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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为活跃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条款:

一、主体资格

1、双方承诺本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经营本合同约定事务的合法资格,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具有承担本合同所可能产生的责任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及有效:

2.1《营业执照》复印件;

2.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6乙方为自然人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15日内及时提供上述文件。

乙方未及时提供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其造成甲方的损失。

二、合作概况

1、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约定场地及相应的公共设备设施和管理,乙方在约定的场地上设柜经营,经专柜售出商品的收入由双方按比例分配。

2、甲方基本义务

2.1提供约定的场地;

2.2提供商场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基础照明和中央空调等相应服务。

3、乙方基本义务

3.1负责约定商品的供应和销售;

3.2负责专柜区域的装修、安全、卫生及照明等相应义务。

4、专柜位置(详见附件一)。

5、专柜面积(详见附件一)。

6、乙方的经营范围

6.1限于本合同附件

(二)所确定的内容。

6.2若乙方欲变更经营范围,应向甲方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实行。

7、合作经营期限

7.1合作经营期限(详见附件一)。

7.2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通知甲方。

双方协商订立新的合作合同或撤场具体事项。

7.3合作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于两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三、销售分成

1、销售分成,即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计算出的应得金额。

2、销售分成比例(详见附件一)。

3、保底销售

3.1双方约定专柜的单月保底销售额(详见附件一)。

3.2双方约定专柜的总保底销售额(详见附件一)。

3.3如实际月销售额低于单月保底销售额或平均月保底销售额,按单月保底销售额或平均月保底销售额计算甲方的销售分成;其中,保底销售分成与实际销售分成的差额作为保底押金,由甲方在当月乙方的销售分成中扣除;若实际月销售额少于甲方的单月保底销售分成或平均月保底销售分成,乙方在次月十日前用现金或其他方式向甲方弥补差额。

保底结算时,多退少补,多收取部分无息退还。

四、费用

1、甲方提供商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卫生、基础照明和中央空调等服务,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商场公共区域的保安、卫生服务、基础照明和中央空调。

乙方应自行负责联营专柜范围内的安全、卫生、全部照明和用电。

乙方所应承担电费按乙方联营专柜所用电器、照明设施、设备等的总瓦数进行核算。

在乙方入场装修前,应将专柜(店铺)所用电器、照明设施、设备等及其总瓦数事先报甲方同意;如乙方专柜自行装计量表,乙方增加的电费按计量表计算;如乙方专柜内未安装计量表则根据:

功率(KW)×每天使用时间(H)×使用天数(H/天)×电费单价=总电费。

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视为严重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电费单价计算标准:

供电部门核定基本单价×1.1(10%作为线、电损耗)=电费单价。

3、乙方应支付的水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

4、支付手续费(详见附件一)。

5、综合管理费(详见附件一)。

五、结算付款

1、月销售额结算期间:

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2、月销售额对账期间:

当月23-25日,遇节假日顺延。

如月销售额对账未正常进行的,其当月金额一律转入次月结算。

3、销售结算支付期:

次月23-25日,遇节假日顺延。

4、结算付款前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乙方保证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依法确认的一般纳税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般纳税人专用增值税发票,应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接受,并有权停付乙方货款。

②、乙方于当月30日前将增值税发票送交甲方财务结算中心。

③、乙方于次月10日前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缴清应付于甲方的各类款项。

④、若乙方开具非税法规定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按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差额及相应税额,于次月1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甲方补交。

⑤、乙方应按其当月应得的销售分成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5、在实际运作中,乙方同意按甲方财务部门对商场统一制定的供应商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该办法与本合同有不一致时,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六、商品管理

1、乙方商品的进出,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

在甲方防损部人员检查后,依甲方指定的出入口进出。

甲方应保证专柜物品的正常进出,若乙方未经甲方开具放行条而擅自将货品带出场外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2、乙方承诺在商品进入商场前,已具有下列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资料,并愿意承担因下列资料不合法或被撤销产生的责任:

2.1商品商标的注册证明;

2.2代理商应具有的关于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等合法有效代理权的证明资料;

2.3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市场准入和检验合格证等证明;

2.4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

2.5进口商品须具备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

2.6其他从事合法经营所需的证照及资料。

3、乙方保证经营的商品在质量、包装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乙方同意确保进入甲方商场销售的商品质量,实行三包(包换、包退、包修)。

