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2817586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5.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docx

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笔记整理

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

1.

(1)消费者保护法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实质公平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及其利益予以特别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

指所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三个层次)

①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②是某一专门领域的保护消费者法律

③是散见于其他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保护消费者条款以及其他间接起到保护消费者作用的法律。

2.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包括所有以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的类型:

(1)国家(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为了保护消费者而产生的政府监管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2)国家(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监管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3)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框架内产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

3.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概念。

在成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法律以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保护为出发点,重新审视并确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缓和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使两者间严重失衡的关系重新走向平衡,从而保障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5.2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护制度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界定

(一)1.消费者:

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个人。

2.特点:

(1)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购买的标的再次投入流通领域并从中赚取买卖差价,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被限制在生活消费的范围内。

(2)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

(3)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二)1.经营者:

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行为的目的:

在于赢利而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是基于消费者这一特定身份而确定并建立起来的一种价值体系。

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的基础及典型特征。

权利内容:

(1)安全权

(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索赔权

(6)结社权(7)接受消费者教育权(8)人格尊严权(9)监督权

(二)1.经营者的义务内容: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出其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保证质量(8)不得从事不公平或不合理交易

(9)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2.精英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义务不同,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的义务的具有法定刑和国家强制性,其所对应的不是经营者自身的权利而是消费者的权利。

三、《消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自身的权利而是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消法》中在经营者责任制度设计中,立法者充分考虑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从责任主体的确定,不同性质责任形式的综合使用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1.责任主体:

侵权行为人即为责任主体

(1)销售者先行承担责任原则。

(2)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3)在侵权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况下,责任主体为变更后承受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4)使他人营业执照时的责任主体是营业者和营业执照持有人。

(5)当消费侵权发生在展销会或租赁柜台的情况下,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或展销会的组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6)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虚假广告有关的,责任主体是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

2.责任形式:

我国《消法》规定的责任是一个由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构成的体系。

(1)民事责任

①承担责任的形式: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不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

②双倍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民事责任重最具特色之处。

(2)行政责任:

具体形式: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1.我国《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设有被列入产品质量的范围。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法职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的水平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由法定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通过颁发证书和标志的形式以证明某一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其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又称:

产品抽查制度)是指以政府监管机关抽查为立要方式的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认真执行产品标准、从整体上提高产品质量的制度。

(1)本质上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利的一种立法行为,是政府机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表现。

(2)抽查方式:

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接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按季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从多渠道随机抽样,不事先通知企业,不向企业收费。

(3)抽样检查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依法享有实施现场检查权、调查权、查阅、肤质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利,实施查封或扣押的权利。

三、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而言,责任轻重首先取决于归责原则的确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没有实行统责任没有实行统一的归责原则,而是根据具体的侵权人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

1.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通时产品缺陷上不存在,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可以无责。

2.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混合归责原则。

四、产品召回制度:

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以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

第八章货币政策与中央银行法

8.1货币政策的概念、目标、工具

一.概念

货币政策:

是一国行政当局,为达到调节国家经济目的所采取的管理货币的手段或措施。

(1)广义:

是一国有关货币、资币运行的总体准则。

(2)狭义:

指一国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和金融形势,运用有关工具、对货币、信贷总量与结构进行控制与调整的有关行为准则。

二.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指货币当局通过调控货币信用和外汇政策等而达到的最终目标。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2)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指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密切相关,能够较准确的观测度量、期限较短(如每旬、每月、每季等)数据的稳定性较好,及能体现货币政策要求的一些金融数量指标。

不仅能影响最终目标而且要能被货币当局通过适当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有效控制。

利率、货币供给量、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等。

三、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调控手段)

1.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的调控手段:

是实现货币政策中间和最终目标的重要手段,货币当局为达到控制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进而作用于最终目标,影响经济活动的目的,必须运用一定的货币政策操控工具。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可以分为经济手段类的政策工具和行政手段类的政策工具。

2.经济手段类的货币政策工具:

有成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又称中央银行之大法宝。

3.行政手段类的政策工具:

指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的控制,包括:

信用控制,流动性比率控制和直接干预。

8.2货币政策的主体及中央银行法

一.货币政策的执行主体:

是中央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地位

1.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稳定。

2.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

3.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制服、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及洗钱工作,负责及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税收与预算法

一.税收

1.税收:

是一国或政府利用公权利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非惩罚性的特征。

2.本质:

税收是一种征收行为。

3.作用:

税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固定、非惩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

4.特征:

(1)强制性:

即国家取得税收不以纳税人的纳税意愿为前提,而是凭借其政治权利强制征收的。

(2)无偿性:

即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必向纳税人提供实物和服务或支付其他对价。

(3)固定性:

即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不得随便不征、多征和少征。

(4)非惩罚性:

即税收不是国家因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对其所做的蒸发,因此与罚金、罚款等带有惩罚性值得行为不同。

二.

(一)税收法定定义:

又称税收法定原则:

指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没有法律规定,征税主体就不得向纳税主体征收税款,纳税主体也不具有纳税义务。

包括:

课税要素法帝国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合法征管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1.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纳税主体的地位平等。

2.指税?

在各纳

税主体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税负公平又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三)税收效益原则:

指在税收活动中,要以最小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收益。

成本最小化既包括税收征管成本最小化,也包括纳税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既包括税收行政效益最大化,也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社会政策原则:

指税收是国家用来推进其各项社会政策尤其是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之一。

6.3公共预算法律制度

一、我国预算法律体系的构成。

1.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1)中央预算:

(又称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单位预算:

指依法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我国预算划分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第十一章:

外贸与外资法概述

11.1外贸与外资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活动。

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轨迹服务贸易等。

二、外贸法:

是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的管理、监督以及促进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包括:

统一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对外贸易促进措施等。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保障企业独立、自立的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3.坚持平等互利、互惠对等原则。

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11.2进出口监管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接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内容,在其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委托的对外贸易业务。

外贸代理:

又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对谈判签订合同,代为办理委托方的对外贸易业务。

委托方应具备外贸经营权。

2.间接代理:

又称行纪,指以外贸代理者的名义对外从事外贸业务,这主要是针对委托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情形。

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指对外贸易经营着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并缺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11.3对外贸易秩序的保护

一、对外贸易救济:

指国家为消除进口造成的损害,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而采用的贸易防御措施。

1.救济手段:

反倾销,反补贴。

2.反倾销: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倾销的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2)征收反倾销税。

3.倾销:

指在正常贸易活动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从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

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对外贸易条差:

是对外贸易救济的重要前置程序。

调查方式:

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

5.反补贴: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补贴措施:

(1)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2)征收反补贴税。

二、外贸与外资法的宏观调控

(一)外国投资和对外贸易对一国的经济增长均有重要意义,故两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密切。

1.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一个积极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被广泛确认并反映在一国的贸易政策中。

2.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内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阻止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

3.外国投资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正在被人们认识并且也正日益反映在外资政策中。

4.如果要是两者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是两者与广义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目标在最大程度上相互配合,就必须协调对外贸易和外国投资之间的关系。

(二)外国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密切关系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心的挑战。

(1)政府应当适应新的形式、新的要求,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

(2)在立法中,协调外贸法与外资法之间的关系,使其会为补充、产生协同的作用,以支持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

11.4外国投资法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1.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局面、经济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程度、综合投资环境、市场容易、劳动力成本、完善的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逐渐成为中国吸引国外投资的主要因素。

相比较之下,税收优惠在吸引外商方面的地位有所下降。

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了对内资企业的不平等和歧视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内资企业的发展。

2.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外汇储备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外汇短缺的问题已经解决,所以中国经济发展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也有所下降。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义,能使内资企业拥有与外资企业同等的竞争环境,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尤为重要。

第五章:

宏观调控法的原理

5.1宏观调控概述

一、1.宏观调控:

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时段,特别是在市场失灵时,中央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变量的基本均衡与经济社会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在现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2.特征:

(1)国家主体性(又称:

主体特殊性):

行为主体是国家。

(2)内容的宏观性

(3)客体的宏观性

(4)依据的法定性

(5)客观调控权具有不可诉性

(6)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二、调控手段

1.财政与税收手段:

用来强化或弱化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在中央政府所辖各地区进行转移支付,调节贫富差距。

2.金融货币手段:

