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机构托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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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机构托管方案

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机构托管方案

一、检测项目(公开招标)

序号

项目

内容

备注

1

依据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字[2017]22号);

4、《宜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7〕79号);

5、《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靖府办发〔2018〕2号);

6、《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检测技术规范》

2

资质要求

1、获得国家计量认证资格,检测的项目涵盖国家、省、市、县普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环境检测项目(不允许分包);

2、在省内建设实验室,实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机构及法人未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

4、业务能力,承担过县市工业企业验收、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检测任务

3

人员要求

1、普查检测方案以及报告编制、审核、签发人员应获得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普查员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2、机构检测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

4

其他要求

1、承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县市任务不能超过5个;

2、必须在规定时间能完成检测任务;

3、检测工作响应时间3天;

4、指导县环境监测站完成水质、土壤、大气扩项及资质认定工作

5

工作内容

基本要求

1、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所有环境类检测工作

2、根据普查机构以及入户调查机构提供的检测任务及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3、检测报告,按照单个、污染源分别编制,报告编制须符合普查要求,报告必须对污染源工况进行核实登记(提供作证材料)。

4、具体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污染源类别

数量

内容

单价

合计

工业污染源

69个重点污染源的检测;239(含77家小水电)个10%一般污染源的抽样检测

检测的项目为(如行业未涉及则不检测):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农业污染源

70个10%畜禽养殖、种植业污染源的抽样检测(数据以清查数据为准)

检测项目: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

3座生活源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个入河排污口调查检测(两期:

枯水5月底之前完成,丰水10月底之前完成)

检测项目: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个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测,1个简易垃圾填埋场检测;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测;1个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检测;39个10%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移动污染源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抽样检测

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

6

责任

1、接受普查机构、第三方质量评估机构的质量核查;

2、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普查检测能力验证

3、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注:

所以的数据均为初步筛选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实际监测的以上级部门制定的详细方案要求为准。

二、普查入户调查项目(公开招标)

序号

项目

内容

备注

1

依据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字[2017]22号);

4、《宜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7〕79号);

5、《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靖府办发〔2018〕2号);

6、《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7、《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技术规定》

8、《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9、《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数据录入技术规定》

10、《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编制技术规范》

2

资质要求

1、普通高等院校,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不允许分包);

2、承担过环境咨询、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3

人员要求

1、获得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普查员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2、获得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4

设备要求

1、计算机6台

2、普查采集设备15套

3、车3辆(可租用)

5

其他要求

1、承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县市任务不能超过3个;

2、必须在规定时间能完成各项任务;

3、普查工作期间必须派员入住(普查员人数不少于15人,普查指导员不少于5人);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

 

6

工作任务

工作类别

数量

内容

单价

合计

清查建库

按上级普查技术规范以及下发的普查名录,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完成清查表填报以及各类污染源名录库。

根据名录库普查工作及检查技术要求下达检测工作任务(普查机构及第三方质量评估机构确认)。

入户调查

工业污染源

239个工业企业;3个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农业污染源

70个畜禽养殖场;34万亩种植业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生活污染源

3个生活源锅炉;82个入河排污口;11个乡镇、75个行政村城乡居民基本情况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监测数据,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个生活垃圾填埋场,1个简易垃圾填埋场;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1个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37个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移动污染源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抽样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数据审核

由普查指导员对入户调查所有数据进行审核;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对产排污系数使用进行复核;根据普查机构、第三方质量评估机构核查意见对入户调查数据进行重新审核。

数据录入

完成普查数据录入与汇总工作,形成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并按时提交县、市审核。

普查技术报告编制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大纲,编制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分析确认普查所反映了污染源排放情况与区域环境质量的对应关系;

普查工作报告编制

编制完成普查工作报告,突出靖安县普查工作特色及成果。

普查档案整理

按照普查档案管理以及一源一档要求,分别对普查清查资料、入户调查基础信息质量、普查审核录入资料、技术报告、工作报告进行整理、归档。

其他工作

制定工作制度(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档案管理)以及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6

责任

1、接受普查机构、第三方质量评估机构的质量核查;

2、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普查能力验证

3、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注:

所以的工业、农业、生活、集中式污染源的数据均为初步清查数据可作参考,实际需要调查的数量以上级部门制定的详细方案要求为准。

三、技术指导质量控制项目(竞争性谈判)

序号

项目

内容

备注

1

依据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字[2017]22号);

4、《宜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7〕79号);

5、《靖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靖府办发〔2018〕2号);

6、《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7、《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技术规定》

8、《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9、《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数据录入技术规定》

10、《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编制技术规范》

1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检测技术规定》

1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2

资质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科学研究机构、环境咨询服务机构(不允许分包);

2、承担过环境咨询、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3

人员要求

获得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

其他要求

1、承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县市任务不能超过10个;

2、必须在规定时间能完成各项任务;

3、普查工作期间必须定期派员入住(普查指导员不少于2人);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

5

工作任务

工作类别

内容

单价

合计

技术指导

对检测机构检测方案进行审查及指导,对普查入户调查委托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质量控制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制度,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负责审核检测工作,负责审核清查成果,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确认普查所反映了污染源排放情况与区域环境质量的对应关系;负责审核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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