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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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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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武政办[2006]1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订)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适应我市空气环境变化和城市发展需要.特修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三,定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3类:

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三类区不包括的其他地区。

三类E:

指特定工业区。

   

(二)自然保护区:

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按照《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刚》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

指下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又化活动的地区。

   (四)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地区。

   (五)特定工业区:

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

但不包括1998年以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六)一般工业区:

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四、划分原则

   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以及保护文物古迹为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及自然地貌;

(二)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严格限制三类区;

(三)既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四)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执行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杯准》(GB3095—1996),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范围及其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如下:

功能区

类 别

区  域  范  围

辖 区

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一类区

沉湖湿地珍稀水禽自然保护区、嵩阳森林公园、九真山森林公园

蔡甸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

龙泉山风景区、青龙山森林公园

江夏区

木兰生态旅游区

黄陂区

道观河风景旅游区

新洲区

二类区

除一类和三类功能区以外的地区

全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三类区

青山工业区

青山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葛店工业区

洪山区

备注

一类区与二类区相邻的地区向二类区扩展300米为缓冲带,执行一级标准。

一类区与三类区相邻的地区向三类区扩展500米为缓冲带,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与三类区相邻的地区向三类区扩展300米为缓冲带,执行二级标准。

以上各相关区域的具体范围为:

   

(一)沉湖湿地珍稀水禽自然保护区范围:

北起九沟大堤,东南以东荆河为界,西以仙桃市为界的区域。

   

(二)嵩阳森林公园范围:

汉(蔡甸)马(马口)路以南、川(汉川)汉(蔡甸)交界以东、嵩阳村以北、金尤村以西的区域,包括乌梅山、六神山、北兆山、天王山等林场。

   (三)九真山森林公园范围:

九真山北坡山脚以南、沪蓉国道以北、中厚村以西、桐山头村以东的区域,包括九真山、陈福山、高于山、龙霓山等林场。

   (四)龙泉山风景区范围:

后山至郭家畈以内,王屏峰以西,龙泉山峰(海拔l28米)以北,龙泉山峰(海拔87.3米)以东的区域。

   (五)青龙山森林公园范围:

举坟山峰沿曹家大山峰至花吴地区以南,花吴地区至东方村以西,东方村至胜利村以北,举坟山峰以东的区域。

   (六)木兰生态旅游区范围:

包括木兰山、木兰川、寿山寺林区、木兰湖(夏家寺水库)、木兰西湖(梅店水库)、星光湖(泥河水库)、月光湖(院基寺水库)。

   (七)道观河风景旅游区范围:

汉子山以西,大坎庙至湖家冲以北,石家寨村以东,周堤河中心线至油麻岭以南的区域。

   (八)青山工业区范围:

东以白玉山路接21号公路至武钢工业港大门,沿青山工业港巨长江边;南至青化路:

西起长青路,沿工人村路、冶金大道接环厂(武铜)西路;北起长青路巨青山船厂接武青堤的区域。

   (九)葛店工业区范围:

严京湖以东,葛店镇以酉,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二化厂厂区的区域。

六、监督与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空气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各级公安、交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项目、采样布点及监测频塑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监测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执行。

八,附加说明

   

(一)本功能区类别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00年6月由市环保局拟订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同时废止。

   1.将九峰森林公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由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功能区类别之日起实施。

   2.将白沙洲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功能匡类别之日起实施。

   3.将易家墩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从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

4.从原青山工业区(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的区域,其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从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

   

(二)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环保环境标准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0月1日印发

共印480份

时间:

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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