乙方在营业期间销售伪劣、假冒商品或出售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干涉,暂扣其商品,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以该出售商品零售价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不得销售违法侵权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合法权利的商品,国家禁止经营的商品等。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销商品,致使甲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

5、乙方应诚实经营,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以欺骗性的价格误导消费者,不得作出虚假承诺。

6、营业期间,乙方承担商品及其他财产的保管责任。

乙方不得存储危险物品,乙方若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提供专柜物品自行参加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若乙方未按约定投保,则当该物品损毁灭失时放弃要求甲方赔偿的权利,与甲方无关。

8、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查验乙方有关凭证。

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

9、根据专柜的实际销售情况,通过市场调研,为实施整体营销策略,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商品的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同意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10、乙方同意视甲方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为自己的承诺,并予配合。

甲方有权统一受理顾客退换货请求。

如符合国家规定、甲方承诺或乙方及生产商承诺的,乙方应承担所销售商品的退换责任。

11、经乙方售出的商品所产生的产品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营业管理

1、甲方有权制定统一的关于商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乙方及其营业员应当遵守。

甲方不应对乙方及其营业员采取单独的、歧视性的管理措施。

乙方保证履行《合作厂商承诺书》(附件三)。

2、甲方统一营业时间,统一收银,统一销售凭证。

3、营业员管理(详见附件一)。

4、乙方委派熟悉所售商品性能的营业员(具体人数详见附件一)常驻专柜进行经营活动。

乙方应事先将营业员的姓名、简历、照片、健康证、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

营业员人数一经核定,乙方不应随意更换或增减营业员。

在营业时间,乙方保证专柜区域内有一定数量的营业员(具体人数详见附件一)提供销售服务。

乙方如有违反,每次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5、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与其营业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营业员每月底薪(提成、加班费、奖金等除外)不少于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

乙方与其营业员之间的劳动争议,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若因乙方未及时处理与营业员之间劳动纠纷而造成甲方损失或垫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取。

6、乙方负担其营业员的劳动报酬、制服费、人员培训等费用。

若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为发放的,乙方应需向甲方提交委托书和所需发放费用的详细清单,由甲方从乙方的当月销售分成中代为支付。

7、乙方营业员应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乙方应提交其营业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于甲方备案。

若因违反以上条款带来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需予赔偿,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的营业员。

9、乙方营业员的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其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乙方营业员的行为侵害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0、乙方不得以专柜中的财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

11、乙方接受甲方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

乙方不得在本商场的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及其他非经甲方许可的场所加装设备、堆积货物和放置危险品,乙方若违反上述规定,应及时恢复至安全状态,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乙方行为致使甲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于专柜区域增加用电设备设施,应取得甲方同意后实行。

13、专柜区域内的电器等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乙方应立即处理并通知甲方;需要甲方协助处理的,甲方酌收施工费用。

14、乙方的布局须与甲方的整体布局和规划一致。

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实际需要,有权变动乙方所设专柜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全力配合并实施。

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八、促销

1、日常性促销费用(详见附件一)。

2、乙方配合甲方的促销活动之抽成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若对顾客发送优惠卡、优惠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若需要对商品价格作调整及打折促销,应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乙方不得擅自将专柜改为“特卖场”(即出售4折及以下商品),否则按违约处理。

4、若乙方需要使用促销花车及其他道具,应向甲方申请,领用甲方统一制作之花车及道具,费用按甲方统一规定结算。

该项费用由乙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甲方缴付。

5、乙方单独在本商场进行促销或宣传活动,应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施行。

乙方自行承担其费用及产生的其他责任。

6、甲方核可之礼券及甲方发行之各类优待卡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一)。

九、装修

1、乙方自行装修,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修完毕,如乙方超过该期限,甲方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收取乙方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代收的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2、乙方柜台(店铺)的装修方案、装修预算、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电气系统图等资料须按有关程序报甲方书面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过程务必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如乙方违反规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合同期满后,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可收回铺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的装修和家私。

3、乙方应对柜台(店铺)的装饰、装修进行维护、修理和改进,并确保与商场整体环境和氛围相符与协调,并避免陈旧、破损、不洁等情形的出现。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维护、修理和改进措施;若乙方仍未履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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