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财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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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工作。

第二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完成时限。

项目支出预算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确定的重点任务,保障重点工作需要。

第八条中央财政项目预算编制

中央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海洋和渔业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中央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厅党组会审定后上报。

第九条省财政项目预算编制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海洋和渔业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材料,经厅计财审计处初审汇总后,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厅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拟定预算安排的初步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厅计财审计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细化项目支出内容和资金安排额度意见,经厅党组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由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编报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要求,填列本单位的人员、资产等相关数据,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分管计财厅长审签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代为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预算编制

由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编报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要求,填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预算批复下达

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厅内批复。

由厅计财审计处起草预算批复文件,报分管财务厅长和厅长审批后,批复给各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

同时编制厅机关经费使用预算,报厅党组会审定后执行。

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直接拨付我厅实有资金账户的项目资金,资金指标文件中已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相关文件起草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分管业务厅长和分管财务厅长审定后下达;

资金指标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厅计财审计处会同业务处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厅有关处室在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并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各单位收到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当年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编制,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厅计财审计处备案。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已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地区和具体金额的以及按照基数法分配的以外,资金分配方案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并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无异议后,报省长办公会审定。

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对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对市以下支持资金区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应急类和救济类,并按照《辽宁省省本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属于市(县)职责内的工作,省厅不拨付补助资金;

承担省厅交办的工作任务,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签订《业务委托书》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程序报批(不含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预算)。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出现专项经费缺口时,由有关单位提出经费追加申请,报厅计财审计处办理。

如需向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等部门申请追加专项经费预算,由厅计财审计处组织起草汇报材料,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五条部门决算

厅机关决算由厅计财审计处组织编制。

各单位决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厅计财审计处负责审核、汇总。

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决算要求在省财政厅批复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厅直单位的决算进行批复,并组织开展决算数据账表一致性核查工作。

各单位决算、厅汇总决算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六条预决算公开

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决算二十日内,通过“辽宁海洋渔业网”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的全部内容,以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

第十七条预算绩效评价

强化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厅计财审计处依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分析,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收入是指机关及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得必须经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非税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法规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按章纳税。

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严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隐匿收入。

严禁隐瞒截留、坐收坐支非税收入。

严禁乱收费和擅自减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票据

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原始票据自公务活动发生日起1个月内核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3个月内核销,原则上原始票据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二条票据审核

各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原始凭证和支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厅计财审计处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支出方向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开支范围及标准的符合性、附件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审批

各项经费支出的核销要事前经财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财务部门未提出明确审核意见的,单位领导不审批或不研究,财务部门不得支付。

经费支出的核销,实行按类别分级审批。

(一)常规性支出审批:

包括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离休人员电话费、护理费和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汇缴;

取暖费补贴、移动通讯补助、公务交通改革补助;

银行手续费、固定电话费、邮寄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提取工会经费、税费等有明确政策标准的支出,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厅计财审计处会计人员审核、处长审批后支付。

厅直各单位此类支出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二)非常规性支出审批:

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订报费、印刷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临时性劳务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需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承办处室须以请批件或审批单形式提出申请,计财审计处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厅长、分管计财厅长审批,其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经厅长审批;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情况特殊的报请党组会议确定。

单位的上述支出由其财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内部审批权限,并报厅计财审计处备案。

上述经费支出凡经事前审批的,且实际支出金额和支出内容未超出预算的,可以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资性支出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补贴。

工资表须与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手册相一致。

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二十五条采暖费支出

办公用房采暖费按照供暖公司提供的采暖费发票据实报销。

职工采暖费报销或发放货币化补贴应执行以下面积标准:

正副厅级及教授级高工、研究员或相应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正副处级及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05平方米;

科级、科级以下和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职级非新参加工作人员85平方米;

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不满一年,见习期内)6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

初、中级工和25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厅机关和驻沈单位实行货币化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以当年9月30日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数和职务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驻沈以外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邮寄费支出

邮寄费主要包括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支出。

报销邮寄费时需附有邮寄明细单。

单次邮寄金额超过500元或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的,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品支出

办公用品包括文件档案用品、桌面用品、财务用品、耗材等与工作相关的用品以及书报杂志等。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集中统一采购,同时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制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账面核对。

办公用品发票应注明具体商品的名称、单价、数量等。

发票未注明的,要另附商品明细表,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各处订阅报刊杂志应事先经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应以党报和党刊为主,不得订阅或购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和书籍。

第二十八条印刷费支出

为节约开支,提倡自行打印文件,确需委托印刷厂办理的印刷业务,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印刷费核销时需附合法有效发票、《辽宁省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情况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和经审批的印刷事项请示件。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支出

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差旅费管理办法》(辽海渔发〔2014〕27号)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机关处长、副处长出差由分管厅长审批,处以下职工出差由处长审批。

报销差旅费需提供《外出审批表》(厅级)或《公务出差审批单》(处及以下)或会议及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购买机票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15〕952号)规定的购买渠道、购买价格和报销管理方式。

培训或会议主办方已安排食宿的,报销时不再享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往返程期间除外)。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或住在自己家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无住宿费发票详细说明等,须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审批程序,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4〕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出国预算控制支出。

