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不能委托自然人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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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不能委托自然人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
开发商能不能委托自然人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
陷阱一:
营销陷阱
有些开发商为了制造热销假象经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字样,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
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
一些开发商使用高亮度照明,并打通一些墙体,做成开放型厨房让空间看上去更加通透、视觉舒适,而这对于实际居住来说都是不实用的。
还一些开发商会将样板间做得比实际房间面积大一些,而购房者更不可能拿尺自己丈量。
面对这类陷阱,购房者也只能见招拆招了,一方面是清楚自身购房目的,一方面是做好合同细节,使发展商无机可乘。
陷阱二:
合同陷阱
不少房地产销售人员交给购房人的合同都是已经填好的,条款自然是有利于开发商的。
而一些购房人因为不懂相关法规,也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之后遇到纠纷才发现上当。
或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就会受损。
如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
现在市场上开发商在签正式合同之前都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定金或订金。
如果合同签不成或消费者不来签合同,定金或订金不退。
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消费者极为不利,使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签约谈判时双方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达不成协议而导致谈判破裂,开发商都会以对方没有签约违反定金的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定
金。
应对此类陷阱,专家提醒购房者在还没有完全确定要购买的情况下,不提倡签认购书,另一方面,购房者应该先签合同后交定金。
陷阱四:
虚假宣传
房地产行业的广告额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而其中的虚假宣传也是最多的。
比如市场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精装修”,但实际上开发商不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装修及配套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和标准,在这种种情况下,出现纠纷之后开发商往往会逃避责任,或直接让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独立的装修合同,在出问题时一推了之。
类似的还有“购房返租,以租金抵购房款”、“购房送全屋家具”等,基本都是用利益来蒙蔽购房者双眼的套路。
应对此类陷阱,主要需要靠购房者做出主观判断,了解自身需求,要明白你买的是什么,有没有支付能力,根据这两条来决定你应不应该买房,应该买什么样的房,而不是看到“馅饼”就迎上去。
陷阱五:
交房陷阱
部分开发商也学会了在流程上耍手段,先交钱、拿钥匙,完成收房手续后,然后才能验房。
而实际上房子可能会出现问题,甚至还没有建好,但是因为购房者签了收楼手续,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就表示对楼盘质量认可,这样对购房者利益就会有巨大损害。
应对措施,购房者须“先验后收”,收楼前先要开发商出示该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文件。
法律上也有规定交房前业主有权先验再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而不应将问题推向施工方或物业,由此导致业主逾期收房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篇三:
购房合同验证核实房屋后,交易中介分别与售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委托出售、购房协议。
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事宜后,双方到中介签订买卖合同。
一般的,在合同上都要注明卖方的房子的详细情况,同时缴纳委托代理费。
一般代理费由买方缴纳,金额为房价的2.5,也有分别向买卖双方同时收取的。
为减少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下条款必不可少:
1.基本情况要列出:
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法;
2.要求出售方或中介方明确写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有无抵押、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
3.涉及价款的问题:
在合同中,写明总房价,注明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还是申请贷款,写清付款的时间,约定付款条件;
4.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
5.违约责任:
明确出现何种情况时即视为违约,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如何解决争议(仲裁、诉讼等);
6.写明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7.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另外,补充一些条款时,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要求中介方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
居间中保提交房款
为保证房产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杜绝交易中不必要的纠纷,中介接受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后,以中间保证人的身份为房产交易中的购房款给付、房产交接事宜提供居间中保服务。
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与中介共同签订《居间中保合同》,并缴纳中保费。
卖方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房上市批准确认通知单、人名章。
买方提交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人名章,外地个人购房还需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买方将房款在立契过户前全部存入中保方指定的账户。
若买方欲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应与担保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同时将总房款的30作为首付款存入中介指定账户,贷款全额待银行放款后汇入中介指定账户。
上述两种款项与总房款之差额也应由买方在银行放款前一次性存入中保方指定账户。
过户结算
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然后,中保方在买卖双方对房产确认无误后,
协助买卖双方进行物业交割和物业管理费结清及办理卖方的户口迁出,将所卖房屋钥匙交与买方,将买方的房款交与卖方,三方进行中保结算;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如果买家需要贷款,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和提供阶段性担保。
立契过户当天,买卖双方及其业务员同时来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买卖契约》。
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应该向卖方付清剩余房款。
选择贷款买二手房的购房者,要等银行看到《买卖契约》后,才能放贷。
许多区县的房地局要求,立契当天,缴纳税费,所以,购房者要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相关科室缴纳:
按房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价的2缴纳契税(120平方米以下);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
此外,还有测绘费30元,工本费15元,产权登记费(建筑面积--.3元)。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还要在房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随后,房地局将为您购置的这套房子审档,办理产权登记,测绘,制作新的产权证。
1、买卖双方确定房屋产权和房产状况,签定买卖合同,交纳定金。
风险提示:
产权的确定比较重要,确定的内容包括产权是谁,是否存在有共有人,如果有共用人,共有人应在买卖合中上签字,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买卖合同中,另一方也签名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如有抵押还存在一个赎楼资金由哪方提供的问题。
房产状况须确定是不是有承租人,承租人是不是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还包括装修和家电等等。
(意向购买人最好和承租人在业主不在场进行对话、交流,了解一下情况。
)
交纳的定金如果数额一般可以交由中介监管,如果数额较多,建议由银行做资金监管。
