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景观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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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景观设计合同
景观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景观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景观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用地方案图
(7期总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1
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均应为复印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
3
设计任务书
1
4
方案设计文件
1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蓝图
及光盘
8
设计方案通过且收到发包人确认函后3周内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均符合国家规定。
2
施工图A3白图文本
1
随施工图蓝图同时交付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
1、景观工程施工图部分:
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按暂定总景观设计面积平方米计算,合同总价暂定为元人民币。
扣除消防通道面积、方案费元,发包人实际应向设计人给付的合同总价款暂定为元。
合同总价按规划许可证面积结算。
2、总计设计费暂定为元人民币。
具体面积以最终审定为准。
3、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按各项目分别付款。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10%
合同签定后10日内
第二次付费
60%
乙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0日内
第三次付费
30%
工程竣工验收并且甲方完成景观设计面积结算后10日内
说明:
本合同所约定的设计费为合同单价固定,乙方就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所完成的工作无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设计修改或变更要求。
如在草图阶段提出,甲方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如对最终确认的设计,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双方应按设计人所耗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6.1.6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6.2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结合已实施项目设计变更情况、优化设计,避免施工中出现同类问题、再次变更,设计中苗木的选择应结合地域特点、施工季节,以提高成活率。
因设计人设计不合理造成施工中变更,而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的,由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应与原土建施工图主体管线设计对接。
与户外各类电箱和路灯的设计积极配合,以达到预期的设计效果。
6.2.3设计应符合产品定位,在合适的成本控制原则下进行设计。
(1)设计应符合各阶段任务书或指导书要求。
(2)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3)设计人应保证各阶段报建图的有效性。
(4)节能报审材料应与施工图一致,最终施工图、核准图、营销配合用贴图应保持一致。
(5)应保证部品的选择与各部位构造做法符合产品定位。
(6)设计方对发包方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设计优化应积极响应,予以落实或对不能采纳的意见予以充分说明,且不能以此为由拖延成果交付时间。
(由于设计输入文件重大变更导致的颠覆性修改,交付时间可另议交付时间。
)
(7)施工图设计应负责与方案设计方及其它顾问协调,尽可能达到原设计建筑效果。
项目实施时与方案设计方共同跟踪现场实施情况及做相应处理。
6.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
6.2.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国家规定年。
6.2.6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程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后,设计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8设计人依照本合同所做的建筑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应属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40%向发包人给付违约金。
如设计人承担了上述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其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则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6.2.9如设计人将其在设计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设计人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0%,如设计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设计人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6.2.10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整图中的相应部位修改,并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以蓝图形式的变更,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6.2.11扩初设计完成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设计意图的主要材料样板。
6.2.12协助发包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6.2.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设计人员。
6.2.14如甲方遭遇第三人诉讼,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寻求专业的技术人员对于设计缺陷或疏漏作出说明。
6.2.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已经其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较大修改时,该部分工作量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设计人同意按成本价收取该部分费用。
本条所称较大修改是指,涉及到平面布局、竖向设计、种植设计、园建等的方案或功能性修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法定事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当期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与设计人按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据实结算。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错误并导致发生工程事故或导致发包人遭受其他损失的,设计人除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如设计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设计人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7.3由于非发包人原因,设计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的设计方案的或未交付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则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延误超过天仍未交付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解除通知后十日内将已经收取的相应设计费用(包含定金)返还发包人,并应返还发包人提供的一切资料。
7.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法定事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将发包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向发包人返还并双倍返还定金。
如设计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其擅自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则设计人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7.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设计人员的,经发包人要求,应予以改正,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5000元/人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8.1设计人应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指定为其驻工地代表。
在本合同范围内设计人指定工地代表的亲笔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设计人指定工地代表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出具的全部书面文件均应由发包人工程部、成本中心共同会签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设计人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勘察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解除通知后十日内将已经收取的相应设计费用(包含定金)返还发包人,并应返还发包人提供的一切资料。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双方协商解决。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相关通知以书面签收或以挂号信方式寄出。
一方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出的,则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视为合同他方已收到该通知。
通讯地址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他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设计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通邮地址:
法定通邮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