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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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体系

第一章前言

为树立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机构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机构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支专业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能力过硬、高效精干的社工队伍,促进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体系。

一、凡机构在职人员的管理事项,除法规及机构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制度体系。

二、机构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社工行业及机构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社工行业及机构发展的事情。

三、机构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理论、实践能力,不断完善机构的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机构实力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四、机构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鼓励社工积极参与机构的决策和管理,鼓励社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机构为社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机构经济效益的提高及经费盈余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工各方面待遇;机构为社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机构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根据《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社工绩效考核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六、机构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倡导社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龙祥社工守则

第一节前言

为了就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操守包括有关操守的道德事宜提供实务指引,深圳市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龙祥社工)特制定本社工守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人士,同时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和信心。

当社工被指控其操守违反本守则内所列明的专业标准时,龙祥社工服务中心将以此守则作为裁决之依据。

本守则列明社工与其服务对象、同工、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的道德行为标准,其应用范围包括社工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本组织内社工须协力推行本守则,并遵从依据本守则做出纪律判决。

社工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或行动去预防、劝阻、纠正或揭发同工有违反守则之行为。

同时要采取合理及适当的措施去协助督导人员以及协助其提供其他服务人员(如义工),不会因抵触本守则而导致服务对象利益受损。

第二节社工的基本价值观及理念

社工的首要使命是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

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分别。

社工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

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

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牟取最大的福祉。

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

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护、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第三节有关社会

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解除时,社工认同有必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社会情况,促进社会公义及福祉。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

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度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第四节有关机构

社工应向其雇佣机构负责,提供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雇佣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以求令机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从而让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抵触此守则。

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的名义行事。

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第五节有关专业

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恳及尽责的态度。

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知识。

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社工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式及统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社工有责任给予新加入社工职业的同工建议,协助其增强与发展专业操守、价值观以及专业上的技能和知识。

第六节有关同工

社工应尊重其它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社工应尽量与其它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社工应向有关团体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不应在不尊重其它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它社工的服务对象。

社工与共事同工合作之间所作的保密沟通,在未获得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不可向服务对象透露有关其个人资料以外的沟通内容。

第七节有关服务对象

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合适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相对应的承担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社工应尽可能的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

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机构的同意。

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此谋取私人的利益。

社工不得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

注一:

服务对象指现时正接受社工所提供服务的个人、家庭(包括其直系亲属及至亲)、单位及社群。

注二:

服务对象的利益应由社工在考虑及平衡服务对象的个人利益及其它有关人士(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亲属、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机构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机构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支专业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能力过硬、高效精干的社工队伍,促进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特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机构在职社工人员的管理事项,除法规及机构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节聘用

第三条聘用是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员的需用,而对外进行一种招聘的用工行为。

第四条机构聘用人员应按聘用程序审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条机构聘用人员,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交齐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机关管制或在案被通缉者;

3、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龄者(十六周岁);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有重疾无法恢复健康者;

6、机构认为不宜聘用人员者。

第七条机构聘用人员应先经试用(特聘人员除外),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节社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社工的权利:

1、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机构规定的工资、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的权利;

3、享受对机构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机构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权利;

4、参加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了解机构公布的信息权利;

5、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社工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为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3、自觉地维护机构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诚机构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进的良好氛围与机构同发展共命运;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机密和信息;

5、发现事故隐患和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机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以机构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社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第四节请假制度

第十条公假:

1、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和培训学习;

2、须应到政府有关部门急需办理的事情。

第十一条事假、病假:

1、社工因事请假,须事前向所在派驻单位和机构行政事务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三天以下(含三天)由派驻单位和机构行政事务部直接负责人签名批准;三天以上由派驻单位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报行政事务部备案。

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资,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机构负责缴纳的社保费由本人自理。

事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和损害机构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辞退处理。

2、社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通知机构,三天以下(含三天)向所在派驻单位和机构行政事务部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由派驻单位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报行政事务部备案。

上班后应出示公立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一年之内病假为一到十日(含十日)发给合同日工资的全额工资;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含三十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50%。

三十天以上则无薪。

如特殊情况则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工病假期间,必须在家疗养休息,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机构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工伤假:

因公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

社工工伤,须经所在派驻单位证明,机构行政事务部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并逐级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证明,工伤以一次性痊愈为止,工伤期间发给本人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

工伤疗养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取消工伤待遇,并辞退。

第五节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机构日常执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案主如有紧急需要,社工需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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