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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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罗慧妍王蔚
审核:
谢兵
批准:
崔凌霄
2012年6月1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
目录
0设计依据3
1目的与范围3
2管理职责3
3各方责任4
3.1名词定义4
3.2各方责任4
3.3安全审核6
3.4 项目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责任追究7
4管理内容7
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7
4.2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10
4.3租赁单位安全管理12
4.5临时工安全管理13
4.6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14
4.7供应商的管理16
4.8货运承包商的管理16
5考核17
附件1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告知书18
附件2安全协议书19
附件3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22
附件4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23
附件5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24
0设计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0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0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
1目的与范围
1.1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指:
谁接待谁负责,谁签订合同,谁就是执行和落实合同的责任主体。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相关方。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此制度,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本制度,并代表公司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2相关部门必须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同时将安全管理协议送至安委会备案。
2.3相关部门部长负责组织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相关方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委会负责监督执行。
3各方责任
3.1名词定义
3.1.1相关方:
在本公司区域内进行基建施工、设备安装/维修、动力管线施工、产品配套供货、产品委托加工、物流服务、环保/卫生/绿化工程、后勤服务、各种商业业务接洽、参观培训等外来协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3.1.2相关部门:
公司内与相关方的业务对口接洽部门。
3.2各方责任
3.2.1相关部门责任
(1)在签定项目合同中,必须有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双方责任义务条款,满足法律规定和双方法定义务的履行。
(2)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相关方提供本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制度文本资料和安全信息,履行告知责任;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承担安全协调、检查责任。
(3)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外来工程作业项目承担安全审核责任和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4)凡在公司统一工作时间以外的时段有外单位人员进入的场所,该场所的所在部门必须派人跟班值守。
3.2.2相关方责任
相关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宣传、培训,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相关方除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治安、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相关方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佩带公司制发的《出入证》,并接受保卫、安全人员的检查。
(2)相关方人员不得在公司内生产现场和要害部位摄影和照相。
若有需要,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相关方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和要害部位必须经该单位领导同意,并有公司人员陪同;相关方人员进入锅炉房、空压站、电站、燃油库、化工库等危险部位,还必须履行进出登记程序。
(4)相关方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警示和隔离
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避免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交叉作业。
一般情况下,工程让生产;下列情况下,生产让工程: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紧急事件处置、避免公司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工程。
在道路和车间内施工,必须用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和隔离施工区域;在无法封闭和隔离的情况下,必须安装红色警示灯。
有高空坠落、塌陷和绊倒危险的施工区域,必须设置适用的警示标志,实行区域封闭,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从事国家安全/健康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和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资质证明文本,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6)动用明火作业或其它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作业,必须向安委会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在工程现场配置适用的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清除动火施工区域的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
安排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动火结束后,检查并清除火源,持续监火60分钟,方可离开现场。
(7)作业现场的电器设施、线缆和接线装置不得有裸露和破损,取电、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电器使用的安全标准。
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8)严禁将电源线、压缩空气管、氧气管和乙炔气管放在地面横跨公路设置;跨越公路架设临时管线,其距地面高度必须大于4m。
(9)XX,严禁动用本公司的任何设备/设施或其它资源。
(10)工程单位必须保持工程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文明施工,严禁将施工物资乱堆乱放,形成安全障碍;工程结束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现场,清除施工物资和废弃物。
3.3安全审核
安全审核包括事前安全审核和过程安全监督,过程安全监督依据安全审核进行。
3.3.1对长驻(一年以上)公司的相关方在每年的3月份以前进行一次安全审核;非长驻公司的工程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安全审核。
3.3.2审核程序和方法
①工程单位填写《安全信息表》及《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
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②职能管理部门通过检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③两表作为项目合同附件和安全管理的执行依据(一式3份,项目合同甲、乙方各1份、安委会存1份备查)。
3.4 项目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3.4.1凡未申报安全审核的工程项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停止其作业,直至通过审核。
3.4.2因未申报安全审核而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后果,公司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管理责任。
3.4.3因相关方原因导致各类事故发生,公司将追究相关方的违章处罚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重大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3.4.4违章处罚参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
4管理内容
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在协议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2)我公司与施工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施工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同意。
(5)施工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放在公司区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围内)等区域。
不得占用主干道进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6)地面施工或进行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时,必须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确保地下电缆、管道、电线等设施的安全。
(7)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
(8)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9)施工现场需架设的临时线,必须按《电气安全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
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有必要时应按《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10)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
(11)施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12)施工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时速限制在每小时10公里以内,并按指定路线行走。
(13)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施工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14)施工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85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15)施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16)施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17)施工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18)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19)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20)施工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21)施工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釜、贮槽等)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委会、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22)施工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委会、技术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3)现场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24)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25)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
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26)施工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7)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28)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4.2.1有关部门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