2、买方拿签定买卖合同,去银行申请银行按揭,拿到贷款承诺书。
风险提示:
签定买卖合同的风险包括阴阳合同,去银行申请银行按揭可能还需要提升房产价格,以保障拿到更多的承诺贷款,对于这一环节有骗取银行贷款的嫌疑,应小心提防。
3、拿到贷款承诺书后,确定首期款同时进行资金监管。
风险提示:
首期款的确定和资金监管其中风险较小。
4、买卖双方去办理房产的过户。
风险提示:
买卖双方办理过户中,会有阴阳合同,为了减小纠纷,应另签房款确认书。
同时牵涉及由谁最终领证回执,由哪方收存,回执的收存还会和后面办理银行按揭有相当的关联关系。
5、买方拿新房产到承诺贷款的银行办理银行办理按揭。
风险提示:
买方拿到新证后迟缓办理银行按揭或不办理。
这个过程中,卖方应该紧追买方,防止买方再转手卖房。
6、银行放款。
风险提示:
银行放款因为在贷款承诺书上没有写明期限,那么这中间所托延的时间可能会比较漫长,谁也无法预计。
但是只要确定了进行了申请,不用担心
第二篇:
卖方在二手房买卖中的注意事项
1、全权委托公证。
如果说卖方卖的楼是一个带有银行按揭的楼,如果卖方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就需要有一个赎楼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一般是委托中介,以及担保公司全权处理的,以达到赎楼以及卖楼的目的。
而在本人所接触的案件过程中,卖方在这个中间出现的问题是最多的,因为全权委托,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
而深圳市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需将所有的公证书收回,而中介常常卡住公证书,不返还给卖方。
常常卖方无法控制自己的房产。
2、卖方主动违约。
根据深圳市现在中介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看,合同中都约定了解约定金,就是卖方要解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而可以不被强制履行也不需要进一步赔偿损失。
其实这个解约条款包含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卖方应当先启动解约程序。
如果说买方先启动强制履行程序,那么可能面临的后果就是会被判决强制履行。
最近听说中院开会,鉴于卖方违约情况过多,以后只要买方强制履行,就支持。
但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
如果说买卖双方是个人签定的合同,而非中介操作,那么说如果卖方主动违约,就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再赔偿涨价损失的可能。
卖方主动违约的,最好也是主动找对方协商赔偿问题。
一但卖方违约,又不主动找对方协商赔偿问题,想拿着定金拖着。
一但对方说找不到你的地址,去公安举报你意图诈骗,很麻烦。
3、阴阳合同。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营业税由买方支付,再签署阴阳合同,就有可能面临到刑法的处罚。
4、有租约的房屋。
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一但忽视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后果会很严重,租客可以要求撤销你和买方的买卖合同,就是过户了,仍会撤销,深圳有相当多的案例。
租房者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告之买方知道有租客的存在,否则到时买方找麻烦。
5、无证房地产买卖。
很多卖房者,出卖的是一手房产证还没有出来的房屋,这种情况有虽然法律有规定,不得买卖期房,但是那只是针对卖方的一个管理规定,而非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效力条件。
并且在深圳这种情况下都认定无证房地产买卖合同都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有效合同,所以卖方几乎不要抱有幻想,以这一条来撤销买卖合同,而达到不赔定金的目的。
6、钱款的收取。
是定金就签收定金,不是定金不要签收是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然本来约定只是五万,他给十万,你签收了,定金就为十万。
如果说定金约定是十万,但你只签收了5万,那定金就是五万。
首期款一定要买方做资金监管,最好是找银行,而非中介。
一定要看到监管资金,和银行承诺贷款,才去办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第三篇:
买方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违约情形
1、房价大跌,不愿再买的。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
篇一: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人有位于的房屋,委托联系予以出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人的房产位于,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为委托人承诺上述的内容真实有效。
二、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寻找客户,促成和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委托人的保底价格为净得元,委托人不承担过户费、契税等费用。
四、如被委托人介绍的买房人的价格高于元,则超过的部分归被委托人所有。
五、在委托人的卖房款到委托人账户时后一天内,应立即支付被委托人的第四项款项。
否则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二:
有代理人的承诺书-受托人签字
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受委托办理出售(购买、求租、出租)北京市区/县处房产的相关手续,并代为签署与出售(购买、求租、出租)该房产相关的一切协议,现本人承诺知情并同意本人做为其代理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有不符,本人自愿向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与本次交易佣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并向另一方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特此声明。
承诺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篇三: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
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
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
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规建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第×××号”。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
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
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
现房和预售商品房。
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
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
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
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沟”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
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
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
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
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
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
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
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
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
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
开发商履行。
三、签约前应当审查的文件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市建委制市工商局监制”字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字,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
(一)范本并非不能改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
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字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五、补充协议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字,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
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篇三:
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购买首套房必看,银行按揭必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
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