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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调库的基本概念.docx

免抵调库的基本概念

免抵调库的基本概念

简要地说,免抵调库是指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增值税收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国库部门同时办理调增增值税收入和出口退税,从而避免和减少该办法对地方利益和税收收入影响的政策简称。

要全面理解免抵调库概念,必须首先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1."免、抵、退"税办法影响企业应征税源,进而减少税收收入。

根据"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免、抵、退"税中的"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本环节应缴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金在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退"税是指当企业一定时期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完的予以退税。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由于其出口货物的应缴税金免征,并且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金要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因而相比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企业在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应缴税金势必大大减少,企业直接申报缴纳的税收收入也就相应减少。

企业出口货物占的比重越高,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减少的税源和收入也就越多。

增值税收入减少,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

2.免抵调库政策旨在对因免、抵减少的收入进行基本准确的核算统计。

通过对免抵额进行比较规范、准确的核算统计,并据此计算对税收收入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是免抵调库政策出台的首要目的。

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由于企业出口货物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包含的进项税金难以准确划分,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的"免抵"额并不是分别计算"免"税额和"抵"税额后相加得出的,而是通过"免、抵、退"税总额与企业期末留抵税金的比较,先计算应退税额,而后再确定免抵额的。

如不考虑免税购进原材料和上期结转等因素,免抵额的计算原理大致如下:

企业"免、抵、退"税额=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X汇率X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免、抵、退"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则:

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差额调库。

如"免、抵、退"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则: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0。

"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差额继续留抵。

按上述原理计算出的免抵额,基本上就是如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应该申报的税源和上缴的收入。

当然,由于征、退税率不完全相同,免抵额与实行征退税办法时的应征税额会有些差异,但不会很大。

3.必须在有出口退税指标的情况下国库才可以办理调库。

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一直受指标的控制。

由于免抵调库同时调增增值税收入和出口退税两个科目,因调库增加的出口退税是退税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调库的数额也就相应受到了退税指标的制约。

当出口退税总指标有限时,调库增加就意味着外贸企业退税的减少,出口退税对促进企业发展和外贸增长的作用就降低。

所以,近两年也出现了由于免抵调库增加而加大财政收入规模的情况。

(来自中国税务网)

1.免抵税额=免抵调库数

2.如先征后退,先征的部分地方有25%分成,免了,抵了,是中央的政策,中央应该买单,不能影响地方收入,否则地方政府支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的积极性会大打折扣.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差额就是留抵税额,但是这个数在报表上不会直接表现出来(下期增值税主表13栏-15栏即是)

关于取消免抵调库政策的思考

关于取消免抵调库政策的思考

【期号】200308

【总期】219

【栏目】论坛

【标题】关于取消免抵调库政策的思考

【页码】11,16

【作者】郑文敏

【正文】

内容提要:

1998年,为弥补"免、抵、退"税办法对地方利益的影响,国家出台了免抵调库政策。

5年来,免抵调库政策对保证"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实施和保持财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突出的就是免抵调库占用大量退税指标,进一步加剧了外贸企业退税紧张状况,同时使税源和收入相脱节,虚增了税收收入。

本文对免抵调库政策执行的情况及利弊进行了分析,建议尽快取消免抵调库政策。

关键词:

免抵调库"免、抵、退"税出口退税指标税收虚增一、免抵调库的概念及政策由来

(一)免抵调库的基本概念

简要地说,免抵调库是指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增值税收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国库部门同时办理调增增值税收入和出口退税,从而避免和减少该办法对地方利益和税收收入影响的政策简称。

要全面理解免抵调库概念,必须首先认识以下四个问题:

1."免、抵、退"税办法影响企业应征税源,进而减少税收收入。

根据"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免、抵、退"税中的"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本环节应缴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金在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退"税是指当企业一定时期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完的予以退税。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由于其出口货物的应缴税金免征,并且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金要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因而相比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企业在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应缴税金势必大大减少,企业直接申报缴纳的税收收入也就相应减少。

企业出口货物占的比重越高,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减少的税源和收入也就越多。

增值税收入减少,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

2.免抵调库政策旨在对因免、抵减少的收入进行基本准确的核算统计。

通过对免抵额进行比较规范、准确的核算统计,并据此计算对税收收入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是免抵调库政策出台的首要目的。