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进入公司后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到有关部门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见附表)。
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送交有关部门核查。
(3)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2.2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3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并指定现场施工联系人,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承包方整改。
4.2.4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公司安委会备案。
4.2.5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2.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
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安委会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3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4.3.1有关部门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4.3.2有关部门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委会上报备案。
4.3.3有关部门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
有关部门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
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3.5安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3.6安委会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4.5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2)依据有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安委会、用工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3)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4)临时工(合同工)有关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学习“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告知书”1~6条的内容(见附件)。
(5)临时工(合同工)享有公司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
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6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定义: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1)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管理
外来实习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外来学习人员(包括来厂培训人员、委培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教育。
视同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管理。
(2)接待政府工作人员和外来参访者的责任部门要向其提供满足现场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由接洽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或安全教育,在熟悉现场的人员陪同监护下进入作业现场,不允许独自活动。
(3)对设备、原料供应商、供货及提货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土建工程施工人员及临时用工,要求其必须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穿戴符合公司要求的劳保用品,保证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随意进入生产现场或非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动用本公司的设备设施。
(4)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5)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
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公司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6)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司生产部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7)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发生事故而造成我公司各项损失极其后果,全部责任由外来人员单位负责。
4.7供应商的管理
(1)合同签订:
企业应与合格供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还应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
(2)供应部建立合格供方档案,每年一次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3)供应商跟踪和验证:
供应部应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并形成记录归入供应部原材料合格供方档案中。
(4)供应商改进:
对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供应部应联系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5)供应商续用:
经考核评价,供应商各方面都达标的,特别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列为优质供应方。
4.8货运承包商的管理
(1)、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
凡承担本公司货物运输的货运公司或个人必须具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以往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表现。
经营范围和能力说明。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营运司机、装卸、押运人员上岗证书。
(2)合作前准备:
经预审合格的承包商须与本企业签订承运合同,并在承运前对相关人员培训本企业产品相关知识,以便了解本企业产品的性能和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
(3)作业过程监督:
安全主管及仓库管理人员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予落实的承包商,应取消其承运资格。
(4)表现评价与续用:
为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本企业安全环保技术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一次对承包商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评价结果合格的才考虑继续合作。
(5)承包商名录:
对合格承包商应建立名录,完善承包商档案,合格承包商名录及档案由供应部负责管理。
5考核
5.1对相对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5.2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员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附件1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告知书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告知书
1、进入公司区域人员只允许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其他场所随意走动。
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进入生产区域不得随意开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乱动电器开关;进入有行车吊装作业场所,不得在吊物下走动或停留。
4、严禁焚烧废纸垃圾。
5、严格遵守甲方门卫制度。
6、遵守进入场所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7、公司区域内严禁随意动火,确需动火作业,须事先告知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
8、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如需使用临时线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
9、严禁在公司区域道路上随意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其他物品,严禁占用公司区域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或辅助作业。
确需占用道路摆放物品或进行作业,必须征得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造成甲方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损失在工程款中扣除。
10、需要动土施工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1、施工结束必须清理施工现场,中午或晚上施工结束必须收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
气瓶等),否则施工现场的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将由物资供应部以无主物品回收,若从物资供应部取回,每件收取100元保管费。
附件2安全协议书
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服务内容:
工作地点:
为加强对合作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在合作期间保持有效、有序的安全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防止发生不必要的安全、健康、环保等事故,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
4、发生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5、我公司与合作商属于甲方、乙方关系。
乙方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二、甲方的具体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2、提供必要的安全、消防、环保保护设施。
3、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安全生产的劳动作业环境。
4、对乙方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一旦发生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三、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的安全监督下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1、自愿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品、器材时,应当及时报甲方有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采用特殊的安全、消防防护措施。
3、监督甲方履行安全职责,对甲方违反责任造成的损失有权索赔。
4、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5、日常工作期间,不得擅自操作甲方的设施、设备,必须经甲方确认,并报甲方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6、确保在甲方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甲方。
7、工作期间发生事故须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判断是否需要上报上级相关政府部门。
8、坚决执行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责履行
1、双方在合同期间,如遇未尽安全事宜,经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章)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3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
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是否法人资质
企业负责人
电话
现场总负责人
电话
施工地点
安全员
电话
施工队
人数
负责人
电话
安全员
电话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
工种名称
在岗人数
持证人数
工种名称
在岗人数
持证人数
电工
电(气)焊工
登高架设工
机动车驾驶
起重工
主要施工设备
名称
数量
安全防护是否齐全
特种设备是否在检测周期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