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医疗机构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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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药械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四、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为主。
各投标产品先经综合评审入围,再进行价格谈判,最后按照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中标产品。
五、实施范围
全市政府办医疗机构。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申请加入。
六、采购周期
本次检验试剂(含部分检验耗材,下同)集中采购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4个月。
采购周期结束后需延长采购期的,提前发布延长公告。
七、采购范围
本次集中采购范围为检验试剂中的部分生化类、临检类、配血类、免疫类、微生物类产品和部分检验耗材,具体以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一览表》为准。
非目录范围内的其他检验试剂,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八、采购目录
(一)综合参考省级和其他地市集中采购目录划分方法,结合本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目录。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类别、名称和方法学等形式发布。
(三)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以医疗机构上报数据为基础,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发布。
九、产品类别层次及评审单元划分
全部采购目录产品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证划分为国产产品、进口产品进行评审。
其中港台澳“许”字号的产品,归为进口产品。
同一层次同一评审目录,归为同一评审单元。
十、投标企业要求
投标企业应为其投标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经营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直接取得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等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产品合法经销授权期限必须覆盖投标有效期。
进口投标产品的代理权存在争议,且在投标信息确认之前争议各方仍无法自行解决的,采购方有权拒绝所有有关投标企业对该产品的投标。
不同投标企业对同一评审单元,授权同一个人为其“法定代表授权人”的,视为串标行为,将拒绝投标。
经向检察机关查询,在本次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两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企业,或被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投标企业,将拒绝投标。
十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组建“绍兴市药械集中采购专家库”。
专家由医疗机构推荐,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入库。
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需要,设立入围评审专家委员会、价格谈判专家委员会等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要求和产品特点,分类、分组、分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主要业务流程和规则
(一)发布集中采购预公告
发布集中采购预公告。
供应商可根据预公告,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二)收集基础数据
1.收集整理浙江省内检验试剂采购价格等数据。
2.医疗机构按规定填报历史采购量、采购价等数据。
以上数据将作为集中采购目录和基准价制定的重要依据。
(三)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四)发布集中采购正式公告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外发布集中采购正式公告。
(五)编制、发售集中采购文件
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起草、编制《绍兴市医疗机构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六)产品数据申报、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及目录符合性审核
1.产品申报
投标企业申报投标产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本次投标所申报的产品必须是当前最新有效注册证对应的产品。
2.资质审核标准制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次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资质审核标准,对本次集中采购的检验试剂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
投标企业、投标产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进行认定。
3.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审核
根据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料,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基础数据库等进行审核。
对不合格的证明文件,通知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澄清。
具体审核工作按照相应的审查条件和流程办法进行。
审核结束后,网上公示投标企业及产品资质的客观分项资料审核情况。
4.投标产品目录等符合性审核
投标企业产品数据申报初审完成后,采购办将组织专家对投标产品的目录符合性进行审核。
投标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要求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七)历史最低销售价申报及基准价制定
1.历史最低销售价格申报
投标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本次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浙江省内销售最低价格,没有省内销售记录的应提供近两年国内销售最低价格,并提供该价格所对应的相关销售证明材料(销售发票和中标通知书)备查。
如发现存在恶意瞒报行为的,将取消该企业本次项目投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
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对投标产品的单人份测试平均成本价格进行申报。
该价格将成为入围评审阶段价格分计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2.基准价制定原则
(1)根据可收集的浙江省内检验试剂采购价格及绍兴市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最低采购价格为基础制定参考价。
(2)投标企业所提供的近两年历史最低销售价与上述参考价进行比对,可以对应上的,取最低值作为基准价。
(3)无法对应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评审单元内可比较投标产品的价格制定基准价。
(4)凡发现存在隐瞒的虚高报价,则该目录下该企业的全部产品基准价均将按照该产品虚高程度的折扣进行统一打折。
存在恶意瞒报行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将取消该企业本次项目投标资格。
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市销售,并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处理。
基准价在网上报价前向对应投标企业反馈,企业可进行澄清确认,由采购办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审定。
3.投标产品信息及基准价确认
申报数据审核完成后,各投标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述、质疑由采购办组织专家审定,并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回复质疑人。
投标产品信息公示及申述、质疑审定完成后,投标企业进行最终信息确认。
4.评审细则制定
