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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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纲要

经济法复习纲要

1.经济法导论

1.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应该是实行法治的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的自由性,要求以法治为保障——(权利)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以法治为前提——(有效)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以法治为条件——(机会)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以法治为基础——(规则)

市场经济的可控性,要求以法治来制约——(调控)

1.2.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1.法律体系的结构主要由:

宏观——公法与私法、社会法;中观——法律部门;微观——法律规范构成。

2.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是建立和维护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是自由公正的竞争及其内在的和谐统一。

1.3.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

1.经济法是两手,既包含国家之手也包含市场之手。

2.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3.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

(它既不是纯公法也不是纯私法,它主要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协调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利益来达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1.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原则?

经济法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有哪些?

1.原则:

财产所有权同等保护的原则

契约自由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证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

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

保护弱者的原则

2.重要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

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1.5.管理专业的学生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律?

管理类学生未来的职业取向绝大多数是成为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如何适应并胜任未来的职业角色是关键。

通过学习经法律,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商业社会。

2.公司法

2.1.企业法律形态

1.合伙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

2.公司企业: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

3.个人独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

2.2.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3.基本制度

1.公司设立制度

2.公司资本制度

3.公司法人制度

4.公司治理制度

5.公司解散清算

2.4.《公司法》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财富,但可以间接帮助人们创造财富,并可以保护财富。

2.5.新《公司法》给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与风险?

3.破产法

3.1.重点掌握破产能力、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诉讼程序、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顺位、破产重整等内容。

1.破产能力(破产主体)是指债务人所具有的、能够被宣告破产的法律资格。

破产能力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合伙、法人)

2.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同时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的两个价值取向;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顾及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

3.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破产申请的受理(7——15、特殊情况可延15日)——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5.破产案件的管辖:

专属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6.组成: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④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②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7.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也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8.破产财产是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范围: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A.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鼓励职工向其投入的作为资本投资的款项;B.破产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9.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10.分配顺位: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2、国家税收;3、普通债权

11.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债务调整使债务人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拯救措施,始于美国20世纪中,现已全球风靡)

3.2.了解新旧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1.框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框架之二:

《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特地加的一章,共七条。

4.框架之三: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02年最高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5.实际上破产程序当中的很多具体问题、操作程序都是靠91年和2002年的司法解释进行的。

6.框架之四:

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破产文件、政策。

7.框架之五:

除立法、司法解释、中央政策外,各个地方颁布的大量的地方法规及破产实施办法。

3.3.新破产法的意义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启示?

新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4.合同法

4.1.什么是合同?

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是合同。

(合约、契约)

4.2.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4.3.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承诺?

1.要约——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盘、发价、出盘、出价)

2.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商业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

3.承诺——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5.什么是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无特别约定)

4.6.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7.简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

(2)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8.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并且无过失,既相对人无从知道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由相对人的疏于注意所致;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并借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9.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2.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10.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4.11.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按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12.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4.13.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

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才能发生效果。

4.14.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4.15.什么是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4.16.什么是单方解除?

4.17.什么是协议解除?

4.18.什么是约定解除?

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进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4.19.简述提存的原因。

提存:

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予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

4.20.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4.21.什么是预期违约?

通常情况下,追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要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

《合同法》新设立的预期违约制度,扩大了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即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在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一定非等到履行期届至才能行使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22.什么是定金?

定金——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而预先向对方交付的金钱。

4.23.简述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

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

违约方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反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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