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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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doc
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
1 总则
1.0.1为了规范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0.3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
1.0.4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1.0.5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隐藏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
4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
1.0.6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制订专门规程后,才可推广使用。
1.0.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 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
3.1材 料
(Ⅰ)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 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不定形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材料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注:
1有可能变质或必须做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2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
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3.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
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3.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
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3.1.4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3.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耐火砖、
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应存放在有
盖的仓库内。
3.1.6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Ⅱ)泥 浆
3.1.8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
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
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
耐火砌体一般采用的泥浆种类和成分及技术条件见附录A
3.1.9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接时间)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粘接时间视耐火制品材质和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3.1.10 泥浆的稠度应与砌体类别相适应。
不同稠度的泥浆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3.1.10采用。
表3.1.10 泥浆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
名称
稠度(0.1mm)
砌体类别
泥浆
320~380
280~320
260~280
Ⅰ~Ⅱ
Ⅲ
Ⅳ
注:
耐火砌体的分类按本规范第3.2.1条规定。
3.1.11 测定泥浆稠度,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YB/T5121要求执行。
测定泥浆的粘接时间,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YB/T5121要求执行。
3.1.12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的30%。
3.1.13调制泥浆时,应按规定的配合比加水和配料,应称量准确,搅拌均匀。
不得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搅拌水应采用洁净水。
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I-)的浓度不应大于300mg/L。
3.1.14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3.1.15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3.2施 工
(Ⅰ)一般规定
3.2.1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分为五类。
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2 Ⅰ类砌体不大于1mm;
3 Ⅱ类砌体不大于2mm;
4 Ⅲ类砌体不大于3mm;
5 Ⅳ类砌体大于3mm。
3.2.2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3.2.2规定的数值。
表3.2.2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项次
部位名称
砌体砖缝的厚
度(mm)不大于
1
底和墙
3
2
高温或有炉渣作用的底、墙
2
3
拱和拱顶:
(1)湿砌
(2)干砌
2
1.5
4
带齿挂砖:
(1)湿砌
(2)干砌
3
2
5
隔热耐火砖(黏土质、高铝质和硅质)
(1)工作层
(2)非工作层
2
3
6
硅藻土砖
5
7
普通黏土砖内衬
5
8
外部普通黏土砖
10
9
空气、煤气管道
3
10
烧嘴砖
2
3.2.3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3规定的数值。
表3.2.3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误差
项次
部位名称
砌体砖缝的厚
度(mm)不大于
1
垂直误差
(1) 墙
每米高
全高
(2) 基础砖墩
每米高
全高
3
15
3
10
2
表面平整误差(用2m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1) 墙面
(2) 挂砖墙面
(3)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
(4) 底面
5
7
5
5
3
线尺寸误差:
(1) 矩(或方)形炉膛的长度和宽度
(2) 矩(或方)形炉膛的对角线长度差
(3) 圆形炉膛内半径误差
内半径≥2m
内半径<2m
(4) 拱和拱顶的跨度
(5) 烟道的宽度和高度
±10
15
±15
±10
±10
±15
3.2.4 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
Ⅰ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
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
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偏差能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3.2.5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砌筑,并做好技术记录。
3.2.6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要求由测量确定。
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3.2.7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
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2.8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3.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3.2.10 砌体应错缝砌筑
3.2.11 湿砌砌体的所有砖缝中,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
干砌底时和墙时,砖缝内以干耐火粉填满。
3.2.12 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3.2.13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应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的斜槎。
3.2.14砖的加工面和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工作面。
3.2.15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3.2.16砌体膨胀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按设计留设。
当设计对膨胀缝的数值没有规定时,每米的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
1黏土耐火砖砌体为5~6mm;
2高铝砖砌体为7~8mm;
3刚玉砖砌体为9~10mm;
4镁铝砖砌体为10~11mm;
5硅砖砌体为12~13mm;
6镁砖砌体为10~14mm。
3.2.17 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炉体骨架和砌体中的孔洞。
3.2.18 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错开。
3.2.19 当耐火砌体工作面的膨胀缝与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的隔热砖应用耐火砖代替。
拱顶直通膨胀缝应用耐火砌体覆盖。
3.2.20留设膨胀缝应均匀平直。
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3.2.21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规定。
3.2.22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砖。
加工后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3.2.23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3.2.24基础有沉降缝时,其上的砌体也应留设沉降缝。
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或其他填料塞紧。
3.2.25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15mm,塞尺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
当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则该砖缝即认为合格。
不得使用端头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3.2.26对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
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对气密性有比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工业炉部位,其砖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5%。
工业炉砌体的砖缝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Ⅰ类砌体为4处;
2Ⅱ类砌体为4处;
3Ⅲ类砌体为5处;
4Ⅳ类砌体为5处。
注:
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Ⅱ)底 和 墙
3.2.27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
必要时,应在最下一层砖加工找平。
砌筑反拱底前,应用样板找准砌筑弧形拱的基面;斜坡炉底应放线砌筑。
3.2.28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3.2.29砌筑可动炉底式炉子时,其可动炉底的砌体与有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规定的尺寸仔细留设。
3.2.30水平砖层砌筑的斜坡炉底,其工作层可退台或错台砌筑,所形成的三角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不定形耐火材料找齐。
3.2.31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3.2.32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应与炉料、金属、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3.2.33直墙应立标杆拉线砌筑。
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应同时拉线砌筑。
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3.2.34圆形炉墙应按中心线砌筑。
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误差半径误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5当炉壳中心线垂直误差和半径误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