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交流材料之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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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交流材料之二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交流材料之二

 

实行差额选任提高选用质量

 

中共XXX市委组织部

 

我市是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实施全委会票决制的两个试点单位之一。

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市委书记祝春荣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主持召开专门常委会研究探讨,尽力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确保整个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可控进行。

2008年底,我们拿出3个职位试行全委会票决,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2009年,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今年1月,我们又拿出4个职位进行全委会票决,社会反映较好。

通过试行全委会票决制的两次探索,使选人用人上的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市选人用人的质量和公信度。

一、“两个动议”确定职位,“四个实名”民主推荐差额人选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规定了重要干部提拔动议的六个条件和“两个动议”制度,即: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书记可提出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动议;市委组织部可在报经市委书记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提拔任用重要干部动议,确定全委会票决职位。

在最能体现扩大选人范围的推荐提名环节,我们提出市委委员实名推荐提名、组织实名推荐提名、现任市领导实名推荐提名等相结合的推荐提名方式,每个职位限推荐1名人选。

实行实名推荐提名制度后,进一步明确了重要干部的推荐提名主体和责任,既保证了集体提名的合理性,又保证了个人提名的公开性;既尊重市委委员的意愿,又保障了不是市委委员的干部推荐权利,使所有符合条件者都有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会。

在这次实名推荐提名中,共有81人得到推荐提名,其中:

市委委员实名推荐49人次,组织实名推荐43人次,现任领导实名推荐27人次,个人自荐1人。

提名主体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有效保障了干部的推荐权利和被举荐权利,一批基层干部、老黄牛式的优秀干部进入了选人视野。

二、通过“四结合”和“三不许”科学确定差额考察对象

为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市委组织部按照“四结合”,即:

结合推荐人选的得票情况;结合推荐人选的意愿;结合推荐人选平时考核情况;结合推荐人选年度考核情况,差额提出考察人选建议名单,并提交市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参加的专题会议酝酿和讨论,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在差额确定考察对象时,我们坚持做到“三不许”,即:

凡人选所在部门党组织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理由充分的,不许列为考察对象;凡群众反映的影响任职的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不许列入考察对象;凡在上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许列为考察对象。

通过“四结合”、和“三不许”确定考察对象,不仅考虑了提名人选平时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状态等情况,还顾及了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充分吸纳了群众对提名人选的意见。

这种方法充分体现了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中的作用,及组织部门平时培养、考核干部的成果。

在确定考察意向人选时,我们还充分尊重被推荐人选的意愿。

在这次推荐中,有4名被推荐人选主动提出不愿接受推荐的意见,我们直接将其从考察意向人选名单中删除。

三、通过“两次会议”和“两次票决”确定拟任人选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采取了全程差额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比如,组织部门在差额考察结束后,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差额提出建议名单,并按照成熟程度先后排列,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每名常委在市委常委会上对拟提名人选可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得票多少为序,取前2名提交市委全委会票决。

在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时,市委书记坚持做到“四不”,即,会前不打招呼,常委发言讨论时不干扰,常委没有全部发表意见不表态,意见分歧较大的人选不当即表决,真正做到广泛讨论、充分发言、不先“定调”、集体决定。

全委会在听取常委会对提名人选的情况介绍及提名人选自述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职位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

在经过公示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总结我市试点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民主推荐由过去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改为了实名推荐。

二是确定考察人由过去按推荐票高低确定改为了按“四个结合”和“五人”专题会议酝酿讨论确定。

三是常委会票决人选的排名由过去按姓氏笔画排列改为按成熟程度先后排列。

四是全委会等额票决拟任人选改为按1∶2的比例差额票决。

五是票决重要干部由过去召开四次常委会、四次全委会改为现在的一次常委会、一次全委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为选准用好干部、促进XXX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附件:

1.XXX市重要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

2.中共X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附件一:

 

XXX市重要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提拔担任市直党政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提名人选。

(二)提拔担任市委工作部门负责常务工作副职的拟任人选。

(三)提拔担任镇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上述人选不含市级领导兼职。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不宜公开推荐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提拔任用的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任职职位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动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书记或市委组织部在报经市委书记同意的基础上,可提出重要干部提拔调整动议:

(一)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任用的;

(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优化的;

(三)部门领导班子或者主要负责人因存在突出问题或年度考核、考察不称职而被调整后,需及时补充的;

(四)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有明确要求的;

(五)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在动议提拔调整重要干部时,仅能提出选任的方向原则、标准条件和基本要求,不得指定具体人选或选任范围。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六条重要干部的提名,采取市委委员推荐、市级领导(非市委委员,下同)推荐、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民主推荐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

市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任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实施推荐。

1、市委委员推荐。

市委组织部向市委委员发出推荐通知。

通知应包括拟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推荐截止时间、推荐要求等内容,并附《重要干部推荐表》。

市委委员接到通知后,应实名填写《重要干部推荐表》,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市委组织部。

每次推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委员参加。

2、不是市委委员的市级领导推荐。

市委组织部向不是市委委员的现任市级领导发出推荐通知。

市级领导接到通知后,应实名填写《重要干部推荐表》,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市委组织部。

3、会议推荐。

会议推荐应按《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或《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推荐票比较分散的,可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推荐人选应符合推荐职位的资格和条件,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必须以单位党组织名义写出推荐人选现实表现材料和推荐理由,连同推荐结果一并送达市委组织部。

(三)综合分析推荐结果。

市委组织部根据上述推荐情况,以及平时考察考核掌握的情况,结合班子建设需要,经综合比选,按照1∶3比例提出考察建议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

召开市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参加的专题会议,酝酿和讨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五)差额考察人选确定后,应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一)人选所在部门党组织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理由充分的;

(二)群众反映的影响任职的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

(三)在上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四章考察

第九条考察工作必须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拟任职位的职责要求,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具体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考察前通过适当方式在考察对象单位或更大范围发布干部考察公告,时间一般为三到七个工作日;

(四)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实绩分析、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一条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或《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考察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章确定拟任人选

第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对差额考察对象进行投票表决,按不少于1∶2的比例差额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并按照成熟程度排列先后顺序。

第十四条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的负责同志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讨论;

(三)票决。

第十五条市委常委会讨论重要干部拟任人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用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在市委常委会票决后,市委组织部按得票多少为序,每个职位取前2名提交市委全委会票决。

第六章全委会票决

第十七条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委会听取常委会对差额拟任人选的情况介绍;

(二)拟任人选作自我情况介绍;

(三)与会委员提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拟任人选。

第七章公示和任职

第十八条拟任人选在全委会票决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第十九条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需由人大、政府任命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纪律规定,对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任职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共X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

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发挥党委全体会议对重要干部任用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共X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以下重要干部(不含市级领导兼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投票表决:

(一)提拔担任市直党政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二)提拔担任市委工作部门负责常务工作副职的拟任人选。

(三)担任镇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重要干部任用一般要经全委会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重要干部,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第三条全委会投票表决,可以等额投票表决,也可以差额投票表决。

是否进行差额投票表决以及差额的比例,由市委常委会确定。

第四条全委会的投票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差额投票表决时,可安排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到会作简短演讲或播放人选多媒体资料片等内容。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审议时,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或者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议后,回避的市委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新发现一时不能核查清楚的重大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

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投票表决。

第七条全委会投票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市委委员到会。

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

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第八条投票表决时,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市委委员数半数为通过。

等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的人选。

差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如果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应当提交另一次全委会投票表决。

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九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

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

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表决时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表决会场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票箱,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市委常委会成员和其他市委委员依次投票。

第十二条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

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一)根据市委意见,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市委委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

不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候补委员的征求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市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市委委员半数不同意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

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反馈。

第十四条全委会投票表决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市委委员投票表决的民主权利,体现委员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暗示委员同意或者不同意某个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在投票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不准隐瞒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亲属关系,不准诬陷诽谤他人,不准接受拉票人给予的任何好处,不准参与有拉票意图的任何活动。

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贿选等活动,不得对反映其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应自觉接受监督。

凡违反规定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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