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电下乡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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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电下乡操作办法

重庆市家电下乡操作办法

则第一条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xx年12月28日已全面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政策,根据财政部等一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xx]1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xx]51号)精神,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

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第三条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市财政局将根据区县(自治县)实施进展情况划拨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将与区县(自治县)财政定期清算。

第六条家电下乡在我市实施时间暂定为四年,即从xx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xx年11月底。

第七条市商委、市财政局将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审计局、监察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本操作办法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全市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家电下乡产品生产第八条家电下乡产品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九条中标重庆地区的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投标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

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

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重庆市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条中标重庆地区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一条市经信委和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

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二条市质监局和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质监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

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第三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由市商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推荐,国家商务部、财政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条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

中标后应当与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投标书应报市商委备案。

第五条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市商委根据我市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六条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我市市场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七条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

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八条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

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九条市商委、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市商委及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

(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市商委、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市商委、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均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第二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民(以下简称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可到我市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一条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第二二条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

自xx年5月1日起,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其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销售网点所在地(或指定)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

第二三条具体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

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

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街道)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所在地(或指定)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商贸、经委(经贸委)、宣传、物价、税务、工商、质监、审计等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

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

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四条为便于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区县(自治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五条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第二六条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二七条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区县(自治县)近郊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二八条区县(自治县)商贸、经委(经贸委)要督促中标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市场秩序监管第二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三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提请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

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三四条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提请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工商总局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

第三五条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

(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其上级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三六条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七条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八条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第三九条本操作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操作办法不符的,按本操作办法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操作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操作办法由市商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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