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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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用资料资料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国内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1.申请单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

拟进口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进口口岸及进口方式,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申请表(见附1)。

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2)。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3),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见附4)。

2.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

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

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

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

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原则上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限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进口固体废物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许可证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三)延期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6)。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6),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环境保护部。

报告样式见附7。

附1: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附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附3: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附4:

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附5: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附6: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附7:

省(区、市)年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附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加工利用企业(申请单位)(章)进口方式自营进口委托代理进口进口企业(章)进口企业海关代码申请的进口废物名称进口废物海关商品编号申请进口数量(吨)申请年度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分证份数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报关口岸申请类型三年内首次申请年度首次申请年度非首次申请加工利用企业联系人变更延期使用遗失换证姓名固定传真:

进口企业联系人姓名固定传真受理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意见受理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1.基本情况加工利用企业法人名称(中文):

(章)法人名称(英文):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区、市、旗):

法定代表人:

Email: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是否进口企业法人名称(中文):

(章)法人名称(英文):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

住所: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区、市、旗):

法定代表人:

Email:

加工利用企业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总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说明:

废纸、废塑料(废光盘破碎料、废PET饮料瓶砖除外)、废五金、废纺织原料、含钒废料、废糖蜜、硅废碎料的加工利用能力可按照大类填写,其他品种的加工利用能力按照具体品种填写。

变更/延期使用/遗失换证申请原许可证号申请内容和理由备注:

2.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表加工利用场地地址: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区、市、旗):

总面积(平方米)生产加工区面积(平方米)备注:

1.总面积:

指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厂区的总面积,包括办公、道路、生产加工区、仓储等区域的面积。

2.生产加工区面积:

指加工利用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直接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行政办公场所、道路、绿地以及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进口废物活动无关区域的面积。

本加工利用场地设施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主要加工利用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处理的废物名称和类别设计能力备注备注:

注:

1.本表可增加附页;2.加工利用场地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设施所在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表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情况固体废物(包括对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的贮存设施情况及处理处置方案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注:

注:

1.本页可增加附页;2.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对每个地址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填写一张表;3.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及其他污染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所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4.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废物名称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可能夹杂物、危害物质及其比例产生过程加工利用流程和最终产品名称(按照每类进口废物分别填写,生产流程末端必须注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所得的原料或者产品的种类或者名称)注:

本页可增加附页。

5.申请单位声明我声明,据我所知,本申请表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要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在本单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加工利用,对无法加工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并如实记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加工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本部分仅限代理进口企业填写:

我声明,据我所知,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要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交付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使用,并如实记录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去向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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