是通过利率机制、控制货币信贷规模、实施外汇管制等手段来实现中央政府调控市场的目的。

3.国家资源的调配手段: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土地与能源资源的短缺,中央政府对国家资源的释放度和控制性就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宏观调控。

5.3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引导的方法

以法律制度来引导经济发展的基本方法有:

1.减少成本结构,最大可能降低守法成本,并且使守法的机会成为最小化。

2.增加收益结构,尽可能的提高行为人的守法收益。

二、规制的方法

1.规制:

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

2.宏观调控的方法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规制,表现在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调节、对经济过热现象的规制等方面。

三、监督的方法:

就是对宏观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的检查和独到,防止出现偏离目标的行为,纠正有法不依的现象。

包括:

审计监督,银行监督,财政监督、会计监督、和法律监督。

四、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宏观调控法的作用:

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5.2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制:

包括:

1.与市场经济的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制。

2.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规制

3.有关政府管制的法律

4.有关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二、宏观调控法:

是规范和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关系。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包括:

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

指拥有宏观调控权利,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的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和具有相应权利的社会中坚主体。

2.宏观调控关系的客体:

是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税收关系,货币信贷关系、投资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等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3.宏观调控关系的内容:

包括国家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来引导和促进社会发展。

(1)宏观调控手段:

包括:

价格杠杆、税收杠杆、信贷杠杆和资本杠杆等。

(2)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有:

①国家合理的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

②科学的编制各项经济计划,使经济计划建立在有充分科学根据的基础上,使其在中长期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弥补完全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

3.国家正确运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从经济利益上诱导、协调和控制社会在生产各个环节等。

第十二章:

市场监管法原理

12.1市场监管

一、概念

1.市场监管:

即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指依法具有市场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检查管理与规范的活动。

2.含义:

(1)市场监管的主体是依法具有市场监管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即市场监管主体具有法定性。

(2)市场监管的对象是一定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市场主体、市场行为既是市场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市场监管的对象。

(3)市场监管行为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二、市场监管的热证。

1。

市场监管的主动性。

2.市场监管的及时性。

3.市场监管的事前性与事后性。

4.市场监管的综合性。

二、市场监管机制中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的表现:

1.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决策无效率,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不适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时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

2.政府失灵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正确,形式选择失当。

12.2市场监管法

一、概念

1.市场监管法:

是由不同类型、具有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是调整市场监管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类型:

(1)市场主体法:

公司登记条件等。

(2)市场客体法:

产品质量法,烟草专卖法等。

(3)市场行为法:

价格法、广告法等。

(4)其他市场监管法:

如规定市场监管主体的设置职权、监管程序的法律、法规等。

2.市场监管法的特点

(1)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监管法律关系,即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市场监管权对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监管法调整方式的多样性。

(3)市场监管法的直接强制性。

表现为①市场监管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

②行政手段是市场监管法中规定的国家干预的方式。

③市场监管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为直接主动。

(4)市场监管法体系的多层次性和综合性。

①多层次性:

按照性质又可分为市场主体法、市场客体法、市场行为法等不同类型。

②综合性:

市场监管法规定的内容涉及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市场监管法的各子部门法之间需要综合协调,各市场监管部门间要星湖分工和配合,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间也要进行协调。

(5)市场监管法体系的开放性:

(市场监管法的开放性特征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意义)

①市场监管法的体系中包含了民法、经济法乃至行政法中的部分内容。

法律部门之间是相互渗透的,从广义上说,其他部门法中只要是涉及调整市场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都可以说是市场监管法的组成部分。

②体系是不断扩大的。

市场情况和经济现实是千变万化的,只要出现了新的需要调整的市场监管关系,就会有相应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7)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二、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1.监管法定原则:

(1)市场监管主体是依法具有市场监管权的国家机关或依法被授权行使部分市场监管权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监管主体对市场进行监管必须依法进行。

2.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是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国家对于市场的监管是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市场监管法理发的指导思想必须首先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监管主体实施监管行为时必须考虑对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实际效果。

坚持市场监管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存在着一个如何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问题。

当三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是说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优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这里只有侧重的问题而无取舍的问题。

3.有效监管原则。

(1)监管主体对于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是高的,即以最小的工作成本实现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最大程度、最有成效的监管。

(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