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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度考核管理规定

 

附一人〔2011〕16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科室、黄埔院区、东山院区:

为了正确客观地评价医院职工的工作业绩,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

医院人事考核规定通知

中山一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4月18日印发

责任校对:

戴绍兰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客观地评价医院职工的工作业绩,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通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服务行为管理办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度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层以上干部(含院领导、学科带头人、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管委会正副主任、正副科护长、党(总)支部书记以及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担任副科长以上职务人员)单列考核,执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三条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在册在岗的固定编制、来院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流动和合同编制人员,不含博士后、科研助手。

第二章考核时间、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

根据工作岗位分医教研系列、医技药剂系列、护理系列、非卫生及管理工勤系列。

业务干部担任行政管理部门职务的,以任职级别高的管理岗位为主进行考核;业务干部兼职人员,有担任专科职务的,以专科职务为主进行考核。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考核以医德考评为主,具体执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基本标准:

优秀:

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

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于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七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全院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医德医风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

2、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3、非全勤或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4、发生投诉并被处理的当事人;

5、发生服务缺陷、差错或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三基”考核不合格;

2、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人员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或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4、发生服务缺陷达2次/年或发生一般差错达2次/年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5、发生严重差错1次/年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事后当事人不配合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医院声誉或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医德医风评定为较差等次的;

2、发生服务缺陷达3次/年或发生严重差错达2次/年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3、发生严重的服务缺陷1次/年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性质恶劣的;

4、发生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㈠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院年度考核工作,审批考核结果、受理对考核结果异议诉求。

组长:

院长

副组长:

党委书记

成员: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

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各处(科)室、院区所属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职工所填写材料,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1、行政后勤部门:

以处室(直属科室以科室)为单位设立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处长(直属科室科长)

副组长:

党支部书记

成员:

副处长、正副科长

2、业务科室以科室为单位设立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学科带头人、科室主任

副组长:

党(总)支部书记

成员:

副主任、科护长、区护长

内科、外科须分别以大科、专科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

3、护理部设立护理人员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护理部主任

副组长:

党支部书记

成员:

护理部副主任、正副科护长

4、黄埔院区、东山院区以院区为单位设立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党总支书记

成员:

管委会副主任、党政办正副主任、人事科正副科长

院区所属各科室由院区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根据院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属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下达考核优秀名额;

(二)个人按岗位职责及有关要求填写考核表,进行总结,作出自我评价;

㈢考核工作小组在职工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内、外科及黄埔、东山院区人员的考核结果须报大科或院区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核;正副区护长的考核等次建议及其余护理人员考核结果的审核由护理考核工作小组负责;

㈣人事处、党委办公室根据各考核工作小组评定建议,汇总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㈤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个人反馈,如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处或党委办公室或监察室提出复核和申诉;

㈥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全院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时间内向人事处或党委办公室或监察室提出;

㈦医院将最终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处科室,由各处科室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个人,《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院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级别晋升、薪酬调整、评先评优、辞退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㈠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数额发给一次性奖金;

㈡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本人当年12月的工资补贴标准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具体奖励的工资补贴项目由医院确定;

㈢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㈡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以及聘用高一级岗位,当年度不计算其晋升职务、职称和岗位聘用的任职年限。

如当年度已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或聘用高一级岗位年限,延迟一年享受该职务、职称和岗位的相应待遇;

㈢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享受正常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㈣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下年度岗位生活补贴不发,奖励工资、岗位奖励、教师津贴、职位津贴按低一级别标准计发;

㈤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年考核性补贴按不超过所在科室同级人员的80%计发;

㈥固定编制职工,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处理;合同流动编制职工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院内调动或轮派院区工作人员,在现工作部门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由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不足6个月的,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借调、外派、院外挂职工作人员,离院6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由借调、外派或挂职单位负责考核,不足6个月的,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调入人员在本院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由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在本院工作不足6个月的,由原工作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工作鉴定,在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经医院批准休产假、因公出国(境)人员,尚在批准期内的,若本年度无出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情形,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称职等次;否则考核结果从其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㈠经医院批准当年度内休病假累计满6个月、事假累计满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满5个月的;

㈡来院工作不满6个月的合同、流动编制人员;

㈢离岗退养人员;

㈣经医院批准出国(境),考核期内超期不归人员;

㈤经医院批准休产假、请病事假,考核期内超期未归人员;

㈥缓聘、待聘期内未上岗人员;

㈦尚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㈧其他不参加考核的人员。

第十九条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应参加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与职务有关错误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只写评语不评定等次。

受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处分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等次。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处分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等次。

受党内撤职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处分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结案后,按有关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条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其晋升职务、职称和岗位聘用的任职年限,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二十一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条款中未述及的情形,若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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