出国经费报销时需附有出国任务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批表、三家定点机票销售单位的机票询价单等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机票和费用明细单据。

一律不得核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三十一条会议费支出

会议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会议费管理办法》(辽海渔发〔2014〕28号)和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会前审批。

办公室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会议经费控制和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支出标准。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签到表、政府采购审批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计划内的会议费支出履行相关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核销;

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应急或特殊需要开会,承办会议部门报请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可以核销。

各类会议原则上应采用视频会议形式或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并由参会人员自行结算住宿费。

机关各处室举办会议需要安排就餐的,由办公室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

确需在定点宾馆开会的,应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程序,由参会人员自行结算住宿费,原则上安排自助餐。

第三十二条培训费支出

培训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辽财行〔2014〕165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外聘教师讲课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授课教师的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主办单位人员授课,不得领取讲课费。

外聘教师讲课费发放上限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三十三条公务接待费支出

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务接待工作规定》(辽海渔发〔2014〕29号),按照省财政预算核定的公务接待费的控制数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不得在项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需提供接待费发票、来访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

超范围、超标准、缺少上述票据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要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核定的支出额度,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保险费、维修费、装修装饰费、批量购买燃油支出,须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审批程序;

日常加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支出,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签、计财审计处会计人员审核、处长审批后报销;

金额超过2000元(含)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的审批权限审批。

公务交通补贴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执行,改革启动后不再报销公交卡、地铁票、出租车票等市内交通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实行单车核算、总额控制,超出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公务用车更新购置支出

根据省政府公车改革有关规定,对于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机要用车及执法执勤车的更新购置,按照《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1〕42号)中规定的车辆购置标准及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劳务费支出

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论证、验收、编写等活动时,组织或承办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论证费等劳务费或变相发放礼品。

组织或承办单位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决策咨询、论证,省内副教授(副研究员),每半天500-1000元/人、次;

省内正教授(正研究员),每半天1000-2000元/人、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次。

决策咨询、论证应主要在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论证、重点项目的评审等方面,对工作量不大、技术相对简单、单位工作人员能够完成的方案编制等工作不得外聘或委托专家完成。

实际发放时,统一填制《专家咨询费领取表》,并附专家签到簿,要注明专家的身份证号,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委托业务支出

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或专业业务活动,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省旅游委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

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检测、监测等专项工作。

各单位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项目、标准、费用、结算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各单位按照会议、差旅、培训等公务活动财务管理规定,凭发票和合同,在公务开支标准和专项业务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三十八条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由单位财务部门按月缴拨到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从单位公用经费列支。

严禁从单位行政事业账户向工会账户拨补经费用于各种福利、补助和津贴补贴支出;

应由行政事业账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工会账列支。

工会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辽直工发〔2011〕1号)执行,支出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第三十九条党费管理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可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党费的使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省直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

省直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关于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12〕144号)等文件执行。

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已完成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连续2整年未动用或仍未使用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将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

离退休费、医疗保险、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基本支出结余必须在财政支付系统中足额体现,当年资金不得调剂使用。

第四十一条公务卡使用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凡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各项支出,除县级及县级以下无刷卡条件的地区和商业网点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除特殊情况外,使用现金结算的,原则上报销时一律转入经办人的公务卡或工资卡。

无特殊情况不得借用现金。

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对虽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但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5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用报政府采购计划,自行组织购买。

分散采购项目既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财务检查、出差会议饭店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定点采购。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实施前,要认真编报采购计划(请批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严禁无预算、无采购计划组织采购。

各单位依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履行财政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对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预算批复9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和《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过《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辽财资〔2014〕418号)的规定。

对没有规定标准的,应按实际需求,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并将购置资产编制到年初预算中,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厅机关资产配置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年初提出资产配置需求计划,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具体办理程序为:

厅办公室按照资产配置计划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报分管厅长和分管计财厅长审批后,送计财审计处办理政府采购。

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厅办公室应将经领取人签字的资产分配明细表送厅计财审计处,据以登记财务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分别报分管业务厅长和分管计财厅长审核后,再报厅长审签,最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到期后不得对外出租。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分管计财厅长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超过规定限额的资产处置报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分管计财厅长审签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及时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核算数据同步更新、动态管理,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要明确使用人和保管责任人,禁止公物私用,禁止物随人走。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盘点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资产,及时清理各类往来资金,保证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9〕153号),各单位开设的账户限于: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

具有工会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开立一个工会基本存款账户。

党费要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可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十条新开立银行账户需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

发生变更事项或撤销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需将有关材料送厅计财审计处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章票据和财务印鉴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类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统一由财务部门到省财政厅领购,任何处室、单位不得自行购制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票据的领购、使用、销毁程序,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拆本使用,同一本票据不得跨年使用。

第五十三条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财务部门设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鉴。

印鉴保管人要将印鉴存放在保险柜或密码柜内,并做到“人走柜锁”。

财务印鉴由保管人员负责使用,不得擅自将印鉴交给他人使用。

第九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设立财务部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设置相应的会计岗位。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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