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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与内容,熟悉进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及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单证。

在进出口交易的磋商前,外贸企业必须认真做好交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和细致,在商订合同过程也会越主动和顺利。

第一节/国际买卖合同的商订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

交易磋商现在形式上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口头交易磋商主要是指在谈判桌上面对面的商谈,如参加各种交易会、洽谈会以及贸易小组出访,邀请客户来华洽谈等。

此外,还包括双方通过国际长途电话等形式进行的交易磋商。

口头洽谈交易有利于及时了解交易对方的态度和诚意,尤其是适合于谈判内容复杂、涉及问题较多的交易。

书面交易磋商主要是指通过信件、传真、电邮、网上交易等通讯来洽谈交易。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书面洽谈也越来越简便易行,且其费用比较低廉,故在日常业务中通常采用的做法。

交易磋商的内容,涉及拟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各项要款,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以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因素。

其中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和支付这六项交易条件,被认为是交易的主要条件,是每笔交易中必须逐条谈妥的。

而其他条件,如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往往印成一张书面文件或者印在本企业合同的背面,作为一般交易条件,事先送对方,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即成为今后双方进行交易的共同基础,而不需要每次都重复商洽。

一般交易条件协议对缩短交易洽谈时间,减少费用开支等均有益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

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一笔交易所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询盘

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它是指交易的一方为了购买或销售货物,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询问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以由卖方发出。

询盘的内容可以只询问价格,也可以询问多项的交易条件,要求对方发盘。

询盘只是询盘人与被询盘人之间的一般性的商务联系,只起到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对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询盘通常是交易的起点,因此,被询盘人必须十分重视并及时地作出回应。

询盘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2、发盘

发盘(Offer,quotation)也叫报盘,报价,发价,递盘,出价,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发盘大多是卖方提出的。

若买方提出,则叫“递盘(Bid)”。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

一项发盘一经发出,对发盘人就立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内容。

发盘的形式:

口头或书面的均可。

(1).发盘的构成条件

构成一项发盘应具备四个条件:

Ⅰ、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Ⅱ、发盘内容要十分确定;Ⅲ、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Ⅳ、送达到受盘人。

(2).发盘的生效和撤回

发盘中通常有明确的有效期(或是一个最迟接受的期限,或是一段接受的时间),并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因此,发盘在到达受盘人之前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也可以将其撤回。

可见,撤回发盘实质上是阻止发盘生效。

(3).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是发盘送达受盘人后,发盘人取消发盘,解除效力的行为。

但是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Ⅰ、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Ⅱ、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对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4).发盘的失效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失效:

Ⅰ、受盘人还盘;Ⅱ、发盘人撤销发盘;Ⅲ、发盘过了有效期;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Ⅴ、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3、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叫还价,它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与发盘人协商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可以针对商品的价格条件,也可以针对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

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做出的新的发盘。

还盘后,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亦不再受其约束,还盘人便变成了新发盘人,原发盘人变成了新受盘人,讨价还价可以继续下去。

因此还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还盘的形式:

口头或书面的均可。

4、接受

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人的发盘或发盘人接到受盘人的还盘,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又属于法律行为,合同法中称为“承诺”。

接受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达成交易,成立合同”。

(1).构成接受的条件

构成接受的条件也是四个:

Ⅰ、必须由受盘人做出;Ⅱ、必须用某种方式表示出来;Ⅲ、接受的内容须与发盘相符;Ⅳ、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2).接受的方式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

接受的形式一般用函电和口头的方式来表达。

在国际上“接受”也可以“用行为表示出来”,但我国不适用以“行为”表示接受这一规定。

(3).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因为接受的法律后果是成立合同,所以接受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撤销接受就是撤销合同,而撤销合同须买卖双方都同意,不能只一方同意。

英美法系实行的是“投邮生效”原则,接受的函电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大陆法系和《公约》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接受的函电如果路上遗失,发盘人没有收到,合同就不能成立。

按照大陆法系和《公约》,接受发出后可以撤回,但必须保证撤回的通知在接受到达前送达发盘人或者两者同时送达。

而按照英美法系,接受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4).逾期接受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如在发盘未规定有效期,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发盘人。

如果接受晚于有效期或合理的时间才送达发盘人,该项接受便成为一项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但只要发盘人认为该接受依然有效,逾期接受还是有效的。

第二节国际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方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需具备以下几个要项:

1、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2、双方当事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3、双方当事人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4、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5、合同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无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

一份合同何时订立,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与合同成立本身一样,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接受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方即存在合同关系,彼此就应接受合同的约束。

书面合同的内容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1、约首部分

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

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事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正文部分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称为合同条款。

如,品名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装运)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约尾

一般合同在约尾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确良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合同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

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取决于商品的品种与特点,列明买卖双方成交的确良商品名称即可。

但有些商品,因其具有不同的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或商标,为明确起见,还必须进一步列明上述情况。

合同统称“货描”(DESCRIPTIONOFGOODS)。

在国际贸易中,货描(Descriptionofgoods)也就是“品名”(Nameofcommodity),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称为“品名条款”。

实际上,其含意为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时,还须标明有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品质等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示的条款就应视作“品名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

商品品质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价格、销售和使用,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的“合同的要件”,也是交付货物的“约定的质量”。

在我们的进出口贸易中,必须要高度重视商品品质,严格把好质量关。

品质的概念

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两个方面。

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颜色及味道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品质条款的确定是交易双方磋商的基本内容之一,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交易能否达成。

此外,商品的品质还决定商品销售价格等关键因素,随着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名牌产品尽管在价格上要高于一般商品,但仍然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改进和提高商品的品质,不但能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销售,还能提高销售价格,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由此可见,商品的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空前激烈的条件下,各国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量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商品质量,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用实物表示和用文字表示。

凭样品表示(SALEBY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开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

凭样品买卖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难于标准化、规格化,难于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

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sample)。

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样(Sealedsample)。

封样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

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的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或称“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sample)。

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之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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