采购办组织专家结合投标产品情况、历史采购情况及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工作实际,讨论确定评审细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于开标报价前公告。
(八)网上报价
所有合格投标企业信息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账号密码登陆指定计算机系统自行设置标书密码并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基准价。
投标企业有串标、恶意报价嫌疑的,采购方有权拒绝其全部品种的投标资格。
(九)开标解密、公示
开标程序启动后,投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报价系统输入标书密码进行开标解密。
开标解密成功的投标企业才有资格进入评审流程。
开标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公示。
报价解密后,未报价(未解密)产品视作投标企业自动放弃。
对已解密的报价,投标企业不得放弃。
投标企业在报价解密后自行放弃投标产品(含议价报价)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
(十)综合评审入围
1.本次集中采购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入围投标企业。
2.综合得分=投标企业及产品资质客观分+入围评审专家主观分+单人份价格分。
3.入围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产品临床使用效果,质量、安全和稳定性、产品学术及技术支持、产品系列完整性、品牌认同度等方面综合评判赋分。
4.计算机系统根据评审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计算综合得分。
5.评审单元内入围投标企业数量(家):
投标企业数量
入围企业数量
1-3
直接入围
4
3
5
6-9
10-19
6
20-29
8
30以上
10
6.检验耗材评审方式同检验试剂,具体内容详见评审细则。
7.入围评审完成后,在网上公示入围结果。
(十一)价格谈判
1.入围投标企业必须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价格谈判。
逾期未至的视为放弃。
2.参加价格谈判的必须是入围供应商的法定代表授权人,报价结果必须由法定代表授权人现场签字确认。
3.价格谈判专家委员会与入围投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谈判。
谈判过程中投标企业应提供每个投标产品的每毫升价格,单人份测试价格,投标产品浓度,投标产品有效成分,适用设备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价格谈判内容包括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附加优惠条件,配套材料的提供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十二)综合评分确定拟中标产品
1.价格谈判专家委员会根据价格谈判结果对每个投标企业的价格进行打分。
每个评审单元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中标企业。
综合得分=(投标企业及产品资质客观分+入围评审专家主观分)/综合评审入围系数*综合评分系数+谈判后价格分+其他优惠条件得分。
2.评审单元内拟中标企业数(家):
入围企业数
拟中标企业数(不多于)
4-9
评审委员会决定
3.对价格不合理品种(如投标价格高于基准价、投标价格明显高于同目录下同类产品价格等),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采购办组织专家开展进一步的价格谈判,并最终确定谈判结果。
(十三)拟中标结果公示
拟中标结果确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同时发给各医疗机构进行品种确认(包括历史价格比对)。
上述流程结束并无异议后,向所有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所有拟中标产品必须按照浙江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在拟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前,完成省平台的有关注册、审批工作。
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将被取消相应中标资格,并按评审得分依次启用替补中标产品。
(十四)配送企业要求
1.资质要求。
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具备面向全市医疗机构提供产品配送服务的能力。
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所配送的中标产品。
商业信誉良好,经营过程规范,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具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冷链配送能力。
2.配送企业数量要求。
投标企业按类别(根据采购需求一览表的产品类别划分)分别指定1-3家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有权从中自行选择。
对偏远乡镇卫生院可视情况额外增加1-2个配送商。
具体由中标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同意后增加。
3.管理要求。
中标产品交易期间,中标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配送企业。
如出现配送企业倒闭注销、违法违规被查处和配送服务屡遭投诉等情形的,经批准可允许中标企业调整配送企业。
调整的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4.服务水准。
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普通检验试剂产品24小时内配送到达承诺,紧急检验试剂配送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配送企业应向医疗机构提供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
如联系人变动,配送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提供接替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
配送有效期与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同步。
(十五)签订购销合同
本次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集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和所有中标企业统一签订《中标产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购销双方在不违反招投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另有约定的,可自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六)执行中标结果
所有中标产品的日常采购必须通过省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对执行情况将不定期的检查。
(十七)备案采购管理
对所有中标产品均无法满足临床使用需求的,可按规定实施备案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投诉、质疑的处理
本次集中采购期间及后期交易中遇到的投诉、质疑均进行统一接收、登记,采购办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裁决。
(十九)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必须按时向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从到货之日起货款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投标企业与其指定的配送企业之间的购销结算关系自行处理。
十三、监督管理
(一)全程公开透明
实施方案、采购目录、评审细则均公开征求意见。
报名产品、资质审核、入围评审结果、拟中标结果均进行公示。
(二)严肃评审纪律
纪检监察机构对集中采购实行全程监督。
用纪律约束评审专家、有关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相对独立、封闭,严禁相关人员使用通讯设备和随意进出。
(三)严格监管项目流程
对报名、资料审核等各个阶段进行抽查,对各节点数据第一时间进行封存,重点评审环节期间对数据接触人进行封闭监督等。
(四)严格执行中标结果
绍兴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采购产品,并通过省平台交易。
严禁网下采购、严禁目录外采购。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实行市、县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供应商购销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本方案由绍兴市药械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