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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

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

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②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③行政复议的否定范围:

a、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b、内部行政行为c、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或调解。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1、申请人

(1)概念:

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种类:

一是行政管理对象;二是利害关系人(即除行政管理对象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

(1)资格转移: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以自己名义申请;否则不能申请复议。

(2)利害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有着实际影响。

2、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行为者

被申请人

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该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原主体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

多机关共同行为

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经批准行为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3、第三人

(1)概念:

第三人就是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条件:

a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以自己名义参加复议c必须在复议开始后到终结前的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

(3)第三人的确定

a、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成为第三人。

b、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同被处罚人中一部分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则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c、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裁决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d、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e、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

4、代理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2、种类: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②对下级政府部门具有领导权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3、行政复议机构

(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

(2)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④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⑤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一般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安)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特殊管辖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部门派出机构

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继承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必须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申请复议的方式:

口头;书面

(二)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上级机关认为责令下级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3、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查

1.审查方式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

(2)根据实际还可以采取调查情况、听取陈述意见、听证方式。

2.审查程序

(1)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

(2)审阅材料;

(3)通知第三人;(4)调查取证.

3.审查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6)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7)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4。

审查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举证责任(期限)

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制度: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除此之外:

谁主张,谁举证

(四)决定

1.概念: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2。

种类★

(1)维持决定。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做出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的.

(3)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无法使用撤销决定的,确认其违法.

(4)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需要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

(5)驳回复议申请.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3。

复议决定的效力和执行

(1)复议决定书送达形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2)效力。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履行:

a被申请人不履行的:

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b申请人不履行的:

决定维持的,由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定变更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主体恒定②对象恒定③内容恒定④判决方式恒定⑤举证责任恒定。

特征的另一说法:

①行政案件法院受理和审理②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发生的争议③行政诉讼不是必经程序④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2。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法定原则:

自由选择型;复议前置型;

注:

复议前置的种类:

(1)纳税争议案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就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2)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确认案件。

(3)工伤保险案件: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社会保险费征纳处罚案件。

(5)价格行政处罚

3。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4.被告负举证责任

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6。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肯定范围:

①不服行政处罚案件;②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案件;⑤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⑥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⑦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案件;⑧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2、否定范围:

①国家行为;②内部行政行为;③抽象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⑤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⑥调解以及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院:

a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b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c本辖区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未复议: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2)复议:

复议不改变原行为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院机关所在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

从有管辖权到无管辖权

从无管辖权到有管辖权

上下级法院之间

同级法院之间

由上级法院裁定或同意

由移送法院裁定

用于调整级别管辖

解决管辖权受理失误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

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a原告b被告c共同诉讼人d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a法定代理人b委托代理人

六、行政诉讼证据

(一)证据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要件①证人身份的基本情况;②要证明的内容;③证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必须是知道案情的人所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

(2)证人亲身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言,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证明作用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性。

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法定证据)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2、被告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3、被告负举证责任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赔偿诉讼,申请赋予某项权力不被批准诉讼

(三)被告举证时限★

法院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上述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注:

补充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此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如法院准许其延期举证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七、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一般期限:

经复议15日,直接起诉3个月)

(二)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三)一审程序

1、审判组织:

合议制

2、法律依据:

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

3、审理期限:

3个月。

(四)行政判决★

1、判决维持。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判决撤销。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判决履行义务.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判决变更。

法院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处罚决定的内容

国家赔偿

一、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种类:

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三、赔偿方式★:

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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