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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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
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
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
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
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
标准。
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海事、港口、航运等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四级以上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
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提出并上报,经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
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五级、六级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由县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报,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并
续。
批手报且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
经整治后等级提升的航道,应当按照整治后的航道等级,相应提高航
道维护标准,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经审核批准后,应当由设区的
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通过报刊、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年通航
保证率、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等。
第十三条航道维护类别应当根据《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结合本
省航道实际划分:
(一)年货运量超过万吨的航道和年通过量超过万吨的船30003000
闸纳入一类维护;
(二)年货运量万吨以上、万吨以下的航道和年通过量300010001000
万吨以上、万吨以下的船闸纳入二类维护;
3000
(三)年货运量不足万吨的航道和年通过量不足万吨的船10001000
闸纳入三类维护。
第十四条航道维护尺度包括航道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
航道维护
尺度应当根据航道现状等级,结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
定。
第十五条航道年通航保证率应当达到:
一类维护航道不小于,98%
二类维护航道不小于,三类维护航道不小于。
90%95%
第十六条船闸达到正常使用后,年通航时间保证率应当达到:
一类、
二类维护船闸不小于,三类维护船闸不小于。
95%98%
第十七条航标配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内河航道维护
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航标维护正常率应当不小于。
99%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航道维护标准和航道养
护工作实际情况,根据航道中长期养护规划,结合年度航道养护资金
安排,合理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保障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当遵循分类维护、突出重点的原则,并做好
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
第十九条航道养护工作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
养护作业、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
其中,例行养护作业包括
航道日常维护、船闸中小修保养;
专项养护工程包括船闸大修工程、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养护年
度计划编制要求,于当年七月底前向省航道管理机构上报下一年度管
辖范围内航道养护建议计划。
养护建议计划应当包括维护项目、维护里程、维护工作量、维护类别、
维护经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的编
制和报送时间要求,结合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上
报的养护建议计划,及时编制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报省交通运输部
门。
.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批准
的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航道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并于省航道养
护年度计划下达后个月内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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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包括维护里程、维护标准、维护内容、维护工作量
及质量目标、生产安全目标、维护工作费用、工作要求及说明等。
第二十三条航道养护年度实施计划中涉及维护里程、维护标准、维
护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航道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
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
第二十五条例行养护作业和专项养护工程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
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由省航道管
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可以根据投资规模、技术难
度等因素,委托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机构实施例行养护作业,
专项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委托的,应当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例行养护作业和专项养护工程的检查结果、日常记录以及统计资料应
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专项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议计划,并同步编制方案设计文件;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和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算;
预和
(三)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程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或能
力的施工单位,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和规程等要求组织工程
实施;
(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报送下一年度
专项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时,应当附专项养护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
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专项养护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实
施理由、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实施条件和方案、投资
估算和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确定
的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专项养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于
当年月日前报省航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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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养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自然
条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要求、主要工程数量、工期要求和工
程预算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从业单位应当具备
相应资质或者能力。
根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依法批准不进行招标的船闸大修、门机电
改造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养护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
设计、施的应当具有相应位单位承担,承担单一来源等方式委托相关.
工能力或者类似业绩。
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护岸、疏浚工程设计和监督管理可以由设区的
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承担;
航道应急抢通和专项养护工
程中的门机电设备改造工程可以由航道应急保障中心或者航道应急
保障施工单位库中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从事航道测量、钻探、疏浚、潜水、航标、船闸机电和船舶
驾驶等技术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
资格。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对专项养
护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编制开工报告,报
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一)已经列入年度养护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获得批准;
(二)用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三)已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施工单位已经确定。
第三十二条航道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
章制度,执行有关航道养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
航道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
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
工程安全。
第三十三条组织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工程完工后,护养专项
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其中船闸二类大修工程
项目完工后,应当参照航道建设工程有关规定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航道养护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五十万元,应当实施竣工
决算审计;
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竣工决算审
计或者相关专项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按照规定委
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专项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完成;
(二)按照规定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
(三)资料已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实施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养护作业前,养
护作业单位应当提前将作业方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需
要向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和航行通(警)告。
需要临时采取水上交通管制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
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养护船舶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
的前提下,可以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线路和方向。
实施航道养护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
费用。
第三十七条维不能达到临时尺度实际或者航道变航道通航状况改
护尺度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
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
第三十八条因船闸检修造成航道断航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发布航
道通告(通电)、航行通(警)告。
其中,连续断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
检修方案应当经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报省航道管理机构
备案;
连续断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省航道管理机
构同意,并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京杭运河船闸因检修造成航道断航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检修方
案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导致碍航、断
航的,事发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
级航道管理机构,尽快组织改善、修复;
难以及时改善、修复的,事发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通。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及时实施应急抢通工程,
并保留相关的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
工程实施后可以参照专项养
护工程管理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冰凌等自然灾害造成航道损毁,
需进行修复性应急抢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应急抢通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航道养
和统计使用等情况的闸和船围、维护标准、年度计划、日常作业范护.
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航道养护的年度计划、工程竣工资料、考核验收文件、
养护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航道养
护考核。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分类考核。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全省航道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
结果。
第四十四条航道养护考核包括航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综合管理考
核、航道维护与观测、航标维护考核、整治建筑物维护考核、船闸维护
管理考核和车船设备维护考核等。
第四十五条考核工作可以按照航道管理机构自查、省航道管理机构
检查、省交通运输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
养护考核检查或者抽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
(二)查看现场并抽测;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四)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五)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六)形成并提交考核报告。
第四十六条行,进方式检查考核可以采用日常、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考核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航道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养
护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
(三)问题与建议;
(四)其它养护考核相关文件。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于月日前将上年311
度考核报告报省航道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优良是指按
期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优良;
合格是指完成养护年度计划,
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不合格是指未完成养护年度计划或者工作质量不
符合要求。
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
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
果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通报批
评。
第五十条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航道养护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一条位和进单工作先护全省养对可以定期门部输省交通运
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航道养护考核具体办法由省航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道日常维护包括航道维护观测、维护性疏浚、护岸维护、清障
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航道工作车船等航道设施、设备维护等。
(二)船闸中小修保养,是指船闸的局部修理和日常维护。
(三)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为恢复或者改善航道技术状况,提高航道维
护装备水平,列入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的规模较大的养护项目。
包括规
模较大的航道养护及航道设施的检测、修复、清障、航道养护设备、航
道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
(四)船闸大修工程,是指以恢复、改善和提高船闸的技术状况而对船
闸实施的停航抽水全面修理,分为一类大修工程和二类大修工程。
船
闸一类大修工程是指为了修复船闸原设计标准而进行的快速修复工
程,船闸二类大修工程是指为了提高船闸原设计标准,或者为了保证
原有主体结构安全而进行的改建工程。
(五)航道养护改善工程,是指航道护岸、航标等设施的修建和改建,
土方疏浚,船闸设施的修复和改造等工程。
(六)航道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了排除影响航道通航和船闸运行突发
情况而实施的修复、加固等工程。
(七)航道年通航保证率,是指全年航道通航时间占扣除因不可抗力导
总时间的百分比。
后的全年时间致停航
(八)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是指全年船闸的运行时间,占扣除因计
划修理而停航的实际时间(不包括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停航检修时间)
和因不可抗力而停用时间后的全年总时间的百分比。
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制定航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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