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由于企业出口货物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包含的进项税金难以准确划分,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的"免抵"额并不是分别计算"免"税额和"抵"税额后相加得出的,而是通过"免、抵、退"税总额与企业期末留抵税金的比较,先计算应退税额,而后再确定免抵额的。

如不考虑免税购进原材料和上期结转等因素,免抵额的计算原理大致如下:

企业"免、抵、退"税额=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X汇率X出口货物退税率如"免、抵、退"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则:

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如"免、抵、退"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则: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0。

按上述原理计算出的免抵额,基本上就是如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应该申报的税源和上缴的收入。

当然,由于征、退税率不完全相同,免抵额与实行征退税办法时的应征税额会有些差异,但不会很大。

3.必须在有出口退税指标的情况下国库才可以办理调库。

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一直受指标的控制。

由于免抵调库同时调增增值税收入和出口退税两个科目,因调库增加的出口退税是退税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调库的数额也就相应受到了退税指标的制约。

当出口退税总指标有限时,调库增加就意味着外贸企业退税的减少,出口退税对促进企业发展和外贸增长的作用就降低。

4.所以,近两年也出现了由于免抵调库增加而加大财政收入规模的情况。

(二)免抵调库政策的由来

"免、抵、退"税办法是自1997年初开始实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

当时《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并未对实行该办法后影响收入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其后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中提到: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由于"免、抵"对地方财政利益会有一定的影响。

为此,中央财政将对影响地方的部分向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1998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8]1号),明确了具体补偿办法,即:

"各地国税局2月10日前将企业名单及免抵税额报省级进出口部门汇总,月底前报总局,同时抄送当地财监办和省财政部门。

财政部根据财监办审核后的免抵额,计算影响财政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税收返还部分,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1997年补助数额。

清算差额在1998年处理多退少补"。

由此可见,对1997年免抵减少收入的补偿是根据1998年初的统计审核情况单独计算做出的,不是采用免抵调库办法。

1998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

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调库的具体方法和操作程序,标志着免抵调库政策正式实施。

文件规定:

"审批退税机关将县以上征税机关上报的免抵按季审核无误后回发,并抄送同级国库和财监办。

县以上征税机关根据批准的免抵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

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并将免抵调增的25%部分由中央库划入地方库。

1998年前两季在8月底前调库,后两季度以及以后年度的免抵额均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因在预算科目中将"免抵调减增值税"列为"出口退税"的子科目,文中的"增加免抵调减增值税"实际上就是指"增加出口退税"。

1998年11月20日,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并确保当年税收增收1000亿元目标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强调"对已按规定预免预抵的,须尽快严格按规定办理调库,确保将免抵税款计入今年收入完成数。

"1998年后,国家对"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不断改进,但免抵调库政策一直执行下来并延续至今。

追溯免抵调库政策的起源可以看出,该政策的出台带有明显的补偿和补充性质。

补偿性是指该政策出台的首要目的是为弥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地方利益的影响;补充性是指该政策是对"免、抵、退"税办法执行后所带来问题的一种补充规定。

由补偿性和补充性所决定,免抵调库政策带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这项政策的执行与否,一不会

直接对"免、抵、退"税办法产生影响;二在适当时机完全可以取消或用别的办法来代替。

二、免抵调库政策执行情况及利弊分析

(一)免抵调库政策执行情况除1998年末由于税收收入任务紧张暂停执行外,免抵调库政策5年来总体上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

免抵调库数额及其在增值税收入中占的份额,也随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扩大和出口额快速增长而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下表为1998年以来各年份免抵调库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5年来免抵调库额从1998年的27.7亿元猛增到2002年的514.5亿元,5年累计调库785.6亿元,年平均增长幅度达到107.6%,远远高于同期增值税13.4%的增长幅度;占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由0.7%上升到8.2%,比重提高了7.5个百分点。

免抵调库如此多的数额,如此高的增长速度,对我国经济和财税工作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

(二)免抵调库政策的积极意义

1.有效弥补了地方利益,保证了"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发展。

调库政策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消除了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各地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这一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后来在所有自营出口企业和委托出口企业的全面实行,对促进企业发展和外贸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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