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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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普遍反映我院从审判作风到审判质量都有了较大的转变和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精神面貌也都有了较大改观。

但是,一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反映,在审判活动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仍然存在,如何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我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审判人员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妨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反映及态度,我院就此问题向当事人、旁听群众展开了问卷调查。

调查反映,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对我院审判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方面的不满意率相当高,认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问题。

在此后召开的律师座谈会上,律师们也认为这一问题在我院已经非常突出,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已经成为我院的当务之急。

鉴于如何以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已经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和紧迫,我院研究室认为及时解决和规范这一问题既是我院重视并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扩大司法改革的成果。

为此,我院研究室将这一问题作为专题调研课题进行了调研。

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家们论证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以及目前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院审判人员应当转变司法理念,树立程序观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室对我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院维权活动的开展。

现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及内涵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

这种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称作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

以往审判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请求权。

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来,针对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未从根本上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关注的焦点也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上,而忽视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对法院审判活动行为的约束作用。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想切实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和内涵。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随着社会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都在不断扩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渠道,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程序保障请求权。

一些国家将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是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的规定,却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着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

而第125条和第126条就是实现第33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权利的有效方式。

所以,第33条、第125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原则,而且也是程序原则的宪法化。

因此,我国程序保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究其实质是宪法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涵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以下内涵:

1、程序主张权。

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

程序主张权赋予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该主张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主张权的机会,法院的裁判必须就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依据特定的法律进行。

2、程序平等权。

它包括两层含义: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权。

当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有权知悉个案的审理期限;

如果案件延审,当事人有权询问原因及解决的办法;

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诉讼迟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4、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

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

(1)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此项权利;

(2)要求法官中立的请求权。

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保障;

(3)要求法官行为理性的请求权,法官的行为必须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意或恣意,法官对其决定应当阐明理由;

(4)要求适用法律统一、确定的请求权。

这种统一和确定包括各地区、各个法院之间对相似案件处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执法原则和尺度的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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