承运人需举证

2、Responsibilitytocargo

(1)货物的范围:

Art.42(五)

(2)对管货义务实行过错责任制;

(3)properly:

技术要求;

carefully:

责任心;

(4)load,handle,stowanddischarge通常由码头装卸工人完成。

如何体现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3、withoutunreasonabledeviation

CMCArt.49: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合理绕航:

  

(1)对船货双方都合理;

  

(2)在B/L中明确订明绕航条款,实际绕航也没超出此范围;

  (3)绕航与航次任务无严重抵触;

 (4)其他合理原因。

4、toreasonabledispatch

迟延交付责任(第50

(1)条):

约定时间《合同法》第290条:

约定期间内或者合理时间内

5、Liabilitytocompensatedamage

CMC第46

(1)条: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14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Lienoncargo:

Art.87,88.

《合同法》Art315:

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Rightsofimmunities:

(1)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行为对象和目的说。

(2)火灾免责。

举证责任:

索赔方证明属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

(3)其他免责事项。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错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4.RightsofLOL

(1)对货物的赔偿额及责任限额

赔偿额:

CMCArt.55实际损失额

责任限额:

CMCArt.56、57

HR:

第4条第5款: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件或每货运单位100英镑。

HvR:

10000法郎/件或30法郎/公斤(毛重),两者以高者为准;

HvR的1979年议定书:

666.67SDR/件或2SDR/公斤,两者以高者为准;

HbR:

835SDR/件或2.5SDR/公斤。

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

2.5倍运费。

COSCOB/L:

CMC实施前,第12条:

700元人民币/件或货运单位。

目前受CMC调整。

(2)不能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况:

约定。

(3)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

故意

六、Theperiodofresponsibilityofthecarrier

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赔偿的时间范围。

CMCArt.46:

分为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

集装箱:

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非集装箱: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问题:

货损原因发生在责任期间内,货损结果发生在期间外,如何处理?

七、Basicresponsibilitiesoftheshipper

(一)提供约定货物并妥善包装的义务(Art.66)

(二)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各项手续的义务(Art.67)

(三)运输危险品时的义务(Art.68):

合同法Art.307

(四)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Art.69)

(五)托运人的赔偿义务(Art.70):

责任基础为过错责任制,但Art.66、67、68除外。

八、收货人的义务

(一)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Art.69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Art.78

(2)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二)及时收受货物的义务

争议:

接收货物是其权利还是义务?

《合同法》第309条《运输法公约草案》:

第46条接受交货的义务: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行使运输合同下任何权利的][实际参与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应当在第11条第4款述及的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第49

(1)条:

在不影响第46条规定的情况下,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无人提货、迟延、拒绝提货的处理

Art.86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无人提货的原因:

1、买卖合同纠纷;

2、运输合同纠纷;

3、目的港法律的变化;

4、收货人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

九、Legalstatusoftheemployeesandagentsofthecarrier

喜玛拉雅条款:

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非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提起,则该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有权援引《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者责任限制的规定。

喜玛拉雅条款:

本合同或任何适用的法令规章给予或规定的有利于拖轮船东或租船人的全部例外、豁免、辩护、免除、责任限制、赔偿、优惠和条件,应同样适用和有利于拖轮或被拖物的光船租船人、分包人、经营人、船长、高级船员及船员;

也适用和有利于拖轮或被拖物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与拖轮或被拖物在同一管理下的所有法人团体以及这些团体的全部董事、高级职员、工作人员和代理人;

也适用和有利于作为拖轮或拖轮船东或租船人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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