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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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一致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
计价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行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举措项目费、其余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
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判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查对,应由拥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肩负。
1.0.5肩负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查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付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应依照客观、公正、公正的原
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切合本规范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举措项目、其余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目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照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本质状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公布供招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含其说明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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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招标文件中已注明价钱,经算术性错误修正(若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含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构成部分,是按构造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色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区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构成部分,是按不一样施工方法、资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区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举措项目
为达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举措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表记。
2.0.7项目特色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举措项目自己价值的本质特色。
2.0.8综合单价
达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资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公司管理费、利润以及必定范围内的风险花费。
2.0.9风险花费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两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钱颠簸风险的花费。
2.0.10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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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为实行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前提下,一定耗费或使用的人工、资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花费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单价合同
发承包两方商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两方商定以施工图及其估量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劳合同
承包两方商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商定酬劳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检查和测算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资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钱信息,以及各种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
指数反应一准期间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准期间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含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区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因素区分的人工、资料、机械等价钱指数。
2.0.16工程更改
合同工程实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赞同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撤消或施工工艺、次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改正;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进而惹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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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依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赞同由承包人供给的图纸)实行,依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获取的达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署时还没有确立或许不行预示的所需资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买,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更改、合同商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花费。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供给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暂时不可以确订价钱的资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达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之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商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买的资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留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薪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花费。
2.0.22安全xx施工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依照国家法律、法例、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暂时设备等所采纳的举措而发生的花费。
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由此遭到损失,按合同商定或法律法例规定肩负责任,进而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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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受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波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早完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纳加速工程进度举措,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花费。
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依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以致本质工期超出合同工期(包含经发包人赞同的延伸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花费。
2.0.27不行抗力
发承包两方在工程合同签署时不可以预示的,对其发生的结果不可以防止,而且不可以战胜的自然灾祸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远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余近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点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托使用的合同工程肩负合同商定的缺点修复责任的限时。
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两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从对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点责任期内执行缺点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花费
承包人为执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销,包含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余花费,但不包含利润。
2.0.32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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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达成合同工程获取的盈余。
2.0.33公司定额
施工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资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耗费标准。
2.0.34规费
依据国家法律、法例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益部门规定施工公司一定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花费。
2.0.35税金
国家税法例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带和地方教育附带。
2.0.36发包人
拥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拥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获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拜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造价工程师
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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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依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更改)和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两方依据合同商定,对承包人达成合同工程的数目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两方依据合同商定,对合同工程在实行中、停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含期中结算、停止结算、完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照和方法,以及制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联合工程详细状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招标限价。
2.0.46招标价
招标人招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注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两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造价,即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费、举措项目费、其余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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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预支款
在动工前,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早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置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资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达成的合同价款赐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两方依据合同商定,对合同价款进行改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完工结算价
发承包两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标准规定,依照合同商定确立的,包含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商定达成了所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对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判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拜托,对施工合同纠葛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特意知识进行鉴识、判断和评定,并供给判定建议的活动。
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判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一定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不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特意性规定外的其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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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纳综合单价计价。
3.1.5举措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定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花费。
3.1.6规费和税金一定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花费。
3.2发包人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供给的资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资料)应在招标文件中依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资料的名称、规格、数目、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址等。
承包人招标时,甲供资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扣除甲供资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依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资料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计划供给。
3.2.3发包人供给的甲供资料如规格、数目或质量不切合合同要求,或因为
发包人原由发生交货日期延缓、交货地址及交货方式更改等状况的,发包人应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缓,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两方对甲供资料的数目发生争议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应依照有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资料耗费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买已在招标文件中确立为甲供资料的,资料价钱应由发承包两方依据市场检查确立,并应另行签署增补协议。
3.3承包人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商定的发包人供给的甲供资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资料和工程
设备应由承包人供给,承包人供给的资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买、运输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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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将采买资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目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知足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3.3.3对承包人供给的资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切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刻要求承包人改换,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缓应由承包人肩负。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拥有合格证明的资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资料、工程设备切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缓,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一定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
其范围,不得采纳无穷风险、所有风险或近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因为以下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肩负:
1国家法律、法例、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公布的除外;
3由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资料等价钱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由以致工期延缓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因为市场物价颠簸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两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供给主要资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
件;当合同中没有商定,发承包两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因为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同样自己原由造成施工花费增添的,应由承包人所有肩负。
3.4.5当不行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
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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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拥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一定作为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其正确性和完好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照之
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举措项目清单、其余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照:
1本规范和有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方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制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状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色及惯例施工方案;7其余有关资
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一定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色、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一定依据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色、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举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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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举措项目清单一定依据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举措项目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的本质状况列项。
4.4其余项目
4.4.1其余项目清单应依照以下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含资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依据工程特色按有关计价规定估量。
4.4.3暂估价中的资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依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
价钱估量,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一样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量,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目。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据工程本质状况增补。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依照以下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
包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宅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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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营业税;
2xx保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带;
4地方教育附带。
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一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拥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拜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
接受招标人拜托编制招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依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该上浮或下浮。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出赞同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
核。
5.1.6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宣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
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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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以下依照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4制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色及惯例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余的有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区分的应由招标人肩负的风险范围及其
花费。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举措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制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色描绘及有关要求确立综合单价计算。
5.2.4举措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制定的招标文件和惯例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余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资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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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依据工程特色和有关计价依照确立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量。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办理
5.3.1招标人经复核以为招标人宣布的招标控制价未依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宣布后5天内向招招标监察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该提交由单位盖印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拜托人署名或盖印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详细事项及原由;
3投诉依照及有关证明资料;
4有关的恳求及主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歹意投诉,阻挡招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察,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切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切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察的第二天将能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招标监察的招招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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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刻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
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拜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个查对。
有关当事人应该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供给资料的真切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达成复查,特别状况下可
适合延伸,并作出版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招标监察的招招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宣布的招标控制价偏差大于±3%时,应该责成招标人更正。
5.3.9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从头宣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后
宣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伸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招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招标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招标人应依照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立招标报价。
6.1.3招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招标人一定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钱。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色、计量单位、工程量一定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调致。
6.1.5招标人的招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招标报价应依据以下依照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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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增补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6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色及招标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